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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初期,中国共产党对在单位体制外的城市社会成员的管理,主要通过居民委员会。当时的居民委员会既有群众自治组织的性质,又具有行政组织的性质。这种性质的双重性是当时中国特殊的社会环境和国家制度所决定的。它体现在居民委员会的创建目的、运行机制、工作内容、干部的产生及构成、经费来源与管理等方方面面。居民委员会制度的形成完成了国家政权向基层社会的渗透和基层组织的合法性重建,稳定了城市社会秩序,促进了城市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为我国基层组织从传统宗法社会向现代民主法制社会的转型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