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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财务主体是企业一切行为的基础,财务主体的确定对企业有重大意义。本文故此对我国财务主体理论研究的主要观点进行了归纳,并进行了相关的评述,提出在我国现阶段委托代理关系下,能够承担企业财务主体重大责任的只能是企业的所有者。
关键词:企业财务;主题;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
对财务主体定位的重要性,正如郭复初教授所言,“如不论其主体,财务必然在经济运行中迷失方向,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这就如同谈会计而不论其主体一样,会造成会计范围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可见,确定财务主体的承担者是企业一切财务和经济行为的基础。财务主体的定位不同,企业的一系列财务行为也将不同,这最终会导致企业的目标、价值也不相同。
一、财务主体一元论
倪静(1998)在其《对企业财务主体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企业是财务主体的观点;张捷飞(1998)在其《财务主体不等同于财务管理主体》一文中也指出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等均是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管理运作,故其只能称之为财务管理活动的主体,能称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每个独立的企业;伍中信、贺正强和梁栋在《财权分层理论与财务主体一元性》(2005)一文中以财务主体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作为财务主体是不适当的,因其承担的管理责任使得他们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只有企业本身才是真正的财务主体。在该文中作者主要是从两权分离和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界定财务主体的。因为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企业的治理层往往会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称为管理者,所有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得“所有者财务”或“经营者财务”出现交叉重叠的部分,主体范围界定不清。另外,在两权分离后,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并不大,因而财务主体只能是企业本身;同样地,王跃武(2005)在其《论财务主体一元性与财权主体多元性》一文中首次提出自己对财务主体的看法即财务主体只能是企业自身。而后又在其《财权、财权主体与财务治理:我国制度财务学发展的逻辑主线》(2009)一本中以财权理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在该理论的解释下,财务主体必定具有独立进行财务运作、展开并有效配置其拥有或控制的财务资源并使之实现保值增值的能力,而这是以拥有独立而完整的财权做为前提的,因此,企业财务主体是唯一的,就是其自身。
针对该观点,有学者虽同意财务主体是一元的,但却认为一元应该是动态的,其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是杨君伟。他在其《动态的财务主体观》(2002)一文中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应该承担起财务主体的责任,因为所有者的主要职责并不在于参与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而是选择和激励经营者为企业创造价值,而这一行为不属于企业财务活动范畴,故所有者不能称之为企业的财务主体。在非正常情况下,财务主体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此时所有者可能成为企业财务主体,并且其认为经营者和所有者不能同时成为财务主体。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所有者除了监督职责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企业的决策,因为经营者毕竟只是企业的受托管理者,不拥有企业资本的所有权,这就会致使他们的经营战略方向与所有者的目标背离,所以所有者必须要参与经营者的决策活动,以防止自身拥有的资产的流失。其次,在非常态情况下,作者认为债权人、雇员均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财务主体,理由是当债权人或雇员控制企业时,企业处于破产状态,不可能正常运转,企业自然不存在财务活动,也就没有财务主体的必要了。照此说法,在非常态情况下,再谈论财务主体已没有意义,那所有者自然也谈不上是财务主体了。
二、财务主体二元论
财务主体的二元论主要是站在财权分割的理论基础上,认为财务主体具有双重、并列的特性,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具有不同目标的企业财务主体。
刘贵生(1995)在《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中以财务分配权的归属为理论出发点来探讨财务主体问题。若企业的性质为独资、合伙性质,由于其产权与资源所有权归于一处,其财务主体是一元的;而在股份制企业,企业的产权虽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却是独立存在的,故公司本身便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即财务资源分配的主体。但由于企业法人和原始产权主体均享有企业财务分配权的一部分,因此成就了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成为股份制公司的另一财务主体。
高严和毛丽华(1998)在《论财务主体与财务改革》一文中认为,财务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财务主体是资本的终极所有权持有者,第二财务主体是资本的法人财产权拥有者。但是对于这两个财务主体的职责、关系以及如何区别,作者并未进一步进行阐述。而程宏伟(2003)在其《企业财务主体的主导性与从属性分析》一文中,从财务治理和如何决策的角度出发,分析认为财务主体具有主导性、从属性之分。
干胜道(2002)在其《两权分离与财务主体的二元性研究》一文中认为,在两权分离制度下,所有者为了自身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和实现,必须要对所有者财务主体进行定位,企业的财权必须要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在其《论财权分割与财务主体二元性》(2006)一文中,针对王跃武《论财务主体一元性与财权主体多元性》一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企业是由契约而构成的一个结合体,这个结合体本身不具备产权主体的条件,自然也不能成为财务主体,而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必须是掌握企业财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也是对企业投入要素的签约人。
杨君伟(2007)在其《二元财务主体下的财权动态安排》一文中认为由于出资者和经营者自身能力不同和技术条件的变化原因,企业的财权安排呈现动态性。不同于其《动态的财务主体观》的一元动态的观点,杨君伟在该文中认为企业的财务主体的本质是二元性,即出资者和经营者财务并存,但作者并未对自己这种观点的变化做出解釋。
三、财务主体多元论
汤谷良(1997)在其《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一文中纵向的按管理层次对企业财务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对财务主体加以划分为三类,分别是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并强调这其中的精髓是经营者财务。 张兆国(1997)在其《试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主体》文章中,通过研究认为财务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并且应该从企业纵向和横向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划分。即在纵向角度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四个财务主体,在横向角度划分是在这每一个财务主体下按照分权管理原则、从上到下可以细分为多个具体的财务主体。
刘丽花等(2008)在《多元财务主体下财权动态配置探析》一文中,认为多元化的财务主体观点(即将财权主体纵向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更适合现在企业的现状。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通过各自的谈判与博弈能力来决定自身拥有企业哪些财权及拥有的程度,这种财权流的动态配置,可使企业运用有限的资金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冯建和罗福凯(2002)在其《论分工水平与财务主体多元化》一文中,以分工为理论基础,提出随着社会分工水平的细化,企业内部的分工也更加明显,这造成财务主体也向着多元化发。这样,只要能够独立进行资本投入、运作,进而创造收益、创造价值的私人、企业和国家都可以成为财务主体。但他们认为:一个财务主体的实现,必须要遵循分工与财务主体准则。因为任何一种分工都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否则这种分工就是不合理的、不经济的、不科学的,由此分工产生的财务主体是不必要的。据此得出财务主体必须是一个财务经济组织,有相对独立、完整的财务活动。如若不具有完整财务活动的业务或组织,其交易成本将大于分工效益,造成财务主体浪费。
四、相关评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将自己的资本投入企业,自身并不直接拥有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后,这些资本都归企业所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实际上都归属于企业。从这方面看,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具备了成为财务主体的一个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要想成为财务主体,还必须具备能够独立决策的能力。正如干胜道教授所言,企业只是一个契约的结合体,它自身并不能进行决策,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故企业自身是财务主体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独立性是财务主体确立的一个核心特征。它是指财务主体能够在不受外界直接干扰、影响的情况下,自主的进行投资、融资、分配等一系列财务经济活动。在公司治理中,管理层的决策最终要经过企业所有者的批准之后才能具体执行,他们没有独立进行决策的权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经理革命”逐渐蔓延到许多企业,即管理层实际所拥有的权利已经远远超过其应有的权利范围,甚至已经在资本所有者的控制范围以外,内部人控制越来越严重。于是有些人认为经理层成为一个独立的财务主体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但是此时人们往往忽略了经营层权利扩大的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所订立契约的不完整性、契约实施环境不完全理想、理性经济人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有对企业独立控制的权利。实际上,无论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权怎么扩大,其地位如何提升,都不可能完全占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他们的行为依然要受到所有者的监督和约束,是非独立的,因此管理层不可能称为财务主体,真正的财务主体只能是企业的所有者。
財务主体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就财务的立场只能有一个,只有这样其行为的出发点才只能有一个,否则也就谈不上主体了。如果像有关学者研究所述,企业的财务主体可以有两个或多个,那么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意见分歧,甚至是企业战略方向、目标的分歧。例如,管理层的目标更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所有者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债权人的目标是企业按期偿还本金等等,在实务中很难做到这些目标的统一。所以财务主体也不会是多元的。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务主体只能是所有者,其立场就是实现自身财富最大化,在这个唯一的立场下,财务的管理者(即管理者)才能把握判断、决策的大方向,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当然在实务中由于我国投资者尚不成熟,他们对其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不太明晰,会造成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现象,这需要我国要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培养力度,明确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职责权限。
参考文献:
[1]伍中信,贺正强,梁栋.财权分层理论与财务主体一元性,财会月刊(理论版),2005年第11期
[2]王跃武.财权、财权主体与财务治理:我国制度财务学发展的逻辑主线》.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年第24卷第3期
[3]王岚,张汇澜,何满年.对财务主体理论的重新认识,财会月刊,2006年第4期
[4]蔡刚,干胜道.论财权分割与财务主体二元性,财会月刊,2006年第6期
[5]杨君伟.二元财务主体下的财权动态安排,财会月刊,2007年第5期
[6]汤谷良.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会计研究,1997年第5期
[7]刘丽花,徐广领,经壮.多元财务主体下财权动态配置探析,财会通讯,2008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宁宁(1984- ),女,汉族,河北,硕士研究生,燕京理工学院,财务会计;杨良(1968- ),女,汉族,陕西,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燕京理工学院,中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制、会计理论与财务会计等;史晓娟(1980- ),女,汉族,山东,硕士研究生,燕京理工学院,财务管理
关键词:企业财务;主题;一元论;二元论;多元论
对财务主体定位的重要性,正如郭复初教授所言,“如不论其主体,财务必然在经济运行中迷失方向,难以发挥其应有功能,这就如同谈会计而不论其主体一样,会造成会计范围混乱,会计信息失真”。可见,确定财务主体的承担者是企业一切财务和经济行为的基础。财务主体的定位不同,企业的一系列财务行为也将不同,这最终会导致企业的目标、价值也不相同。
一、财务主体一元论
倪静(1998)在其《对企业财务主体的思考》一文中提出企业是财务主体的观点;张捷飞(1998)在其《财务主体不等同于财务管理主体》一文中也指出企业的股东、董事会等均是为了企业价值最大化而进行管理运作,故其只能称之为财务管理活动的主体,能称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每个独立的企业;伍中信、贺正强和梁栋在《财权分层理论与财务主体一元性》(2005)一文中以财务主体的理论基础为出发点,认为所有者和经营者作为财务主体是不适当的,因其承担的管理责任使得他们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主体,只有企业本身才是真正的财务主体。在该文中作者主要是从两权分离和现代企业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界定财务主体的。因为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中企业的治理层往往会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称为管理者,所有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得“所有者财务”或“经营者财务”出现交叉重叠的部分,主体范围界定不清。另外,在两权分离后,企业所有者对企业经营决策的影响并不大,因而财务主体只能是企业本身;同样地,王跃武(2005)在其《论财务主体一元性与财权主体多元性》一文中首次提出自己对财务主体的看法即财务主体只能是企业自身。而后又在其《财权、财权主体与财务治理:我国制度财务学发展的逻辑主线》(2009)一本中以财权理论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为在该理论的解释下,财务主体必定具有独立进行财务运作、展开并有效配置其拥有或控制的财务资源并使之实现保值增值的能力,而这是以拥有独立而完整的财权做为前提的,因此,企业财务主体是唯一的,就是其自身。
针对该观点,有学者虽同意财务主体是一元的,但却认为一元应该是动态的,其具有代表性的人物是杨君伟。他在其《动态的财务主体观》(2002)一文中指出,在正常情况下经营者应该承担起财务主体的责任,因为所有者的主要职责并不在于参与企业的经营和财务决策,而是选择和激励经营者为企业创造价值,而这一行为不属于企业财务活动范畴,故所有者不能称之为企业的财务主体。在非正常情况下,财务主体也会随之发生变化,此时所有者可能成为企业财务主体,并且其认为经营者和所有者不能同时成为财务主体。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在正常情况下,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所有者除了监督职责外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参与企业的决策,因为经营者毕竟只是企业的受托管理者,不拥有企业资本的所有权,这就会致使他们的经营战略方向与所有者的目标背离,所以所有者必须要参与经营者的决策活动,以防止自身拥有的资产的流失。其次,在非常态情况下,作者认为债权人、雇员均不可能成为企业的财务主体,理由是当债权人或雇员控制企业时,企业处于破产状态,不可能正常运转,企业自然不存在财务活动,也就没有财务主体的必要了。照此说法,在非常态情况下,再谈论财务主体已没有意义,那所有者自然也谈不上是财务主体了。
二、财务主体二元论
财务主体的二元论主要是站在财权分割的理论基础上,认为财务主体具有双重、并列的特性,所有者和经营者是具有不同目标的企业财务主体。
刘贵生(1995)在《论产权结构与财务主体》中以财务分配权的归属为理论出发点来探讨财务主体问题。若企业的性质为独资、合伙性质,由于其产权与资源所有权归于一处,其财务主体是一元的;而在股份制企业,企业的产权虽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但却是独立存在的,故公司本身便是一个独立的产权主体,即财务资源分配的主体。但由于企业法人和原始产权主体均享有企业财务分配权的一部分,因此成就了公司所有者集团或股东集团成为股份制公司的另一财务主体。
高严和毛丽华(1998)在《论财务主体与财务改革》一文中认为,财务主体分为两个层次,第一财务主体是资本的终极所有权持有者,第二财务主体是资本的法人财产权拥有者。但是对于这两个财务主体的职责、关系以及如何区别,作者并未进一步进行阐述。而程宏伟(2003)在其《企业财务主体的主导性与从属性分析》一文中,从财务治理和如何决策的角度出发,分析认为财务主体具有主导性、从属性之分。
干胜道(2002)在其《两权分离与财务主体的二元性研究》一文中认为,在两权分离制度下,所有者为了自身权利得到充分行使和实现,必须要对所有者财务主体进行定位,企业的财权必须要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在其《论财权分割与财务主体二元性》(2006)一文中,针对王跃武《论财务主体一元性与财权主体多元性》一文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企业是由契约而构成的一个结合体,这个结合体本身不具备产权主体的条件,自然也不能成为财务主体,而能成为财务主体的只能是、必须是掌握企业财权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他们也是对企业投入要素的签约人。
杨君伟(2007)在其《二元财务主体下的财权动态安排》一文中认为由于出资者和经营者自身能力不同和技术条件的变化原因,企业的财权安排呈现动态性。不同于其《动态的财务主体观》的一元动态的观点,杨君伟在该文中认为企业的财务主体的本质是二元性,即出资者和经营者财务并存,但作者并未对自己这种观点的变化做出解釋。
三、财务主体多元论
汤谷良(1997)在其《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一文中纵向的按管理层次对企业财务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对财务主体加以划分为三类,分别是所有者财务、经营者财务和财务经理财务,并强调这其中的精髓是经营者财务。 张兆国(1997)在其《试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财务主体》文章中,通过研究认为财务主体应该是多元化的,并且应该从企业纵向和横向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划分。即在纵向角度分为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四个财务主体,在横向角度划分是在这每一个财务主体下按照分权管理原则、从上到下可以细分为多个具体的财务主体。
刘丽花等(2008)在《多元财务主体下财权动态配置探析》一文中,认为多元化的财务主体观点(即将财权主体纵向分为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更适合现在企业的现状。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通过各自的谈判与博弈能力来决定自身拥有企业哪些财权及拥有的程度,这种财权流的动态配置,可使企业运用有限的资金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冯建和罗福凯(2002)在其《论分工水平与财务主体多元化》一文中,以分工为理论基础,提出随着社会分工水平的细化,企业内部的分工也更加明显,这造成财务主体也向着多元化发。这样,只要能够独立进行资本投入、运作,进而创造收益、创造价值的私人、企业和国家都可以成为财务主体。但他们认为:一个财务主体的实现,必须要遵循分工与财务主体准则。因为任何一种分工都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否则这种分工就是不合理的、不经济的、不科学的,由此分工产生的财务主体是不必要的。据此得出财务主体必须是一个财务经济组织,有相对独立、完整的财务活动。如若不具有完整财务活动的业务或组织,其交易成本将大于分工效益,造成财务主体浪费。
四、相关评述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者将自己的资本投入企业,自身并不直接拥有企业。所有者投入资本后,这些资本都归企业所有,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与收益实际上都归属于企业。从这方面看,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财权,具备了成为财务主体的一个条件。但是笔者认为要想成为财务主体,还必须具备能够独立决策的能力。正如干胜道教授所言,企业只是一个契约的结合体,它自身并不能进行决策,以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故企业自身是财务主体的说法是不成立的。
独立性是财务主体确立的一个核心特征。它是指财务主体能够在不受外界直接干扰、影响的情况下,自主的进行投资、融资、分配等一系列财务经济活动。在公司治理中,管理层的决策最终要经过企业所有者的批准之后才能具体执行,他们没有独立进行决策的权利。在20世纪30年代开始,“经理革命”逐渐蔓延到许多企业,即管理层实际所拥有的权利已经远远超过其应有的权利范围,甚至已经在资本所有者的控制范围以外,内部人控制越来越严重。于是有些人认为经理层成为一个独立的财务主体的条件也越来越成熟。但是此时人们往往忽略了经营层权利扩大的原因,这种现象的出现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所订立契约的不完整性、契约实施环境不完全理想、理性经济人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这并不意味着经营者有对企业独立控制的权利。实际上,无论经营者的财务决策权怎么扩大,其地位如何提升,都不可能完全占有企业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他们的行为依然要受到所有者的监督和约束,是非独立的,因此管理层不可能称为财务主体,真正的财务主体只能是企业的所有者。
財务主体的另一重要特征是就财务的立场只能有一个,只有这样其行为的出发点才只能有一个,否则也就谈不上主体了。如果像有关学者研究所述,企业的财务主体可以有两个或多个,那么在进行经营决策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产生意见分歧,甚至是企业战略方向、目标的分歧。例如,管理层的目标更倾向于自身利益最大化,所有者的目标是股东财富最大化,债权人的目标是企业按期偿还本金等等,在实务中很难做到这些目标的统一。所以财务主体也不会是多元的。
综上所述,企业的财务主体只能是所有者,其立场就是实现自身财富最大化,在这个唯一的立场下,财务的管理者(即管理者)才能把握判断、决策的大方向,以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的目标。当然在实务中由于我国投资者尚不成熟,他们对其自身的权利与责任不太明晰,会造成管理层“内部人控制”现象,这需要我国要加大机构投资者的培养力度,明确所有者与管理者的职责权限。
参考文献:
[1]伍中信,贺正强,梁栋.财权分层理论与财务主体一元性,财会月刊(理论版),2005年第11期
[2]王跃武.财权、财权主体与财务治理:我国制度财务学发展的逻辑主线》.审计与经济研究,2009年第24卷第3期
[3]王岚,张汇澜,何满年.对财务主体理论的重新认识,财会月刊,2006年第4期
[4]蔡刚,干胜道.论财权分割与财务主体二元性,财会月刊,2006年第6期
[5]杨君伟.二元财务主体下的财权动态安排,财会月刊,2007年第5期
[6]汤谷良.经营者财务论-兼论现代企业财务分层管理架构,会计研究,1997年第5期
[7]刘丽花,徐广领,经壮.多元财务主体下财权动态配置探析,财会通讯,2008年第5期
作者简介:王宁宁(1984- ),女,汉族,河北,硕士研究生,燕京理工学院,财务会计;杨良(1968- ),女,汉族,陕西,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燕京理工学院,中国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制、会计理论与财务会计等;史晓娟(1980- ),女,汉族,山东,硕士研究生,燕京理工学院,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