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之整体框架思维:主要内容和现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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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社会制度研究的整体性框架至少应该包括相互对应的思维和内容两大部分。其中,思维上应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这包括剖析制度产生的原初目的、决定制度演化轨迹的力量结构以及对弱势者造成的危害等。内容则包括制度变迁的演化轨迹、实在制度的衍生效应、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向。基于这一整体性的制度分析框架,可以对流行的制度观作一审视和比较:对现实制度的认知和改造应该基于未来发展的视角而采用正义原则,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基于现状评价未来的视角而采取狭隘的效率原则。显然,这也构成了不同领域的学者在制度认识和改革思维上的差异。
  关键词社会制度研究思维制度优化正义原则效率原则
  〔中图分类号〕F091.34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47-662X(2015)10-0044-10
  一、前言
  构造一个有效的制度研究范式和分析框架,对当前现实问题的应用研究至关重要。其原因有二:(1)几乎所有的社会经济现象都是制度现象,社会经济现象是人类行为的衍生品,而行为方式又受制度的约束;(2)除非是类似几何公理般的数理建模和纯粹数据统计的计量分析,绝大多数经济学文章都会在分析结论的基础上给出政策建议,而几乎所有的应用经济研究都涉及到公共政策,从而本质上都是有关制度的研究,因为公共政策实质上就是制度安排。然而,现代经济学研究却存在着一个明显的悖象:最为重要的公共领域问题却没有有效的研究路线,而得到极度开发的研究路线却并不适合现实社会经济问题的研究。事实上,目前绝大多数经济文章都是遵循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研究范式和分析框架,而它们或者是通过抽象模型来构造理性行为,或者是通过计量模型来获得统计关系,从而根本上都是“制度无涉”的。例如,诺思写道:“经济学范式——新古典理论——并非为解释经济变迁的过程而创立。我们生活在一个不确定的并且不断变化的世界,这个世界不同地以全新的范式演化。标准理论在这种背景下解释力有限。为了理解经济、政治和社会的变迁,需要从根本上改变我们思考问题的方式。”①那么,如何构建一个能够对社会制度进行有效认识和改造的思维框架呢?这就涉及到社会制度在促进社会合作、维持社会发展中起到的基本作用。为此,本文从社会制度的基本特性出发来探究制度研究的基本思维和主要内容,并进而剖析不同领域的学者在制度认知和改革思维上的差异。
  * 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制度分析的方法论比较及其实践效应”(GD12CLJ02)
  ① [美]诺思:《理解经济变迁过程》,钟正生、邢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前言。
  二、社会制度研究的思维要求
  一般地,制度研究有如下几方面的要求,而基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框架的制度分析在这些方面显然做得并不令人满意。
  第一,需要确立制度关注的基本问题。按照斯科特的看法,制度研究“更应优先解决的更重要的问题:制度来自何处?它们是如何被建立的?建立制度的行动者是谁?新的制度类型得以出现和传播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制度建立的根本机制是什么?”②[美]斯科特:《制度与组织:思想观念与物质利益》,姚伟、王黎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102页。不幸的是,尽管目前经济学界已经出现了与制度主张有关的大量研究和阐述,但“大多数经验研究,都预先假定制度框架是既定的,然后再讨论它们如何影响组织的结构和功能。也就是说,大多数经验研究都把制度视为一种决定变量,都主要关注制度对某些组织实体和过程的影响。”②
  2015年第10期
  制度经济学研究范式之整体框架思维:主要内容和现实分析
  第二,需要基于历时性的轨迹梳理来研究制度变迁。按照格雷夫的看法,制度本身就是基于历史而内生演化的,“由过去传承下来的制度要素构成了新制度产生过程中的部分初始条件。”④[美]格雷夫:《大裂变:中世纪贸易制度比较和西方的兴起》,郑江淮等译,中信出版社,2008年,第137、前言第Ⅺ页。不幸的是,目前绝大多数文章都只是在新古典经济学分析框架下基于演绎逻辑来探究最优制度的设计问题,而没有认识到:博弈的初始规则本身就是由历史决定的,它无法从演绎中推导出来。
  第三,需要结合社会正义和伦理的考虑以推动制度优化。格雷夫指出:“除了经济学以外,社会学、政治学、认知学等其他学科广泛地研究过不同信念、规范和组织的形成及影响。……(因而应)将各种制度研究融合起来,也就是说,将主流经济学的制度分析和社会学中关于文化与社会因素的分析结合起来。”④不幸的是,绝大多数有关制度设计和优化的经济学文章都只是基于成本-效益的分析,甚至将激励相容或自我依赖作为判别制度优劣的一个标准,而很少考虑效率的具体内涵以及不同激励相容均衡或自我依赖均衡之间的比较。
  显然,无论对个体行为选择还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社会制度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现代主流经济学存在一种强烈的制度原教旨主义思想,它往往将基于先验假设和形式逻辑而推出的制度结构视为公正合理的,同时又认为由理性经济人互动所形成的自由市场符合这种要求;这样,它就基于理性选择原则和博弈均衡而将现实制度合理化了,从而丧失了对现实制度的反思和批判精神,更无法对社会制度的改进提供多少实质性帮助。
  其实,正如布坎南等指出的,“我们中间大部分参与博弈的人,并不理解或评价这些规则,例如它们是如何产生的,它们是如何实行的,它们又是如何被改变的,特别是如何对它们做出规范性的评价。从知识分子到一般社会大众,基本上都是‘制度盲’。我们怀着既羡慕又妒忌的复杂心情,看着那些聪明的大玩家按照自己的利益制定现行规则。众人竞相效仿的不是圣贤,而是这些耍小聪明的人。聪明人比比皆是,智慧则日益贫乏。”[澳]杰弗瑞·布伦南、[美]詹姆斯·布坎南:《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前言第1页;见[澳]杰弗瑞·布伦南、[美]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第1部分,秋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既然如此,我们该如何正确地认识现实制度并展开有效的改造呢?这有赖于一条清晰而有效的研究路线。问题是,如何构建这种制度研究路线呢?一般地,这涉及科学理论的基本目的、制度研究的主要特性以及相适应的思维等。   首先,就科学理论的基本目的而言。任何科学理论的研究目的都是对事物规律的揭示,从而增进人们对(自然的或社会的)现象的认知深化,进而有效预测事物(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演变。因此,科学理论研究不能简单地停留在事物的表面,而是要深入到事物的实在结构和内在本质。只有不断深化本体论认知,揭示出变动不居的社会表象之下的奇怪吸引子,才能形成系统性的认知思维和知识体系,这些理论也才可以真正用于对社会实践的指导。相应地,包含经济学在内的社会科学不仅要解释社会经济现象的外在规律,更重要的是要揭示产生这些现象的结构和趋势;也即需要揭示隐藏在现象背后的内在本质,需要挖掘社会经济现象之间的作用机理,而不能局限于局部经济现象之间的统计关系或功能联系。
  其次,就制度研究的基本特性而言。作为社会科学的一门分支,经济学对本质的研究与自然科学存在很大差异:自然事物本身是先验存在的,其本质不依赖于人的意志;但是,社会事物本身是人类行为的产物,其产生和发展过程都涉及到相关者的意向性。尤其是作为公共领域的事物,社会制度的研究不仅涉及到人类“设计”和“创造”该事物的原初目的,而且涉及到其在发展过程的功能变动,从而可以对之作规范性的判断。例如,社会制度的根本目的在于,缓和个人间的利益冲突和争斗,促进社会的分工和合作。布坎南等写到:“从最基本层面上说,规则的理由就存在与人们永无休止地追求和平与和谐的共同生活的愿望之中;在这种生活中不存在持续不断的人人为敌的霍布斯式的战争。”[澳]杰弗瑞·布伦南、[美]詹姆斯·布坎南:《规则的理由——宪政的政治经济学》,前言第1页;见[澳]杰弗瑞·布伦南、[美]詹姆斯·布坎南:《宪政经济学》第1部分,秋风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问题是,人类创设的社会制度是如何实现这一目的的?关键在于,现代社会往往基于公平原则来构建社会制度,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应得权利。问题是,谁来决定社会制度的公平性呢?显然,公平性本身就是相对的,并且随着社会发展而深化,这也正是社会制度需要不断调整和改进的原因。
  最后,基于上述两大维度的结合构成了社会制度的研究思维。一方面,基于科学理论的基本诉求,经济学研究应该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基本路线:首先透过现象去探究社会事物的内在本质;其次分析社会事物的现实表现;再次剖析现状的成因以及引起表象和本质相脱离的因素;最后是寻找纠正社会事物异化的途径。事实上,只有认识到社会经济现象的本质,才可以真正为了解社会经济现状树立一个对比的参照系,从而理解现实的异化;并在对现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问题所在以及寻找解决的途径,从而为现实的改造提供理想方向。朱富强:《从本质到现象: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路线》,《学术月刊》2009年第3期。另一方面,基于制度研究的基本特性,它更需要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1)每个公共事物在出现之初都有其原初目的,而事物的发展又受各种社会性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事物的原初目的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往往会遭到扭曲和变更。这样,事物的本质就往往会被现象所遮盖,而这正是经济学所需要着力研究的。(2)社会制度产生、演变和变迁本身经历了漫长的过程,影响它的各种社会因素都可以通过仔细的耙梳而挖掘出来,从而可以借助于人的智性思维揭示表象背后的实在,从而在纷繁芜杂的现象中挖掘出规律和趋势。
  事实上,早期古典经济学家、历史学派学者、老制度主义学者以及马克思主义学者都非常关注社会制度问题,社会学、政治学、法学等其他社会科学分支更是一直关注社会制度问题;但是,这些学科以及经济学有关流派迄今却都未能形成统一的研究路线,或者在研究路线还未成熟和完善之前就开始衰落了。例如,从本质到现象的制度研究路线就是古典经济学家率先使用的,朱富强:《马克思经济学的基本分析思维及其实践价值:古典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路线之比较》,《福建论坛》2011年第5期。但是,古典经济学者对它的使用还停留在自发层次上,而没有将之条理化并展开简洁而系统的阐述,以致这一研究路线在古典经济学后期以降就逐渐被忽视和遗弃了。朱富强:《马克思经济学中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是如何消逝的?当前两大经济学分支的思维反思》,《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11年第1期。结果,边际革命以降的主流经济学就转向了个体行为的研究,而撇开了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等公共领域问题;这样,原本统一的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出现分裂,并逐渐确立了经济学的二元结构。同时,受自然主义思维和逻辑实证主义的影响,注重微观个体行为和实证分析的新古典宏观派则不断壮大并最终取得了主流地位;相应地,中国经济学界则形成了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和西方主流经济学两大经济学体系,而承袭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工具主义倾向也日益偏盛。
  20世纪80年代以来,尽管有越来越多的学者重新研究制度等社会事物问题,但在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大多数研究都是承袭了个人主义和理性选择思维,而与古典经济学以及老制度主义等的研究传统存在根本性的思维差异。马奇和奥尔森写道:“对于早先的一些学者来说,包括政治学家伯吉斯、威洛比,经济学家凡勃伦和康芒斯,以及社会学家韦伯等,传统政治制度如立法机构、法律体系、国家结构等具有重要的地位。而在最前沿的政治学理论中,正如公司制度等传统经济制度之于前沿经济学理论一样,这些传统政治制度的地位已经弱化”。[美]G·马奇、[挪]P·奥尔森:《重新发现制度:政治的组织基础》,张伟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1年,第1页。在很大程度上,现代经济学往往基于理性选择框架和主流博弈模型对现实制度进行解释或者重新对制度进行“设计”,而所有这些制度研究基本上都割断了与历史和伦理等方面的联系,从而往往将制度建筑在先验假设和形式逻辑之上。同时,正是基于不同的引导假定,当前制度研究中又形成不同的分析思维以及相应的流派,它们在制度理解和主张上往往吵吵闹闹乃至相互对立,如有的推崇完美的自由市场,有的则赞美神奇有效的中央计划。以致斯密德说:“制度经济学的问题不是没有理论,而是拥有太多彼此孤立的理论。”[美]斯密德:《制度与行为经济学》,刘粲、吴水荣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页。相反,基于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则可以很好地将这些分立的理论契合起来。   总之,社会制度不是自然之物而是人类的理性“构设”,无论是在产生还是改进过程中都渗入了人类目的性;因此,制度研究不能简单地照搬新古典经济学分析个人行为的理性选择框架。同时,制度演化不仅是一个自然淘汰过程,而更主要是一个人为选择或淘汰的过程。因此,制度改革就不能像新制度主义主张的那样基于交易费用的比较来简单地照搬发达国家的“成功”模式,也不能像现代机制设计理论那样简单地基于效率原则进行最优化“设计”。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流行的制度分析思维正重蹈现代主流经济学家们极力批判马克思学说的那种历史决定论:发达国家的历史踪迹是发展中国家将要走的道路,从而也必然会犯“致命的理性自负”。事实上,尽管制度演化是一个人为选择或淘汰的过程,但并不表示任何人为的选择或淘汰都是正确的;相反,任何现实制度的发展都受特定社会结构的制约,从而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异化。相应地,制度研究必须对现实制度的缺陷有深刻认识,必须遵循从本质到现象的基本路线对制度的演化轨迹、制度的现实影响以及制度的改造路向等作系统的探究。
  三、社会制度研究的内容涵括
  上述制度研究思维实际上已经框定了制度研究所涵盖的主要内容,这涉及到:(1)制度是什么?又由何构成?(2)制度如何运行?又有何功能?(3)制度如何产生?又如何变迁?(4)制度如何认识?又如何对现实制度进行评价?(5)制度与个人的关系如何?又如何影响个体选择和行动?(6)人类为何要改变现有制度或创设新制度?又如何设计和完善制度?(7)制度为何如此多样?又如何进行制度和比较制度的分析?等等。按照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框架,制度研究的主要内容可以简要地归结为这样五个方面:(1)制度的产生、发展和衰败等演化轨迹;(2)制度对个体行为的导向效应;(3)制度的利益分配、经济增长等宏观效应;(4)制度衍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及相应的共生制度;(5)制度的内在缺陷及改进、完善的方向和路径。这里则进一步对制度变迁和变革过程中所体现的演化轨迹、衍生效应和发展路向这三方面作一逻辑的追问和阐述。
  1.制度变迁的演化轨迹
  首先,在制度产生上。一般地,要认识和揭示一个制度的本质,就需要追溯它设立时的原初目的以及相关者的意向性。例如,现实企业在法律上往往被视为股东所有,但利益相关者价值观却在理论界日益流行起来,那么,企业组织的原初目的究竟如何呢?再如,当前国内高等教育越来越向实用化和产业化方向发展,经济学之类学科尤其热衷于大搞各种创收班,那么,这种教育发展的方向是否合理呢?进一步地,当前国内大学的社会科学学科越来越受政府政策和社会思潮的影响,越来越热衷于所谓的应用研究,那么,这种取向符合社会科学研究的根本目的吗?同时,目前各类社会机构都日益向商业化转型,不仅少林寺所属的一些东西开始上市了,甚至学者、和尚、粉丝等也都日益职业化了,那么,这种现象是社会的进步还是暂时的扭曲呢?
  其次,在制度演化上。一般地,要探究现实制度的走向,就需要通过梳理各种因素而抓主要矛盾,这包括影响短期发展的现实力量结构和社会认知水平以及决定长期发展的内在本质和历史文化等因素。譬如,为何会出现各种形态的企业组织、国家组织和家庭组织?时下的和尚、道士等为何越来越世俗化和大众化?现代高校教师如何从致力于学术探究的学者演化成专门讲授流行知识的普通职业?当前排污权为何可以交易?进而思考:是否可以进一步设立发展权(目标功能区)?显然,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与那些主导社会舆论和制度决策的力量等因素有关。
  再次,在制度比较上。一般地,这需要剖析不同时空下的社会结构、社会事件和局势,尤其要挖掘那些敏感性条件,从而对不同形态的社会制度作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譬如,从历时性的面板数据来看,21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在不断拉大的原因何在?同时,从共时性的横截面数据看,当前不同行业以及不同岗位之间的收入差异为何如此之大?更进一步,我们可以考虑,整个世界范围内不同国家的收入差距为何如此巨大?甚至同时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日本和美国在收入分配上为何也存在显著差异?甚至我们可以比较,在高管实行内部晋升制和市场聘用制的不同企业中为何收入差距如此不同?
  2.实在制度的衍生效应
  首先,在社会制度的行为影响上。一般地,这主要涉及特定制度制约下的行为选择集、特定制度下的机会主义行为(如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效应)以及激励相容约束产生的有效性行为等,这些是新制度经济学重点分析的内容。布罗姆利写道:“公共政策是约束、解放和扩展个体性的集体行动。……新的经济制度创新定义了谁必须或一定不能进行某些特定的行动;在没有其他人干涉的情况下,谁可以采取某些特定的行动;在集体行动的明确帮助下,谁能够采取某些特定的行动;以及谁不能够在他们的信念中期望集体力量来采取特定的行动。”[美]布罗姆利:《充分理由:能动的实用主义和经济制度的含义》,简练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5页。例如,我们可以反思当前的青年经济学子为何热衷于数理经济学?为何经济学人大多热衷于撰写论文而非著作?为何经济学界盛行着合作研究的倾向?为何海归经济学人大多热衷于宣扬主流的新古典经济学范式?为何各院校的刊物分级以及奖励额度会有很大不同?为何中国学人只要有机会就会离开科研而转向教育行政岗位?显然,这些行为背后都有制度的激励作用。
  其次,在社会制度的衍生现象上。一般地,这主要分析社会互动中的可理性策略行为、由可理性策略行为产生的联合效应、有联合效应衍生的制度选择以及由此相伴随的共生制度,这些也是新制度经济学重点分析的内容。譬如,就学者们身临其境的学术界而言,我们可以反思当前国内经济学界的这些现象:为何中国经济学人几乎没有能够进入世界经济学界的主流?为何中国经济学研究呈现出越来越浓厚的实用化倾向?为何现代经济学界会盛行着一种数理拜物教现象?为何非英语国家的数理化倾向比英语国家更加严重?为何现代经济学在经济危机的大环境下依然缺乏方法论反思?在很大程度上,这些是特定制度激励下形成的一种囚徒困境。   再次,在社会制度的利益导向上。一般地,这主要分析特定制度对那些相对抗的个体或集团间力量对比的影响,分析力量结构变动对制度的反作用,从而深入地揭示均衡收益的移动,这些是新制度经济学忽视的内容。譬如,当前的社会制度、住房体制为何能够使得房地产商暴富?土地拍卖等制度如何使得社会大众离“住者有其屋”这一理想越来越远?当前学术课题自主以及奖项评比制度(国家、省部以及百优)等有利于哪些经济学人?哪些社会阶层更期待大学的自主招生?为什么落后国家的改革往往照搬先进国家中最为糟糕的低元次制度?此外,还可以通过分析制度激励和约束下的行为来对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影响,揭示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之间的作用机理。
  3.制度完善的基本路向
  首先,在应然制度的评估标准上。一般地,这根本上取决于对制度本质的认识,并以此才可以为制度改进确立基本方向。譬如,只有明白住房的基本权利以及它的公共属性,才能确立住房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只有知道公共教育的社会目的,才能明白公共教育中人文社会科学的意义;只有明白人文社会科学对社会集体生产力的提升,才知道人文性缺失如何造成公共教育的瓦解;只有知道经济学属于社会科学这一学科本质以及社会科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才能真正明白现代主流经济学教研的误区。
  其次,在实然制度的分析上。一般地,这主要是从制度现状与原初目的间的背离来剖析实然制度的异化倾向,并从社会力量和决策权归属上剖析异化状态的成因。譬如,只有理解当前社会权力结构的不平衡性以及社会改革的决策权集中在少数既得利益者手中,才能明白社会收入分配随着改革的推进往往会扩大而非缩小;只有了解当前主导国内学术改革的那些当政者和海归经济学人本身的利益诉求,才能明白当前国际化教育改革为何主要停留在形式上;只有了解海归经济学人的理工科出身背景以及西方学术界的竞争态势,才能明白他们主导下的国内经济学为何日益呈现出主流化和单一化趋势。
  再次,在制度变迁的动力上。一般地,这需要从认知和力量两方面剖析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需要剖析这两大因素在不同时代背景下的相对地位,从而促进社会制度更好地改造和优化。事实上,社会制度的根本职能在于,抑制机会主义以保障契约的履行,尤其是要抑制强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因为,在只存在对方约束的情况下,强者的机会主义能力和动机往往都更强烈,此时强权即正义。那么,强势者为何愿意“接受”或“订立”制度以限制自身机会主义行为呢?这大致涉及到这样几方面的原因:(1)人类社会不断升级的对抗性最终也会损害强势者;(2)人类具有相当程度的理性而能够认识到制度缺失的危害;(3)社会力量随着社会发展也在不断变化和分散;(4)数量占多数的弱势者往往会联合起来而形成更大的集体力量;(5)人类社会的思想进步也影响了作为精英的立法者。
  总之,社会制度研究所涉及的内容是广泛的,其重点在探究制度本身,而不是像新古典经济学那样主要将制度视为个体行为的影响变量。(1)我们不仅要关注制度的实然内容,更要关注制度的应然内容。显然,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局限于描述制度的现实形态上,而是要深入揭示制度的本来面目和内在本质,而这又需要结合社会学、伦理学和政治学等知识进行规范分析。(2)制度研究更不能想当然地把特定制度形态视为应然,而是要挖掘其不合理之处。显然,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基于现代主流经济学的“as if”假说对现实进行解释并加以合理化,而是要以批判性思维对现实制度的异化表象进行剖析,而这又需要对社会结构和权力关系进行剖析。(3)制度研究不仅是对实在制度的解释问题,更是对实在制度的改造问题。显然,这就要求我们不能基于功能主义思维对制度进行实证分析,而是需要通过剖析制度的发展趋势来寻求制度改革的合理之道,而这又需要以制度的未来发展审视现实制度并且促进现实制度的人本演化。在很大程度上,只有包括上述三大主要内容的制度研究才是完整的,才不至于出现认识上的“盲人摸象”和实践中的“本末倒置”。
  四、审视流行的制度认知和改革思维
  社会制度研究的根本目的是要揭示实在制度缺陷,从而推动社会制度的改进和完善。显然,这正是从本质到现象研究路线的基本特色,它通过挖掘社会制度的内在本质来指明制度变革的根本方向,基于历时性和共时性的社会制度比较确定制度改进的基本途径。然而,为了方便构设抽象的制度模型,现代主流经济学刻意地撇开了法律、伦理等因素的考虑,从而往往就会得出非常不伦理乃至反社会的政策主张。一方面,保守性使得现代主流经济学对现实社会中存在的往往熟视无睹,甚至基于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意识形态而极力反对对现实的改革;另一方面,建构性使得现代主流经济学局限于从效率角度审视和推动制度的变革,甚至基于理性主义思维而无视其明显的反社会性。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受现代主流经济学内含的自然主义思维以及“物竞天择”价值观之影响,当前中国经济学人极力照搬西方社会的学术和实践:以西方社会的理论来指导中国的社会改革,将西方社会的制度安排视为社会改革的方向。于是,整个学术界热衷于数理建模和实证分析,政策建议则必然以效仿西方社会为能事。进一步地,正是这种照搬主义和本本主义,钝化了中国经济学人对现实问题的敏锐性;同时,伦理实证主义通过供求均衡而将现状合理化,从而又导致知识分子丧失其应有的学术理念和社会责任,最终对社会实践也产生巨大的破坏性作用。
  同时,基于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对社会制度进行改革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是正义原则,任何制度的完善和优化都在于进一步地实现每个人的应得权利,从而能够逐渐缓和因不公正所引发的日益尖锐化的社会矛盾。在很大程度上,效率原则可以成为制度程序设计的依据,目的是使制度运行程序有效,制度交易成本降低;但是,效率原则并不成为制度内容安排的依据,否则会导致制度的不正义性。布罗姆利就强调,“仅仅因为制度变迁有经济上的含义,是不足以将其视为一个完全的经济问题的,也不能把它仅仅当作经济问题来评估”,尽管“一些经济学家很容易为这样的想法所迷惑”。[美]布罗姆利:《充分理由:能动的实用主义和经济制度的含义》,简练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页。事实上,根据布罗姆利的看法,制度交易一般有四大作用:(1)提高生产效率,(2)重新分配收入,(3)重新配置经济机会,(4)重新分配经济优势。[美]布罗姆利:《经济利益与经济制度:公共政策的理论基础》,陈郁等译,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153页。显然,第一项是有关蛋糕的做大问题,后面几项则都涉及到蛋糕的分配问题;同时,从长远来看,蛋糕的合理分配往往有利于生产者积极性的提高,从而有助于蛋糕的做大。显然,这不同于现代主流经济学或新制度主义所强调的效率原则。   在很大程度上,由于对制度改造所依据的基本原则上不同的认知和主张,也构成了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和其他社会科学家之间的分歧。例如:排污权能否及应否交易?不同学科学者的观点就很不一致。其中,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往往持赞同态度,因为按照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看法,排污权的交易使得污染额度富余的国家或企业将其额度出售给污染额度不足的国家或企业,这种交易是符合帕累托效率原则。但是,其他领域的社会学家大都持反对态度,[美]卡普兰:《理性选民的神话:为何民主制度选择不良政策》,刘艳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第41页。如道德哲学家桑代尔就强调,这种交易是不道德的,超额的国家或企业无权出售其污染权证,不足的国家和企业也无权购买他人的污染权证,因为排污权是与具体的身份联系在一起的。同时,在现代主流经济学看来,自愿交易可以使得排污权从控制污染技术低、成本大的国家或企业转移到技术高、成本小的国家或企业,从而因整体排污成本的降低而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问题是,排污权交易的存在使得本来可以降低更多的污染量却没有实际降低,最终损害了人们的长远福利或后代的福利。事实上,目前较低的排污标准使得各个国家或企业从污染中获取的收益往往大于其控制排污的成本,因而无论技术是高还是低,绝大多数国家或企业还是会尽可能地用足它的排污额度,而排污权的交易则可以降低排污的成本。但是,如果排污标准高到使得一些国家或企业不能完全使用它的污染额度,就会产生负收益,那么,禁止排污权交易就可以降低污染质量,或者促进排污技术的提高。
  为此,基于正义原则,我们可以重新审视现代主流经济学所主张的一系列制度安排。例如,土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交易?如住宅用地和农地之间是否可以交易?法律规定的不同目标功能区土地能否进行跨地区交易?目前在重庆试点的“地票”制度潜含了怎样的问题?一般地,如果这些土地是可以交易的,那么可以做出这样的预测:大城市周边的大量土地将会粗放式开发,工业将更大规模地集中到东部沿海地区。如果这种预测是真实的,那么,这些政策长期来说又怎会是有效率的呢?事实上,基于金钱效率的过度竞争往往会打开潘多拉魔盒,而使社会偏离其合理的发展轨道。凡勃伦曾指出,金钱和竞争的行为标准导致了炫耀式的奢侈浪费:其中,金钱标准导致牺牲工业效率的金融投机,进而导致货币的生产而不是产品的生产;商业的竞争本性造就了竞争性的推销能力,而这是一种资源的浪费。而且,这些问题不仅体现在经济领域,也体现在社会领域:每张车票所附带的行李限重量能否进行交易?每个家庭的住房面积使用权能否进行交易?进一步地,还可以展开一系列社会的和政治的思考:户口、公民权以及投票权等应否交易?刑事犯和受害者可否达成补偿契约而免受法律惩罚?显然,这些交易在理论上都是不应该的,在现实中也都是不能的,这也已经成为政治学、法学和社会学等学科的共识。
  事实上,现实世界并非如现代主流经济学所说,任何物品都应该可以交换,而且交换都是有效率的。相反,如鲍尔斯和金蒂斯强调的,“契约交换的性质不是依赖是否存在市场,而相反恰恰是依赖什么是允许交换的,依赖交换别的什么和确切地在什么条件之下。”[美]鲍尔斯、金蒂斯:《民主与资本主义》,韩水法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214~215页。正因如此,在现实世界中自愿交换的运用范围往往受到严格限制。例如,汽车经销商不能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没有质量保证的小轿车,航空公司不能低价出售易出事故的飞机票,医生不能以廉价提供恶劣的服务。基于这一点,可以更好地理解鲍尔斯和金蒂斯疑问:为什么雇主不能设立法庭以处罚和监禁工人?为什么不允许工人通过适当的手续以他们的权利来交换较高的工资?为什么禁止他们拥有以同意不参加工会作为就业条件的权利?为什么工人不能同意某种类型的低于标准的工作条件?……为什么人们不能出卖他们的眼睛,出卖他们的选票,出卖他们的孩子?为什么不能投伴侣的票?为什么小餐馆必须为少数民族服务?为什么保险公司被迫平等地对待男女性顾客?
  问题是,在对制度的认知和改革思维上,现代主流经济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以及社会改革者为何会存在如此分歧呢?关键在于,两者审视制度是基于不同的视角:现代主流经济学倾向于从现状评价未来,目的在于获得高效率的福利结果,从而偏好使用社会均衡和帕累托效率等概念;相反,其他社会科学家以及社会改革者却倾向于从未来发展来思考现状,目的是追求未来更好的结果,从而偏好使用社会正义和应得权利等概念。进一步的问题是,这两种思维在现实实践中哪个更合理呢?布罗姆利认为,“公共政策可以被正确地模型化为考虑现在的行为以及它们对于未来的含义。对于公共政策来说,有意义的问题是:遵守现在的制度结构是否能在未来将我们带到我们希望去的地方?如果答案不是令人满意的,那么,人们就会要求采取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我们能够通过目的因——一项新的制度安排所达到的目的——这个概念来理解这个过程。注意,未来希望得到的结果构成了行动的原因,而行动的结果是调整制度安排。”③[美]布罗姆利:《充分理由:能动的实用主义和经济制度的含义》,简练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4、15页。也就是说,追求合意结果的动机促进了公共政策的调整和社会制度的改革,这就是自亚里士多德起就强调的目的因。布罗姆利继续写道:“目的因启发我们,生活在贫困中的儿童能在学校中得到早餐(或者可能是午餐)不是因为他们不能从家中得到,也不是因为这样做是社会最优的。学校为贫困儿童提供早餐是因为显而易见他们会更开心、更健康,并且如果他们不感到饥饿的话会更好地学习”,同时,“目的因能让我们理解规定儿童在校学习而不能在工厂中工作的法规不是基于逻辑提出的,对它的指责也不能基于是否提高或损失经济效率。”③显然,关于目的因的制度安排和政策主张所依据的也就是正义原则。
  社会变革中的目的因和正义原则映衬了效率原则尤其是帕累托效率原则的狭隘性,但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基于价值-事实二分法热衷于为其主张辩护,其理由有二:(1)效用本身是不可通约的,因而无法比较不同个人的效用优劣;(2)每个人的利益和追求不同,因而也不能先验地设定社会发展的特定目标。效用和目的果真不可比较吗?布罗姆利继续问道:“一个孩子们上街拣垃圾的国家和一个同样贫困但孩子们在上学的国家是相等的吗?允许,或者甚至鼓励儿童色情文学的制度安排和鼓励青年音乐家的制度难道没有差异吗?”在布罗姆利看来,这些以价值-事实二分法来忽视乃至否定不同目标的优劣性,实际上犯了两个严重错误:“首先,这种不情愿意味着我们没有专业能力或义务来指出孩子拣垃圾而不在校读书这件事中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含义。……第二个错误是宣称我们必须将自己限制在客观的‘科学’中,这样的宣称欺骗了听众(和说话人自己),让他们相信,当经济学家确实只在谈论方法而不谈论目的的时候,这些言论真正是客观且价值无涉的。”[美]布罗姆利:《充分理由:能动的实用主义和经济制度的含义》,简练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37页。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主流经济学之所以无法对不同效用进行比较,正是在于它的知识缺陷:撇开了伦理、法律等其他社会科学知识的关注而简单地搬用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和工具。这样,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制度研究呈现出两大特征:(1)热衷于基于供求和博弈分析来理解和设计社会制度;(2)将自然选择转化为社会达尔文主义而现实辩护。同时,由于知识的缺陷,现代主流经济学所理解的效率概念也是狭隘的:只看到它能够看见的短期效率,而不能看到它不能看见的长期效率。事实上,影响生产效率的并不仅仅局限于新古典经济学所关注的那些外生生产函数知识,相反,更重要的是有关社会制度和技术变革的因素。同时,制度结构的改变不仅影响主体间的社会关系以及各自的行为方式,而且也影响对效率的评估标准。   也就是说,现代主流经济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之所以在制度认知和改进思维上存在分歧,关键在于现代主流经济学坚持效率原则,而这些效率原则又与行为功利主义联系在一起。显然,行为功利主义主要关注每次个体行为带来的功利变化,而且将功利主义局限于物质利益,从而就具有很强的短视性和狭隘性。例如,布鲁姆就指出:“在成本-利益分析和福利经济学的其他应用中,经济学家对将来善的考虑一定比对现在善的考虑少。对于许多哲学家来说,这似乎是一个应受谴责的习惯。他们问:仅仅是善发生的日期怎么会使其价值产生任何不同呢?对于这些哲学家来说,忽视似乎是一种策略,这种策略是以牺牲我们后代的代价不公平地促进我们自己的利益。”③[英]布鲁姆:《伦理的经济学诠释》,王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第61;10、11页。正是基于这种短视性,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提供的政策主张往往是短视的,如过分关注现世和近期的消费偏好;因此,在对现实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时,对现代主流经济学所提供的工具必须持审慎的态度。布鲁姆就写道:“由于善以外的其他原因,在经济学中,在什么是善和什么应该产生之间存在着普遍的混淆。当一个经济学家赞同某项经济政策时,他需要决定是因为这是一项最好的政策而赞成还是因为这是自由和民主要做的事情而赞同”;“到目前为止,我所说的全部就是:不应该鼓励人们采纳来自经济学家的偏好-满足理论,那是一个糟糕的理论。”③
  总之,不同学者在制度认知和改革主张上的不同与他们的研究思维和分析视角有关。现代主流经济学着眼于理性选择分析框架而将现实制度视为一种帕累托优化的均衡,并坚持效率原则而撇开社会伦理的考虑,从而使得其整个理论体系和分析思维都内含了明显的狭隘性和浅薄性。康芒斯曾指出,“哲学家、数学家、经济学家们对于理想主义与唯物主义、原因与结果、决定论与自由意愿有很多争论。这些争论对我们的目的来说过于根本。相比较而言,经济学是浅薄的学科。”[美]康芒斯:《集体行动的经济学》,朱飞等译,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10年,第123页。显然,正是基于所谓的理性思维而散发出的无伦理和非道德观念,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理论和政策往往会受到社会大众以及公共知识分子的猛烈抨击。柯勒律治就说:“我并不相信那些由人类的无知,虚弱和恶毒造就出来的邪教、异端和宗派比一个基督徒、哲学家、政客、市民以及这讨厌的教条更可耻。”[英]J.M.凯恩斯:《精英的聚会》,刘玉波、董波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78页。与此不同,基于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思维,我们可以清晰地了解到社会制度内含的正义要求,认识到由纯粹社会力量所决定的现实制度中内含的不正义性。而且,只要人类社会制度还受控于社会极端不平等的社会力量结构,那么社会制度就还很不完善和成熟,现实社会就没有达到组织良好状态;此时,促使社会制度不断优化、富有正义并向其本质和原初目的回归,就是制度变迁的根本方向,也是制度研究者的根本任务。
  五、结语
  社会制度研究的整体性框架应该包括思维与内容两大部分。事实上,任何科学的研究思维都与其研究对象和内容相适应,因此,要形成合理的制度研究思维,关键是要正确界定其研究内容。显然,着眼于制度本身的变迁和完善等问题,需要研究的相关内容就非常广泛;相应地,对有些问题的研究也需要契合多种分析思维,尤其需要引入发现问题的思维。显然,这种思维的具体体现就是从本质到现象的研究路线,它契合了社会科学各分支的分析思维,并将规范分析和实证分析结合起来,从而兼顾了对实在制度的解释和改造。在很大程度上,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制度研究之所以存在问题,根本原因在于其研究内容的狭隘性:主要将制度作为一种约束条件来研究人的理性行为,或者基于理性行为的博弈均衡来解释现实制度和设计未来制度;为此,它将经济学与社会科学其他分支割裂开来,将实证分析从规范分析中独立出来,并日益集中于理性个体如何行为之类的纯理论问题。
  同时,社会制度的广泛研究内容促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制度研究不应简单地承袭新古典经济学的方法论逻辑框架:抽象的引导假定(理性经济人)——抽象的演绎推理(形式的数理逻辑)——结论的效率评价(激励相容原则);相反,应该从社会的理想追求出发,对基于真实世界中行为逻辑的互动结果进行评价,并挖掘制度缺陷的社会性因素,从而促进社会制度的优化。相应地,我们应该以批判性思维来审视现代主流经济学的制度观,这种制度观因根基于肯性理性思维而内含了明显的紧张:(1)基于狭隘的理性逻辑和科学原则,它刻意地撇开乃至消取社会条件对社会互动行为及其后果的影响,而将现实社会中的力量结构以及由力量博弈所形成的社会均衡都视为合理的,从而具有明显的保守特性;(2)除了基于理性模型对社会制度进行演绎分析外,它还根据理性模型的结论进行制度“设计”,而撇开和忽视过去制度的历史依赖和其他社会环境的共生依赖,从而具有强烈的建构特性。
  一般地,关注现实的其他社会科学家与现代主流经济学家在制度认知和改革思维上之所以存在不同,在于他们观察视角的不同。其中,现实主义的社会科学家往往基于未来发展的视角来审视和改造现实制度,基于正义原则来剖析现实制度的缺陷,通过促使社会制度与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相适应,而使得社会正义不断渗透到制度安排之中。与此不同,现代主流经济学却基于现状评价未来,从而热衷于使用狭隘的效率原则来对制度进行评估。结果,它往往看不到现实制度已经暴露出来的问题,也看不到基于效率原则设计的制度所潜含的缺陷,甚至基于效率的制度设计严重损害了社会正义。而且,即使严重的经济危机已经爆发,众多的主流经济学者依然反对社会制度的改革,而相信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究其原因,这些经济学者倾向于将效率目标放到了最为优先的位置,乃至对优先考虑正义等其他目标的研究都不屑一顾,从而造成了研究视野的偏狭和在社会改革上的保守态度。显然,所有这些都促使我们去重新审视现实社会制度以及现代主流经济学的缺陷。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转型与开放经济研究所
  责任编辑:牛泽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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