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规则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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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反倾销本是WTO允许合法实施的贸易保护手段之一。但是,由于WTO反倾销法律文本的不完善,致使反倾销法成为一些国家推行贸易保护主义的重要工具。其中被利用得最为充分的莫过于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认定,原因在于对什么是非市场经济国家WTO协议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范围,而欧盟恰恰利用了这一漏洞,欧盟在对华贸易中面临巨大的进口影响和内部压力时,借助针对中国的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度下特殊的反倾销措施这一“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对中国出口企业进行制裁。
  关键词欧盟 反倾销 非市场经济国家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9-138-01
  
  回顾历史,从2006年中国皮鞋在中欧贸易中引发的诸多争议,至去年经济危机爆发来连续对我国紧固件、钢管和聚酯切片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征收反倾销税,一系列事件表明,非市场经济国家制度下的欧盟对华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了欧盟重要的对华贸易保护主义手段,值得我们深入研究。
  
  一、欧盟现行反倾销规则中对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规定
  
  目前调整欧盟反倾销的基本规则是欧盟理事会384/96条例①。该条例第二条第七款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进口产品如何计算正常价值作了特殊规定。然而,在确定非市场经济国家时,欧盟并没有明确的、固定的标准,只是在反倾销519/94号条例中②,简单例举了中、俄、蒙等15个国家作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在实施反倾销时给于“特殊待遇”,主要表现在:
  (一)统一反倾销税规则
  按照384/96号条例的规定,首先需要将反倾销措施针对的产品划分为来自市场经济国家的和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两类。对于前者,欧盟对不同公司的产品分别单独计算其各自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其结果就是对每一家出口商的产品计算出单独的倾销幅度并分别征收反倾销税;而对于后者,欧盟通常是对来自这一国家的所有同类进口产品统一征收一个相同税率的反倾销税,即排除各个出口商具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适用,以一揽子的制裁方式针对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倾销产品。
  (二)类比国制度
  在处理有关非市场经济国家反倾销案件中,欧盟选择另一个市场经济国家为“类比国”,并把这些“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价格与“类比国”的正常价值进行对比来确定其倾销是否成立及对其征收反倾销税的水平。根据384/96号条例规定,欧盟在选择类别国时享有绝对的自由裁量权,且并不排除选择欧盟国家作为类比国,但在此时,欧盟需要说明使用第三国家的价格或构成价值都是不可能的。
  
  二、欧盟反倾销规则非市场经济国家规定的新发展
  
  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欧盟出台了905/98号条例③,制定了针对中国、俄罗斯市场经济问题反倾销法修正案,将中俄从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清除出去,在理论上承认上述二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
  只要应诉企业满足上诉五项标准,即可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对这些企业而言,还意味着:
  第一、从统一反倾销税到单一反倾销税的适用。欧盟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采用统一反倾销税这一做法,无疑在很大程度上抹杀了中国企业的比较优势,对于那些没有造成倾销或者倾销幅度小于加权平均的统一倾销幅度的公司来说,单一反倾销税显然是合理和公正的。同时,单一倾销税的适用,也避免了由于某一企业倾销从而导致对某个行业所有企业征收统一反倾销税的可能,减少了整个行业同时受损的尴尬局面。
  第二、从类比国制度到使用应诉企业真实的正常价值。应诉企业真实正常价值适用,对企业胜诉,避免不应有的反倾销制裁是十分有意义的。
  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欧盟在具体审核上往往过于苛刻,仅有10%左右的中国企业会成功获得市场经济待遇。
  
  三、中国企业应对欧盟反倾销的基本对策
  
  (一)成功经验
  在面对欧盟反倾销时,中国企业首先所要做的就是主动应诉,而在应诉过程中,排除国家干预的证明在申请非市场经济待遇中占据着最为重要的地位,而通过标明公司的股份中没有国有股份或是国有股份比例较低,无疑是一种容易获得通过的手段。另一方面,公司的财务制度情况,包括审计情况和折旧制度是欧盟核查的重点,同时在这方面一旦被欧盟发现存在漏洞和与国际标准不符的情况,任何的解释在欧盟看来均是无济于事的。
  (二)存在问题
  在应诉过程中,中国企业经常不能证明其基本销售行为是自主进行的这一并不困难的问题,从而使欧盟认为企业受到政府保护。此外,最为严重的是企业缺乏有效审计的账目。许多企业提交了不完整的帐目,很多账目不是根本就没有被审计,就是未能按国际会计标准进行审计。会计政策,特别是在折旧方面于未能与世界接轨。
  (三)主要对策
  在实践中,仅有不超过10%的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成功。现阶段主要的应诉工作是由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发挥行业协会的集团优势就成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选择。充分利用他们丰富的反倾销案件应诉经验,更好地反映出自己企业的总体情况已符合905/98号条例标准,在经营独立性、生产资料和劳动力支配权,财务独立、对外关系上的法人地位,特别是财务数据及成本信息方面,找出有力的证明,取得应有的市场经济地位。因此,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第六条规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而第九条则指出,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的权利。这些规定将会为中国企业更好的应对欧盟对华反倾销案件提供一个有力的法律支持。
  
  注释:
  ①COUNSIL REGULATION (EC) No 384/96, on protection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J 1996 L56.1.
  ② COUNSIL REGULATION (EC) No 519/94, common rules for imports from certain third countries,OJ 1994 L76.89.
  ③COUNSIL REGULATION (EC) No 905/98, amending Regulation (EC) No 384/96 against dumped imports from countries not members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y, OJ 1998 L12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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