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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犯罪学诞生特别是学科分支的细化,其研究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现代刑事司法中的少年刑法、限制自由刑的适用、对罚金刑的改革、缓刑和假释、保留刑罚的警告、矫正及保安处分和刑罚执行的改革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在很大程度上均是建立在犯罪学的研究工作的基础之上的。可以说刑事司法现代化得益于犯罪学的研究。
关键词:犯罪学;刑事司法;现代化
一、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贡献与不足
随着古典刑事学派的诞生与发展,其所主张的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事法律原则,强调法律的统一性与客观性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主张简明确切的刑法,反对秘密的刑事诉讼与残酷的刑罚。他们否定死刑,否定有人可以以死刑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同时主张刑罚必须适当,同罪行有一种“理智的比例关系”,也就是罪刑适应原则。关于苛酷刑罚方面,认为不是刑罚威胁的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发案后刑罚的及时性对其有效性起决定影响。正是这些理论构筑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础。但是古典学派仍然强调刑罚处置犯罪,从而进行法律控制和心理强制,对犯罪达到一般预防的要求,对犯罪预防的效果不太明显。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理论研究与刑事司法现代化
随着近代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统计都学科的发展,实证主义学派诞生,随着实证主义学派研究的发展以及其分支学科研究的细化,对现代刑事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当今社会的刑事司法的很多实践都是在犯罪学的研究上得以理论发展与实现的,使保障人权与预防犯罪得以很大的提升。
(一)犯罪学的研究与现代刑罚种类
首先,犯罪学的发展对现在刑罚制度的影响。之前的刑罚制度就是自由刑,即相对不定期刑,一般采取在监狱服刑。但是随着监狱学的发展,犯罪学家认为,犯罪人在监狱服刑,会使其收到其他监禁人员的感染,接触到的都是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很难受到真正的复归社会的教育,当其刑满出狱后,不仅难以改掉之前的犯罪性,还有可能受到其他服刑人员的影响,沾染上新的容易犯其他罪的犯罪性。而且,长久的封闭性的监禁生活,使服刑人员慢慢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发生隔离与脱节,监狱的生活是在监狱管理人员的监管控制下的生活,慢慢就会丧失自律性,习惯于一种他律性的生活,使其在出狱后,很难适应新的生活,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难以实现刑罚的复归社会的预防目的。因而,现代刑罚制度除原有的在监狱内执行自由刑外,出现了缓刑制度(缓刑就是应当服刑而不执行。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假释制度(假释实质是“减少了服刑的数量”。对于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认真悔改且无再犯危险,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允许其假释,设定一定的条件,不用在监狱内执行剩余刑期)、社区服务令(不要求犯罪人在监禁机构服刑,而是要求其在公益性机构或者社区进行义务服务,从而达到消除其犯罪性并且能够使其继续生活在社会中,并且对社会有益的服务,比在监禁机构监禁更有效果)、电子监控制度(即给犯罪人带上电子监控设备,对其行踪进行监控,限制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活动),当然还有罚金刑(根据生命最高,身体利益高于物质利益,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尽可能使用罚金刑)等现代的刑罚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能够使犯罪人在刑罚实施后,很好的继续融入社会生活中,不会因为监禁刑从而脱离社会,减少再犯的危险。
(二)犯罪学研究与少年犯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学研究认为将未成年犯应该区别对待,考虑到未成年的心理与生理的发育,应该将他们与成年犯区别对待,单独的监管区域,并且主要是以教育为主,即使他们尽量在家庭、学校、警察等的教育而不是像正常犯罪人一样去服刑。在现今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少年犯罪很多特殊的规定,如未成年犯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刑罚方面主要是教育,并且在其受刑年龄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未成年犯法定从宽处罚的规定等等都是基于犯罪学研究对为成年犯的保护的具体应用,这些措施很好的教育、保护了未成年犯的权益。
(三)犯罪学研究与刑罚权的执行
因传统观念认为刑罚权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利,所以刑罚权一直是由国家行使,但是犯罪学认为,刑罚权使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国家管理的监狱很难做到对犯罪人的人权与尊严的保护。而且公众远离了刑罚的执行进而减少对刑罚环节甚至对犯罪的关注。
(四)犯罪学研究与刑事和解
当然对于犯罪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于现代司法的影响还有刑事和解制度,即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与受害人达成合意,在犯罪人认错悔过的前提下,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从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这样不仅照顾与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司法成本。
三、总结
现在的犯罪学提倡恢复性司法,即犯罪人在家人和社区的帮助下为其行为之后果承担责任、表达悔恨的心情并修复伤害;恢复性司法还强调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反对通过刑罚即排斥性措施控制犯罪人。这也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追求所在。
关键词:犯罪学;刑事司法;现代化
一、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贡献与不足
随着古典刑事学派的诞生与发展,其所主张的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事法律原则,强调法律的统一性与客观性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主张简明确切的刑法,反对秘密的刑事诉讼与残酷的刑罚。他们否定死刑,否定有人可以以死刑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同时主张刑罚必须适当,同罪行有一种“理智的比例关系”,也就是罪刑适应原则。关于苛酷刑罚方面,认为不是刑罚威胁的严厉程度,而是刑罚的确定性以及发案后刑罚的及时性对其有效性起决定影响。正是这些理论构筑了现代刑事司法的基础。但是古典学派仍然强调刑罚处置犯罪,从而进行法律控制和心理强制,对犯罪达到一般预防的要求,对犯罪预防的效果不太明显。
二、实证主义犯罪学派的理论研究与刑事司法现代化
随着近代生物学、心理学以及统计都学科的发展,实证主义学派诞生,随着实证主义学派研究的发展以及其分支学科研究的细化,对现代刑事司法的进一步发展有着巨大的贡献,当今社会的刑事司法的很多实践都是在犯罪学的研究上得以理论发展与实现的,使保障人权与预防犯罪得以很大的提升。
(一)犯罪学的研究与现代刑罚种类
首先,犯罪学的发展对现在刑罚制度的影响。之前的刑罚制度就是自由刑,即相对不定期刑,一般采取在监狱服刑。但是随着监狱学的发展,犯罪学家认为,犯罪人在监狱服刑,会使其收到其他监禁人员的感染,接触到的都是各种各样的犯罪人,很难受到真正的复归社会的教育,当其刑满出狱后,不仅难以改掉之前的犯罪性,还有可能受到其他服刑人员的影响,沾染上新的容易犯其他罪的犯罪性。而且,长久的封闭性的监禁生活,使服刑人员慢慢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生活发生隔离与脱节,监狱的生活是在监狱管理人员的监管控制下的生活,慢慢就会丧失自律性,习惯于一种他律性的生活,使其在出狱后,很难适应新的生活,显得与社会格格不入,难以实现刑罚的复归社会的预防目的。因而,现代刑罚制度除原有的在监狱内执行自由刑外,出现了缓刑制度(缓刑就是应当服刑而不执行。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假释制度(假释实质是“减少了服刑的数量”。对于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因其符合一定的条件,认真悔改且无再犯危险,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允许其假释,设定一定的条件,不用在监狱内执行剩余刑期)、社区服务令(不要求犯罪人在监禁机构服刑,而是要求其在公益性机构或者社区进行义务服务,从而达到消除其犯罪性并且能够使其继续生活在社会中,并且对社会有益的服务,比在监禁机构监禁更有效果)、电子监控制度(即给犯罪人带上电子监控设备,对其行踪进行监控,限制其在一定的区域范围内活动),当然还有罚金刑(根据生命最高,身体利益高于物质利益,对于轻微的刑事案件尽可能使用罚金刑)等现代的刑罚制度。这些制度的实施能够使犯罪人在刑罚实施后,很好的继续融入社会生活中,不会因为监禁刑从而脱离社会,减少再犯的危险。
(二)犯罪学研究与少年犯
关于未成年犯罪人,犯罪学研究认为将未成年犯应该区别对待,考虑到未成年的心理与生理的发育,应该将他们与成年犯区别对待,单独的监管区域,并且主要是以教育为主,即使他们尽量在家庭、学校、警察等的教育而不是像正常犯罪人一样去服刑。在现今的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少年犯罪很多特殊的规定,如未成年犯可以不公开审理,在刑罚方面主要是教育,并且在其受刑年龄方面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及对未成年犯法定从宽处罚的规定等等都是基于犯罪学研究对为成年犯的保护的具体应用,这些措施很好的教育、保护了未成年犯的权益。
(三)犯罪学研究与刑罚权的执行
因传统观念认为刑罚权是专属于国家的权利,所以刑罚权一直是由国家行使,但是犯罪学认为,刑罚权使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国家管理的监狱很难做到对犯罪人的人权与尊严的保护。而且公众远离了刑罚的执行进而减少对刑罚环节甚至对犯罪的关注。
(四)犯罪学研究与刑事和解
当然对于犯罪经济学的研究成果对于现代司法的影响还有刑事和解制度,即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与受害人达成合意,在犯罪人认错悔过的前提下,给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从而免除刑事责任的制度。这样不仅照顾与保障了被害人的权益,同时也节约了国家司法成本。
三、总结
现在的犯罪学提倡恢复性司法,即犯罪人在家人和社区的帮助下为其行为之后果承担责任、表达悔恨的心情并修复伤害;恢复性司法还强调使犯罪人重新融入社区,反对通过刑罚即排斥性措施控制犯罪人。这也是刑事司法现代化的追求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