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数量突飞猛增,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上升,其中酒后驾驶严重危害到了公共安全,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为了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世界各国均有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在我国,尽管《治安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醉酒驾驶都做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但由于处罚力度不够以及执法的局限性,酒后驾驶行为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还变得日趋严重。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近年来交通现状,对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和受伤人数进行统计,论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提出当下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责任认定的思路和解决对策,以此更好地体现我国“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思想,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醉酒驾驶;公共安全;刑事责任
1、我国交通现状
自2002年以来,我国机动车数量猛增,尤其是自2003年以来的近十年,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达到井喷期。据有关媒体报道,近几年,中国的道路上遍布着崭新车辆,大部分由新手驾驶。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我国2003年至2012年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如图1.1所示。
我国近十年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1]
通过图1.1可以发现,我国近十年来的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2013年,中国的汽车已经比十多年前多了近1亿辆,达到十年前的5倍。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5年2月,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64亿辆,其中汽车达到1.54亿辆,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2014年5月6日,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在《中国日报》发文称,中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丧生的人数超过20万人,而大部分交通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中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2月表示,2014年每万辆机动车的道路交通死亡率为2.22%,而在另一项报告中,统计局阐述,2014年中国可供使用的机动车数量为1.544亿辆,这就意味着,2014年中国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为3.4392万人[2]。尽管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还不到世界卫生组织的1/4,但是不断有报道,我国30%的伤害死亡是因为道路交通伤害而导致的。根据公安局交管局数据,我国2003年至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死亡和受伤人数统计,如图1.2所示。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秘书长赵晓平指出,中国目前的万车死亡率是7.6,而在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是2至3之间。这就意味着,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2至4倍,在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居第4位。
根据以上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危害,成为难以遏制的现象。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在酒后驾车。因此,酒后驾车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酒后驾驶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
我国近十年发生交通事故及死亡和受伤人数[3]
2、酒后驾驶的危害性
酒后驾驶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全世界每年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每天有1000个25岁以下的年轻人因此失去生命,而这其中50%~60%的原因是酒后驾驶[4]。酒后驾驶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与践踏,每一次交通事故背后,无不是一个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以及无法弥补的痛苦。
酒后驾驶存在三种不安全问题:①饮酒初期。饮酒人常会出现兴奋、自负、健谈、不稳定情绪,从而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出现无法控制车速,不听他人劝告,以及好高骛远的现象。②饮酒中期。饮酒人易出现眼球震动,视觉模糊的现象,而且会带来手脚触觉能力下降,行动迟缓,运动不协调等问题。也就是说,饮酒人在此期间极易产生共济失调,操作能力和判断能力下降。如果饮酒人在此时驾车,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③饮酒后期。饮酒人在此时经常会出现身心疲劳,无法思考。如果饮酒人在此时驾车,虽然强作精神驾驶,但是交通事故是无法避免的。据相关统计,在饮酒后驾驶和没有饮酒驾驶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是16倍,由此可见酒后驾驶的危害性。
3、完善酒驾立法的建议
针对酒后驾驶立法的完善,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对现有法律的修正。为了保护社会共同利益,有关部门应该加大酒后驾驶的惩治力度,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多个角度寻找对策。只有进一步严惩酒后驾驶,并加大惩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酒后驾驶这一行为,充分发挥刑法对酒后驾驶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交通肇事罪中的情节应当具体化、明确化,且明确酒后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相关罪名应当进行增补,如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等。
其次,应当考虑危险犯入罪。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只要醉酒驾驶,就可以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理论上来说,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有了新的进展,但是醉酒驾车共犯行为的问题并没有提及。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等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只要与醉酒人同车,向驾车人劝酒,给醉酒人提供车辆等情形,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对这些行为进一步斟酌,是有效遏制酒后驾驶的有效途径。
结语
为了更好地遏制当下日趋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维护人身和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发展态势有所遏制,顺应了时势的需要。然而,实践证明,单纯的刑罚并不能完全阻止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在加强对酒后驾驶危害性认识的同时,还应当多管齐下,培养驾驶人良好的交通观念,提高全民行车文明意识,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杜绝醉酒驾车,能够在道路交通中呈现出安全、文明的驾驶环境。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公安部交管局
②时政新闻.世卫组织称中国每年超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2015-05-07. http://news.qq.com/a/20150507/012185.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52
③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公安部交管局
④赵卫兴,高岩,陈鹰.我国酒后驾驶现状及影响分析的相关研究.道路交通管理,2007,(4).
参考文献
[1]张国威.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合理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5).
[2]浅谈我国醉酒駕车入罪的理论依据[J].法制与社会,2009,(11).
[3]李树远.醉酒驾驶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浅析[J].金卡工程,2009,(10).
[4]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J].人民公安,2008,(24).
作者简介
沙敬辉,男,1966年8月,江苏海门,大专,汽车驾驶应用管理,技师,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14026
本文通过阐述我国近年来交通现状,对我国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和受伤人数进行统计,论述酒后驾驶的危害性,提出当下我国对醉酒驾驶行为责任认定的思路和解决对策,以此更好地体现我国“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思想,推动社会法治的进步。
【关键词】醉酒驾驶;公共安全;刑事责任
1、我国交通现状
自2002年以来,我国机动车数量猛增,尤其是自2003年以来的近十年,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达到井喷期。据有关媒体报道,近几年,中国的道路上遍布着崭新车辆,大部分由新手驾驶。据公安部交管局统计数据,我国2003年至2012年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如图1.1所示。
我国近十年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1]
通过图1.1可以发现,我国近十年来的机动车保有量和汽车保有量呈现出逐年增加的趋势。2013年,中国的汽车已经比十多年前多了近1亿辆,达到十年前的5倍。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5年2月,机动车保有量达到2.64亿辆,其中汽车达到1.54亿辆,达到了历史最高水平。
2014年5月6日,世界卫生组织驻华代表施贺德在《中国日报》发文称,中国每年因道路交通事故而丧生的人数超过20万人,而大部分交通事故完全是可以避免的。中国国家统计局2015年2月表示,2014年每万辆机动车的道路交通死亡率为2.22%,而在另一项报告中,统计局阐述,2014年中国可供使用的机动车数量为1.544亿辆,这就意味着,2014年中国道路交通死亡人数为3.4392万人[2]。尽管中国国家统计局的数据还不到世界卫生组织的1/4,但是不断有报道,我国30%的伤害死亡是因为道路交通伤害而导致的。根据公安局交管局数据,我国2003年至2012年发生交通事故以及死亡和受伤人数统计,如图1.2所示。
中国道路交通安全协会秘书长赵晓平指出,中国目前的万车死亡率是7.6,而在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是2至3之间。这就意味着,我国交通事故死亡率是发达国家的2至4倍,在导致死亡的交通事故原因中,酒后驾驶居第4位。
根据以上相关数据,我们可以发现,酒后驾驶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危害,成为难以遏制的现象。我国的酒文化源远流长,同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在酒后驾车。因此,酒后驾车成为引发交通事故的罪魁祸首,酒后驾驶问题也变得越来越严重。
我国近十年发生交通事故及死亡和受伤人数[3]
2、酒后驾驶的危害性
酒后驾驶已经严重影响到社会的稳定,直接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全世界每年有1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每天有1000个25岁以下的年轻人因此失去生命,而这其中50%~60%的原因是酒后驾驶[4]。酒后驾驶是对他人生命的漠视与践踏,每一次交通事故背后,无不是一个个家庭的分崩离析以及无法弥补的痛苦。
酒后驾驶存在三种不安全问题:①饮酒初期。饮酒人常会出现兴奋、自负、健谈、不稳定情绪,从而在驾驶车辆的过程中出现无法控制车速,不听他人劝告,以及好高骛远的现象。②饮酒中期。饮酒人易出现眼球震动,视觉模糊的现象,而且会带来手脚触觉能力下降,行动迟缓,运动不协调等问题。也就是说,饮酒人在此期间极易产生共济失调,操作能力和判断能力下降。如果饮酒人在此时驾车,极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③饮酒后期。饮酒人在此时经常会出现身心疲劳,无法思考。如果饮酒人在此时驾车,虽然强作精神驾驶,但是交通事故是无法避免的。据相关统计,在饮酒后驾驶和没有饮酒驾驶所发生交通事故的比例是16倍,由此可见酒后驾驶的危害性。
3、完善酒驾立法的建议
针对酒后驾驶立法的完善,本文提出了以下建议。
首先,对现有法律的修正。为了保护社会共同利益,有关部门应该加大酒后驾驶的惩治力度,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多个角度寻找对策。只有进一步严惩酒后驾驶,并加大惩治力度,才能有效遏制酒后驾驶这一行为,充分发挥刑法对酒后驾驶的作用。我国目前的交通肇事罪中的情节应当具体化、明确化,且明确酒后驾驶行为是否属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通过借鉴其他国家成熟的立法经验,相关罪名应当进行增补,如日本的危险驾驶致死伤罪等。
其次,应当考虑危险犯入罪。我国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只要醉酒驾驶,就可以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理论上来说,我国刑法对危险犯立法有了新的进展,但是醉酒驾车共犯行为的问题并没有提及。而在发达国家如日本等法律规定更为严格,只要与醉酒人同车,向驾车人劝酒,给醉酒人提供车辆等情形,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对这些行为进一步斟酌,是有效遏制酒后驾驶的有效途径。
结语
为了更好地遏制当下日趋严重的酒后驾驶行为,维护人身和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我国法律法规对酒后驾驶行为的发展态势有所遏制,顺应了时势的需要。然而,实践证明,单纯的刑罚并不能完全阻止犯罪行为的产生。因此,在加强对酒后驾驶危害性认识的同时,还应当多管齐下,培养驾驶人良好的交通观念,提高全民行车文明意识,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杜绝醉酒驾车,能够在道路交通中呈现出安全、文明的驾驶环境。
注释
①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公安部交管局
②时政新闻.世卫组织称中国每年超20万人死于交通事故.2015-05-07. http://news.qq.com/a/20150507/012185.htm?pgv_ref=aio2015&ptlang=2052
③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公安部交管局
④赵卫兴,高岩,陈鹰.我国酒后驾驶现状及影响分析的相关研究.道路交通管理,2007,(4).
参考文献
[1]张国威.交通肇事行为适用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合理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9,(35).
[2]浅谈我国醉酒駕车入罪的理论依据[J].法制与社会,2009,(11).
[3]李树远.醉酒驾驶是否应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浅析[J].金卡工程,2009,(10).
[4]王生安.国外治理酒后驾驶的做法[J].人民公安,2008,(24).
作者简介
沙敬辉,男,1966年8月,江苏海门,大专,汽车驾驶应用管理,技师,无锡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214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