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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国务院下发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寓意着“两法衔接”工作的初露端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对“两法衔接”进一步明确。在“两法衔接”为背景的司法大环境下,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亦是加强对政府活动司法监督的题中之意。本论文通过阐述分析域外和台湾地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情况,进而对中外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做比较研究,对较适合我国国情的内容加以借鉴。同时,深入分析影响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制形成、完善和发挥最佳效果的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