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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跟单信用证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目前关于跟单信用证法律性质的各种理论学说均存在着难以克服的理论障碍,究其原因主要是:只看到了跟单信用证的特殊性,在把握和分析跟单信用证的主要法律关系时,没有抓住开证银行和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个主要矛盾;在对跟单信用证的开立、交单、审单、承付和付款的全过程进行考察时,没有准确把握交单特别是“相符交单”对开证银行的开证行为乃至跟单信用证法律关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