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抛掷物与坠落物致害是两种不同的侵权责任。抛掷物致害是行为侵权,为一般侵权责任;坠落物致害是物件侵权,为特殊侵权责任。二者不宜合并规定。在抛坠物致害且侵权人不明的情况下,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坐",无论从责任分配还是损害预防的角度讲均不合理。必须充分衡平权利保护、自由保障和公益维护三者的关系,才能进行合理的权益配置,真正实现立法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