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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保险公估也是最近几年新兴的行业,但是在我国的保险市场占据重要的地位。为了扩大保险公估业的发展规模,我国建立一套完整的保险公估业制度,虽然有了制度的保证,但是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发展形势仍然险峻,因此,需要加强对保险公估业的管理,树立正确的管理观念,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本篇文章从车辆定损的角度分析我国公估的业的发展状况。
关键词:保险公估;制度;车辆定损;发展
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购买车辆。车辆的数量增加,交通事故案也持续上涨。在判断车辆受损情况的时候,物价部门对受损的车辆进行评估,评估车辆的受损情况,并且将评估结果交给交通部门。而交通部门就通过评估结果为交通事故做出裁决。物价部门的评估工作需要支付费用,而且支付费用的一方一般是事故的车主。但是在对车辆进行评估中,存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与物价部门的评估结果不同,结果不同激发了车主与物价部门的矛盾。这时,就需要保险公估人以中介的立场,调节矛盾。本文通过物价部门分析了建立保险公估制度的必要。
1 物价部门定损,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我国的一些物价部门对事故中的车辆进行估损的时候,态度强硬,当车主不愿意的估损的时候,也强制的车辆进行估损,并且收取高额的费用。物件部门的这样做法,是不正确的。与我国的保险法相违背,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有些地区的物价与公安两部门做出联合规定,评估出险受损车辆及物品的损失依照“规定”应收取适当服务费。参照物价部门现有的做法,由事故车主负担依照损失额的比例进行提取评估费用。物价部门的这种做法使得这一局面难免出现:损失估得越高,估价费就收得越多,致使被保险人额外支出了本不应承担的估损费用。另外,偏离实际高估受损车辆的损失的费用行为,不但增加了保险人的赔偿费的支出,也很大地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2 我国保险公估业现状之分析
2.1 外在因素阻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我国的保险公估发展空间比较小,社会需求不高。我国有很多的保险公司,每个保险公司基本都具有承担保险业务的能力,尽管业务的能力还存在着不足,但是保险公司可以独立的控制保险中每一个环节。而且很多的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利润,将理赔工作变为保险工作中的一部分,理赔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效益。理赔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降低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在保险公司独揽业务的情况下,开展理赔的工作时,不可能让第三方加入。除了保险公司的原因,我国的评估市场秩序混乱,评估市场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专业评估;另外一种是兼业评估。尽管评估中有专业的主体,但是,专业评估的市场小,而且兼业评估以“物美价廉”的手段,分走了专业评估的一些客户源。此外,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在发展中,没有一个可以依赖的法律体系,当法律机制不健全,保险公估业在发展中缺少了必要的约束力,而且当地的政府对于保险公估业也没有实行监督,社会监督不到位,保险公估业自身的约束力又差,使我国的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受到影响。
2.2 内在因素阻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任何一个行业在发展中都需要必要的宣传,尤其是受众度小的行业,宣传可以向群众普及该行业的内容,而且在宣传中可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扩大知名度。但是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在宣传上的工作不到位,基本上没有任何的宣传,而群众对于保险公估业也不是十分的了解,对于保险公估的认同感更加低。我国很多的保险公估机构都要保险公司的参与,而且大部分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业务员,都是从保险行业转行,因此,群众会普遍的认为,保险公估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是保险公司的附属,在理赔的环节会更加倾向保险公司。我国的保险公估也存在着独立性差的弱点,对于公共公估人的分类不明显。我国在保险公估的监管不合理,一个公共的评估公司可以是由保险公司出资,也可以由保险公估员以及经纪公司出资,这种集体出资的形式对于保险公估的独立性有严重的影响。同时,在我国的保险公估市场,从事保险公估的人员能力差,素质不高,在进行保险公估的时候经常出现错误。并且我国的正规的保险公估机构少,机构的规模小,机构中所掌握的信息旧、管理人员对于保险公估的管理不合理等等,都使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发展缓慢。
3 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建议
3.1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为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进行有关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定损方面的立法,针对评估定损机构的资质条件、考核制度、运行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拟定全面严格的规范。依法界定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范围和责任,严禁政府部门干预评估定损事故车辆的工作,依靠严格的立法活动,辅以高效的监督机制,杜绝权力寻租现象,保护出险车辆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撤销以政府部门名义设立的“评估定损中心”,为了保证评估定损工作的合理、公平、高效,需要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让民间评估机构进入市场竞争,以具备资质为前提,以平等竞争为基础,允许多个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定损工作,让公估人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3.2 强化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提升其权威性
我国保险公估人成长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共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韩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聘用保险公估人对保险事故损失额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从事理赔事务的公估人员承接此项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保险法中也有相似规定还有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的合法第三方公共评估机构作出的公共评估报告有法律效力。希望我国也能将此规定引入我国的保险法领域,将由公共评估机构定损改为强制性条款,规定参与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评估机构对保险理赔事务进行处理,原则上必须依照保险评估机构的公估报告作出的定损结果进行理赔,除非有证据证明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定损单不合理,由主张方负举证责任。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公估在发展中,受内外因素的影响,发展缓慢,但是从总体的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保险公估业还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而且保险公估业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个重要行业,因此要重视保险公估的作用。国家要支持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保险公估业的约束力。而保险公估业也要为自身的发展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春梅.中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制度设计与选择[J].理论学刊,2013(6).
[2]李艳,马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探析[J].保险市场,2012(2).
[3]游悠洋.基于我国保险公估业现状的矛盾分析与行业发展研究[J].中国保险,2012(2).
[4]张领伟,周雅琴.保险公估管理制度探析[J].中国保险,2012(3).
关键词:保险公估;制度;车辆定损;发展
经济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质量,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购买车辆。车辆的数量增加,交通事故案也持续上涨。在判断车辆受损情况的时候,物价部门对受损的车辆进行评估,评估车辆的受损情况,并且将评估结果交给交通部门。而交通部门就通过评估结果为交通事故做出裁决。物价部门的评估工作需要支付费用,而且支付费用的一方一般是事故的车主。但是在对车辆进行评估中,存在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的评估结果与物价部门的评估结果不同,结果不同激发了车主与物价部门的矛盾。这时,就需要保险公估人以中介的立场,调节矛盾。本文通过物价部门分析了建立保险公估制度的必要。
1 物价部门定损,既不合理,又不合法
我国的一些物价部门对事故中的车辆进行估损的时候,态度强硬,当车主不愿意的估损的时候,也强制的车辆进行估损,并且收取高额的费用。物件部门的这样做法,是不正确的。与我国的保险法相违背,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
有些地区的物价与公安两部门做出联合规定,评估出险受损车辆及物品的损失依照“规定”应收取适当服务费。参照物价部门现有的做法,由事故车主负担依照损失额的比例进行提取评估费用。物价部门的这种做法使得这一局面难免出现:损失估得越高,估价费就收得越多,致使被保险人额外支出了本不应承担的估损费用。另外,偏离实际高估受损车辆的损失的费用行为,不但增加了保险人的赔偿费的支出,也很大地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2 我国保险公估业现状之分析
2.1 外在因素阻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我国的保险公估发展空间比较小,社会需求不高。我国有很多的保险公司,每个保险公司基本都具有承担保险业务的能力,尽管业务的能力还存在着不足,但是保险公司可以独立的控制保险中每一个环节。而且很多的保险公司为了拓展业务范围,提高利润,将理赔工作变为保险工作中的一部分,理赔也为保险公司带来一定的效益。理赔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降低也有一定的作用。因此,在保险公司独揽业务的情况下,开展理赔的工作时,不可能让第三方加入。除了保险公司的原因,我国的评估市场秩序混乱,评估市场的主体有两种,一种是专业评估;另外一种是兼业评估。尽管评估中有专业的主体,但是,专业评估的市场小,而且兼业评估以“物美价廉”的手段,分走了专业评估的一些客户源。此外,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在发展中,没有一个可以依赖的法律体系,当法律机制不健全,保险公估业在发展中缺少了必要的约束力,而且当地的政府对于保险公估业也没有实行监督,社会监督不到位,保险公估业自身的约束力又差,使我国的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受到影响。
2.2 内在因素阻碍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任何一个行业在发展中都需要必要的宣传,尤其是受众度小的行业,宣传可以向群众普及该行业的内容,而且在宣传中可以提高自身的影响力,扩大知名度。但是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在宣传上的工作不到位,基本上没有任何的宣传,而群众对于保险公估业也不是十分的了解,对于保险公估的认同感更加低。我国很多的保险公估机构都要保险公司的参与,而且大部分从事保险公估工作的业务员,都是从保险行业转行,因此,群众会普遍的认为,保险公估业不是一个独立的机构,是保险公司的附属,在理赔的环节会更加倾向保险公司。我国的保险公估也存在着独立性差的弱点,对于公共公估人的分类不明显。我国在保险公估的监管不合理,一个公共的评估公司可以是由保险公司出资,也可以由保险公估员以及经纪公司出资,这种集体出资的形式对于保险公估的独立性有严重的影响。同时,在我国的保险公估市场,从事保险公估的人员能力差,素质不高,在进行保险公估的时候经常出现错误。并且我国的正规的保险公估机构少,机构的规模小,机构中所掌握的信息旧、管理人员对于保险公估的管理不合理等等,都使我国的保险公估业发展缓慢。
3 完善我国保险公估人制度的建议
3.1 防止行政权力滥用,为保险公估人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进行有关交通事故车辆评估定损方面的立法,针对评估定损机构的资质条件、考核制度、运行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拟定全面严格的规范。依法界定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权力范围和责任,严禁政府部门干预评估定损事故车辆的工作,依靠严格的立法活动,辅以高效的监督机制,杜绝权力寻租现象,保护出险车辆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第二,撤销以政府部门名义设立的“评估定损中心”,为了保证评估定损工作的合理、公平、高效,需要积极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让民间评估机构进入市场竞争,以具备资质为前提,以平等竞争为基础,允许多个评估主体参与评估定损工作,让公估人在市场竞争中实现优胜劣汰。
3.2 强化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提升其权威性
我国保险公估人成长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是公共评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韩国《保险法》保险公司应聘用保险公估人对保险事故损失额进行评估或者委托从事理赔事务的公估人员承接此项任务作出了明确规定,在保险法中也有相似规定还有德国和奥地利,规定由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指定的合法第三方公共评估机构作出的公共评估报告有法律效力。希望我国也能将此规定引入我国的保险法领域,将由公共评估机构定损改为强制性条款,规定参与保险活动的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将由保险合同当事人商定的具有合法资质的保险评估机构对保险理赔事务进行处理,原则上必须依照保险评估机构的公估报告作出的定损结果进行理赔,除非有证据证明保险公估机构出具的定损单不合理,由主张方负举证责任。
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保险公估在发展中,受内外因素的影响,发展缓慢,但是从总体的发展形势来看,我国的保险公估业还存在较大的发展潜力。而且保险公估业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一个重要行业,因此要重视保险公估的作用。国家要支持保险公估业的发展,完善监督管理体制,加强保险公估业的约束力。而保险公估业也要为自身的发展进行宣传,提高知名度,促进保险公估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春梅.中国财产保险理赔服务制度设计与选择[J].理论学刊,2013(6).
[2]李艳,马忆.我国保险公估业的健康发展问题探析[J].保险市场,2012(2).
[3]游悠洋.基于我国保险公估业现状的矛盾分析与行业发展研究[J].中国保险,2012(2).
[4]张领伟,周雅琴.保险公估管理制度探析[J].中国保险,2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