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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穗府[2008]55号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等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机动车实施环保标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是指以环保标志为载体,根据车辆的排放控制水平和用途,实行差别化管理和环保达标管理的污染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