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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的批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工作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上海市、南京市、杭州市、广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相应试点方案开展电梯智慧监管试点。试点期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