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回顾历史的目的在于“知其既往,测其未来”。纵观国有林区多年来对营林生产所采取的补偿政策,从补偿性质上看,大致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提取育林资和建立有林基金阶段,二是建立和推广林价制度阶段。一、提取育林费和理立育林基金阶段建国以来,党和国家比较重视森林的恢复和发展,从长远建设出发,本着以林养林的原则,早在1950年12月,东北人民政府就制定了《东北国有林育林费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凡采伐国有林木按林木产品国家规定的价格的20%征收现金,(内蒙还征实物),作为育林费上缴农林郭林政局统一使用,用于林业建设开支和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