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进程中的宪政建设

来源 :中国外资·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henlo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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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宪政机制是构建和谐社会诸多机制中的重要环节。宪政作为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基础,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制度方面的保障,促进对和谐社会的更好更快的构建。我们应当以构建和谐社会作为总体目标开展和深化社会主义宪政建设。
  关键词:和谐社会 宪政 制度基础 制度保障
  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展望,这一战略举措蕴涵着丰富的宪政思想,宪政与和谐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我们应当从法学的角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宪政建设
  (一)宪政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基础
  一个国家如果法治比较发达或者把建成法治国家作为目标,则宪政的内容除了民主基础、政治基础、法治基础之外,还应包含综合性的人权基础因素它们共同性形成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基础。宪法通过设置多重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约束政府;设立了众多有效的反腐倡廉机制,保证政治运作的清明廉洁。除此之外,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宪政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根本性的人权制度基础。
  (二)宪政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保障
  首先,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及时和完善的立法, 现行《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对各级各部门立法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为其提供保障。其次,宪政可以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所需的法治和高效的行政。中国行政法治的实现应当以宪政为目标。再次,宪政对公正和独立的司法具有保障作用。最后,宪政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之间有效的分权制衡具有保障作用。
  (三)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可以为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防止两极分化的产生。其次,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对社会冲突具有预防和减少作用,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协商机制的形成。再次,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对培育生成公民意识,促进市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具有有利作用,便于自治性社会的建设,形成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我国宪政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未真正确立
  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与予追究。然而,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存在许多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也时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现象,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没有能够得到真正体现。
  (二)党的执政方式尚未转变
  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中居于领导地位。同时,宪法又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在我国各种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能否科学妥善处理二者关系事关我国宪政建设的成败。除此之外,在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规定比较严密,甚至超过西方国家。然而,从公民权利的落实角度看,保障公民权利政策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宪政建设的加强不仅仅在于制定完备的法律,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形成一个稳定并且有效的实施机制,宪政才有可能建立起来。
  (三)人大的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在这一根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其他国家机关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总的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宪政建设过程中处于基础地位。人大作用的发挥对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起着直接制约作用,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地位的发挥,人民意志的更好体现成为宪政建设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四)宪政意识尚未确立
  首先,政府官员方面:公民利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宪政社会完善的一种体现,然而,政府官员对此缺少科学合理的认识,比如,上访本是群众向上级政府反映意见的一种途径,然而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把此种行为看做是与政府作对,对他们进行制止。这种思想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行使。除此之外,中国公民意识中,“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自己权力如果受到政府不当行为的侵犯,首先想到的是忍让,缺乏国家主人翁意识,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的勇气,这种情况在客观上对某些政府人员的违法行为具有助长作用。
  三、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立足点
  (一)加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特别是政治方面的权利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当代多元社会中,政治权利中的结社自由能够把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整合起来, 使这些利益群体形成合法的利益集团。根据宪法规定, 结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结社权能够体现民主政治, 同时也是保障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途径。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的宪法把结社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而显示宪法中体现的民主精神,对政权的合法性也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在当前中国,社团立法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在对社团规范方面,没有一部系统的总的基本法律。社团的立法一方面应当以促进社团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为核心目标,另一方面,还应追求促进社团组织成员之间、社团成员与社团组织成员之间、本国社团与外国社团之间在内的相关社团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和谐关系。除此之外,近些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疫情流行时有发生以及社会动乱等突发状况和紧急情况,宪政建设应当完善突发状况应急机制,以加强保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
  (二)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维护相关的宪法条款以及立法应进一步健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就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有一些相关的宪法条款和法律。然而,在当前新形势下,一些新类型的弱势群体相伴随而产生。传统的妇女、儿童、老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是基于自然生理原因产生的,为了加强对他们的保护,我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法,使他们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护。然而, 伴随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基于经济、社会等因素产生了许多新的弱势群体,比如备受关注的农民工群体。新型城镇化建设已列为国家的重要规划之一,改革户籍制度,适应新一轮人口大迁徙的需要迫在眉睫。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运行机制
  从我国现阶段宪法在监督方面的制度来看,理论界普遍认同的是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不完全等同:宪法诉讼作为一种专门诉讼,在法院进行;而违宪审查可以由法院实施,也可以由其他专门设立的机关运行。我们国家当前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目标之一,这就要求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宪法监督司法化即宪法诉讼包括在内。民主宪政是当今世界宪政建设的发展潮流,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政建设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总的来说,宪法法院制度是中国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进程中的最佳选择。
  (四)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完善市民社会为宪政秩序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利益的复杂分化和多元权利的扩展伸张, 完善市场体制,为产生市民社会所需的自治团体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配置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为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文化观念,培养人们的主体意识,以及自由、平等和法制观念。总之,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市民社会, 为宪政存在提供社会基础,也为建立完善宪政秩序提供重要的经济条件。
  总的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宪政建设紧密相连。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离开宪政的建设,另一方面,我国在进行宪政建设过程中也应当始终把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总的目标。宪政建设是关于政治、法律方面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偏重于社会、文化方面。我们应该采用辩证的方法看待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使之相互作用和促进,从而更好完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宪政建设这两项重大的新世纪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粱道刚.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求实,2005年(1)
  [2]谷安梁.政治文明建设与民主、法治、宪政、人权.[J].法学杂志,2005(1)
  [3]杨海坤,章志远.实现宪政目标下的中国行政法治.[J].政治与法律,2005(1)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16-218
  [5]李忠.宪法监督论.[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43-248
  [6]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00-501
  党的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和谐社会的构建提出了新的要求和展望,这一战略举措蕴涵着丰富的宪政思想,宪政与和谐社会有着天然的联系,我们应当从法学的角度对和谐社会的构建进行,进一步探讨。
  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宪政建设
  (一)宪政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基础
  一个国家如果法治比较发达或者把建成法治国家作为目标,则宪政的内容除了民主基础、政治基础、法治基础之外,还应包含综合性的人权基础因素它们共同性形成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基础。宪法通过设置多重的监督和制约机制,约束政府;设立了众多有效的反腐倡廉机制,保证政治运作的清明廉洁。除此之外,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宪政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根本性的人权制度基础。
  (二)宪政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制度保障
  首先, 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及时和完善的立法, 现行《宪法》和宪法性法律《立法法》对各级各部门立法的范围、内容、程序等内容进行详细规定,为其提供保障。其次,宪政可以保障构建和谐社会所需的法治和高效的行政。中国行政法治的实现应当以宪政为目标。再次,宪政对公正和独立的司法具有保障作用。最后,宪政对立法、行政和司法三者之间有效的分权制衡具有保障作用。
  (三)社会主义宪政建设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首先,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可以为弱势群体权益提供保障,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防止两极分化的产生。其次,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对社会冲突具有预防和减少作用,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促进社会协商机制的形成。再次,社会主义宪政建设对培育生成公民意识,促进市民社会的成长发育具有有利作用,便于自治性社会的建设,形成社会与国家之间的良性互动。
  二、我国宪政建设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未真正确立
  1982 年宪法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与予追究。然而,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存在许多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同时,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也时有违反宪法和法律的现象,宪法根本大法的地位没有能够得到真正体现。
  (二)党的执政方式尚未转变
  宪法一方面规定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中国共产党在包括人大在内的所有国家机构中居于领导地位。同时,宪法又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根本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循宪法和法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人大的关系在我国各种政治关系中居于核心的地位,能否科学妥善处理二者关系事关我国宪政建设的成败。除此之外,在公民权利方面,我国宪法规定比较严密,甚至超过西方国家。然而,从公民权利的落实角度看,保障公民权利政策法规还有待完善。因此,宪政建设的加强不仅仅在于制定完备的法律,宪法的有效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形成一个稳定并且有效的实施机制,宪政才有可能建立起来。   (三)人大的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在这一根本原则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政权组织形式。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修改宪法,其他国家机关也通过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总的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宪政建设过程中处于基础地位。人大作用的发挥对我国宪政建设的进程起着直接制约作用,因此人民代表大会最高权力地位的发挥,人民意志的更好体现成为宪政建设过程中的核心问题。
  (四)宪政意识尚未确立
  首先,政府官员方面:公民利用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是宪政社会完善的一种体现,然而,政府官员对此缺少科学合理的认识,比如,上访本是群众向上级政府反映意见的一种途径,然而某些政府工作人员把此种行为看做是与政府作对,对他们进行制止。这种思想行为严重制约着我国宪法中规定的公民权利的行使。除此之外,中国公民意识中,“官本位”思想比较严重,自己权力如果受到政府不当行为的侵犯,首先想到的是忍让,缺乏国家主人翁意识,以及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的勇气,这种情况在客观上对某些政府人员的违法行为具有助长作用。
  三、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社会主义宪政建设的立足点
  (一)加强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特别是政治方面的权利以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在当代多元社会中,政治权利中的结社自由能够把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整合起来, 使这些利益群体形成合法的利益集团。根据宪法规定, 结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权利。结社权能够体现民主政治, 同时也是保障民主政治实现的重要途径。在世界范围内,很多国家的宪法把结社权列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 从而显示宪法中体现的民主精神,对政权的合法性也具有极强的证明力。
  在当前中国,社团立法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在对社团规范方面,没有一部系统的总的基本法律。社团的立法一方面应当以促进社团和国家之间的和谐关系为核心目标,另一方面,还应追求促进社团组织成员之间、社团成员与社团组织成员之间、本国社团与外国社团之间在内的相关社团法律关系主体间的和谐关系。除此之外,近些年来自然灾害频发、疫情流行时有发生以及社会动乱等突发状况和紧急情况,宪政建设应当完善突发状况应急机制,以加强保障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
  (二)与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和社会稳定维护相关的宪法条款以及立法应进一步健全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就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有一些相关的宪法条款和法律。然而,在当前新形势下,一些新类型的弱势群体相伴随而产生。传统的妇女、儿童、老人以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是基于自然生理原因产生的,为了加强对他们的保护,我国分别制定了相应的保护法,使他们的权益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保护。然而, 伴随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基于经济、社会等因素产生了许多新的弱势群体,比如备受关注的农民工群体。新型城镇化建设已列为国家的重要规划之一,改革户籍制度,适应新一轮人口大迁徙的需要迫在眉睫。
  (三)建立宪法诉讼制度, 完善宪法监督运行机制
  从我国现阶段宪法在监督方面的制度来看,理论界普遍认同的是宪法诉讼制度。宪法诉讼与违宪审查不完全等同:宪法诉讼作为一种专门诉讼,在法院进行;而违宪审查可以由法院实施,也可以由其他专门设立的机关运行。我们国家当前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目标之一,这就要求在我国进行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应当把宪法监督司法化即宪法诉讼包括在内。民主宪政是当今世界宪政建设的发展潮流,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的宪政建设经验,同时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总的来说,宪法法院制度是中国在完善宪法监督制度进程中的最佳选择。
  (四)大力发展市场经济, 完善市民社会为宪政秩序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促进社会利益的复杂分化和多元权利的扩展伸张, 完善市场体制,为产生市民社会所需的自治团体提供有利的社会环境;大力发展市场经济,逐步转变政府职能,合理配置公民权利和政府权力;大力发展市场经济,为现代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文化观念,培养人们的主体意识,以及自由、平等和法制观念。总之,通过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市民社会, 为宪政存在提供社会基础,也为建立完善宪政秩序提供重要的经济条件。
  总的来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与宪政建设紧密相连。一方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能离开宪政的建设,另一方面,我国在进行宪政建设过程中也应当始终把和谐社会的构建作为总的目标。宪政建设是关于政治、法律方面的,和谐社会的构建偏重于社会、文化方面。我们应该采用辩证的方法看待和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使之相互作用和促进,从而更好完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宪政建设这两项重大的新世纪历史使命。
  参考文献:
  [1]粱道刚.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求实,2005年(1)
  [2]谷安梁.政治文明建设与民主、法治、宪政、人权.[J].法学杂志,2005(1)
  [3]杨海坤,章志远.实现宪政目标下的中国行政法治.[J].政治与法律,2005(1)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216-218
  [5]李忠.宪法监督论.[J].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243-248
  [6]陈云生.宪法监督司法化.[J].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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