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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一直实行由发放工资薪金的部门代扣代缴的申报体系。2006年末,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纳税人,除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外,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自主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种申报方式尽管有利于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源监控,方便税务机关的管理和降低征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