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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经济运行的血液。5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推进,金融业纳入改革范围。由于金融业涉及范围广、影响深、业务类型复杂,为保障金融业营改增平稳推行,相关政策在不断细化,税收优惠政策陆续推出。对于金融业纳税人而言,可以通过有效适用税收优惠政策来降低自身税负。
基本政策
(一)《36号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二)《4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简称《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以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号文》明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同时,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46号文》,法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大型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39项涉农贷款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
基本政策
(一)《36号文》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简称《36号文》)《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具体包括以下几项。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包括人民银行对一般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等。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是指同一银行系统内部不同行、处之间所发生的资金账务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是指经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短期(一年以下含一年)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二)《46号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简称《46号文》)规定,金融机构以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均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46号文》明确,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同时,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此外,根据《46号文》,法人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贷款,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贷款,大型灌区改造,中低产田改造等39项涉农贷款均可享受增值税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