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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李丽霞(1988-),女,西北政法大学2011级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学生,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
【摘要】社会募捐是帮助困难人群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帮助别人的美好愿景受到打击,本文在分析了社会募捐中出现的问题之后,对症下药,提出有效可行的对策,也为助人出一份力。
【关键词】社会募捐款;使用;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增长,慈善事业在我国也生长的葱葱郁郁,以前慈善事业主要是指公益捐贈,21世纪兴起的社会募捐成为了公益捐赠的重要补充。对于慈善事业,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但是随着2011年4月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万元餐”事件、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8月中旬“卢宇星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的慈善信任风暴,大众对我国的慈善事业产生广泛质疑,导致陈光标这种不采纳公益事业捐赠方式的个人捐赠行为越来越多,同时现实中存在着很多以患病、事故等原因由学校为学生、单位为员工、个人为亲友自发的社会募捐活动,最终导致社会募捐的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也常有损害捐赠方和收益人感情的事情发生。
一、社会募捐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募捐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起人,也就是募捐人,以救助特定对象为救助目的,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倡议募集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存在三方主体:募集人、捐赠人和受益人,募集人主要负责捐赠人和收益人之间的衔接人,捐赠人和受益人互不认识,这样就出现了问题,首先,是否真的存在需要受益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募集目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其次,募集人在募集财产之后,是否真的用于帮助受害人,而使其受益;最后,虽然募集人是否将财产全部发给受益人,受益情况如何反馈给捐赠人。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捐赠人和受益人当面赠与可能性非常小,那就只能靠制度和内心的良知。
社会募捐之后的余款如何处理以及所有权问题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广西某地税局为本单位职工余亮(化名)募捐引发的捐款余额归属纠纷是该问题的导火线,余亮的父亲余某某认为该募捐财产为儿子的遗产,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地税局作为募集人为余某某募集医疗费,所募集的款项是汇至募集人指定的账号,由其保管支配并监督专款专用,并非直接赠与余某某本人,也就是说余亮并未取得这笔捐款的所有权。另外,捐款的目的很明确,为余亮治病,而不是为余亮所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余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地税局作为募集的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资金给余亮治病,余亮作为特定受赠人,对该款拥有所有权,募集人地税局“抢救余亮资金管理委员会”仅对募集款行使财产代管权,余亮病故后,捐赠款应作为其个人遗产被亲属继承,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地税局支付14万余元余款给上诉人余某某。接着检察院又提起抗诉,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做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这起“爱心官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余款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我国的相关制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二、解决社会募捐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两大问题,只有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才能真正解决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下面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社会募捐登记管理制度和信息公示披露制度
在社会实际募捐时,大多数人都是匿名捐赠,这给捐赠财产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捐赠纠纷出现后对匿名捐赠财物很难处理。那么建立社会募捐登记管理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社会募集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在募集人在发起募集时,将捐赠人的情况及捐赠情况进行可识别登记。如果捐赠人自愿匿名捐赠,那么根据民法的自愿自由原则,可不登记,对于巨额捐赠,一般应提供证明材料,这对募集活动的三方都有利。
信息公示披露制度是指社会募捐结束时,募集人应当将这次募集的情况通过媒体公之于众,需要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捐赠人姓名、捐赠的财物数量、何种捐赠方式等,另外对募集款的使用进行及时更新,这样有利于大众和媒体的监督,杜绝募集人对财物的侵占和收益人对财物的浪费,如果需要可将相关重要内容予以备案和存档,已被以后查用。
(二)建立社会募捐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有银监会、证券市场有证监会、司法机关有检察院,就连一个公司都有监事会,这足以说明监督的重要性,那么对于社会募集也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益人是否真正的存在需要求助的情形、募集人在募集过程中是否有侵占行为、募集之后是否将全部募集财物交给受益人、还有募集财物的使用情况,防止受益人铺张浪费。同时也应给捐赠人提供查询的便利通道,最终实现阳光募捐。另外,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以及民政部门都应对社会募集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有违法违规的现象之后,及时交给相关部门处置,严重的直接交予司法机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对社会募捐中的非法牟利行为进行制裁。
(三)对社会募捐相关问题进行立法
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可以规制社会募捐中的各种问题,积极的在这方面立法是保障社会募捐合法合理规范的前提,同时也可以避免出现诈骗等犯罪现象的出现,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很好体现,因此在社会募捐方面立法很有必要。
总之,社会募捐是一种善行,不能让其流于欺骗和谎言,积极的建立各种规范机制,保障社会募捐的顺利进行,及时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献一份自己的爱心。
参考文献:
[1]冷传莉.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J].中外法学,2006(2).
[2]何卿源.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3:662-663.
[3]王刚,吴霜,梁磊.社会募捐纠纷的现状和解决办法[J].法学视野,2006(4):32.
【摘要】社会募捐是帮助困难人群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由于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等原因,导致帮助别人的美好愿景受到打击,本文在分析了社会募捐中出现的问题之后,对症下药,提出有效可行的对策,也为助人出一份力。
【关键词】社会募捐款;使用;规范
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劲增长,慈善事业在我国也生长的葱葱郁郁,以前慈善事业主要是指公益捐贈,21世纪兴起的社会募捐成为了公益捐赠的重要补充。对于慈善事业,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但是随着2011年4月上海卢湾区红十字会“万元餐”事件、6月下旬“郭美美事件”、8月中旬“卢宇星事件”等一系列事件引发的慈善信任风暴,大众对我国的慈善事业产生广泛质疑,导致陈光标这种不采纳公益事业捐赠方式的个人捐赠行为越来越多,同时现实中存在着很多以患病、事故等原因由学校为学生、单位为员工、个人为亲友自发的社会募捐活动,最终导致社会募捐的出现,但是由于缺乏法律的规范和有效的监督,也常有损害捐赠方和收益人感情的事情发生。
一、社会募捐中存在的问题
社会募捐是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发起人,也就是募捐人,以救助特定对象为救助目的,向特定或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发出倡议募集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存在三方主体:募集人、捐赠人和受益人,募集人主要负责捐赠人和收益人之间的衔接人,捐赠人和受益人互不认识,这样就出现了问题,首先,是否真的存在需要受益的人,也就是说社会募集目的真实性有待考察;其次,募集人在募集财产之后,是否真的用于帮助受害人,而使其受益;最后,虽然募集人是否将财产全部发给受益人,受益情况如何反馈给捐赠人。这些问题归根到底就是缺乏法律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捐赠人和受益人当面赠与可能性非常小,那就只能靠制度和内心的良知。
社会募捐之后的余款如何处理以及所有权问题也是存在的问题之一,广西某地税局为本单位职工余亮(化名)募捐引发的捐款余额归属纠纷是该问题的导火线,余亮的父亲余某某认为该募捐财产为儿子的遗产,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地税局作为募集人为余某某募集医疗费,所募集的款项是汇至募集人指定的账号,由其保管支配并监督专款专用,并非直接赠与余某某本人,也就是说余亮并未取得这笔捐款的所有权。另外,捐款的目的很明确,为余亮治病,而不是为余亮所有。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余某某的诉讼请求。余某某不服法院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地税局作为募集的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资金给余亮治病,余亮作为特定受赠人,对该款拥有所有权,募集人地税局“抢救余亮资金管理委员会”仅对募集款行使财产代管权,余亮病故后,捐赠款应作为其个人遗产被亲属继承,因此撤销一审判决,地税局支付14万余元余款给上诉人余某某。接着检察院又提起抗诉,高院开庭审理此案,最终做出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这起“爱心官司”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余款的所有权到底属于谁,我国的相关制度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二、解决社会募捐问题的对策
针对上述两大问题,只有提出有效的对策和建议,才能真正解决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下面是我提出的一些建议:
(一)建立社会募捐登记管理制度和信息公示披露制度
在社会实际募捐时,大多数人都是匿名捐赠,这给捐赠财产的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特别是捐赠纠纷出现后对匿名捐赠财物很难处理。那么建立社会募捐登记管理制度就显得尤其重要,社会募集登记管理制度是指在募集人在发起募集时,将捐赠人的情况及捐赠情况进行可识别登记。如果捐赠人自愿匿名捐赠,那么根据民法的自愿自由原则,可不登记,对于巨额捐赠,一般应提供证明材料,这对募集活动的三方都有利。
信息公示披露制度是指社会募捐结束时,募集人应当将这次募集的情况通过媒体公之于众,需要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捐赠人姓名、捐赠的财物数量、何种捐赠方式等,另外对募集款的使用进行及时更新,这样有利于大众和媒体的监督,杜绝募集人对财物的侵占和收益人对财物的浪费,如果需要可将相关重要内容予以备案和存档,已被以后查用。
(二)建立社会募捐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银行有银监会、证券市场有证监会、司法机关有检察院,就连一个公司都有监事会,这足以说明监督的重要性,那么对于社会募集也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益人是否真正的存在需要求助的情形、募集人在募集过程中是否有侵占行为、募集之后是否将全部募集财物交给受益人、还有募集财物的使用情况,防止受益人铺张浪费。同时也应给捐赠人提供查询的便利通道,最终实现阳光募捐。另外,审计部门、监察部门以及民政部门都应对社会募集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发现有违法违规的现象之后,及时交给相关部门处置,严重的直接交予司法机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利于对社会募捐中的非法牟利行为进行制裁。
(三)对社会募捐相关问题进行立法
目前没有相关法律可以规制社会募捐中的各种问题,积极的在这方面立法是保障社会募捐合法合理规范的前提,同时也可以避免出现诈骗等犯罪现象的出现,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很好体现,因此在社会募捐方面立法很有必要。
总之,社会募捐是一种善行,不能让其流于欺骗和谎言,积极的建立各种规范机制,保障社会募捐的顺利进行,及时对困难人群进行帮助,献一份自己的爱心。
参考文献:
[1]冷传莉.社会募捐中捐款余额所有权问题探析[J].中外法学,2006(2).
[2]何卿源.关于社会募捐的法律问题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3:662-663.
[3]王刚,吴霜,梁磊.社会募捐纠纷的现状和解决办法[J].法学视野,2006(4):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