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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专家辅助人一职有助于增强当事人的质证能力,帮助法官解决专门性问题。然而,由于专家辅助人可能存在的倾向性与角色定位的中立性存在偏差,削弱了专家辅助人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借助平衡法理论,明确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地位,并辅之以相应的资质条件、出庭程序和责任体系,有望解决专家辅助人的角色偏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