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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是其交往行为理论在伦理学领域里的运用和拓展。交往行为理论是以普遍语用学为基础的,而交往行为通过语言而达成相互理解。因此,哈贝马斯的交往伦理学实质上就是“话语”活动的伦理,“理解”也就相应地成为中心概念。哈贝马斯所言的“理解”已经由传统主体对客体的目的一工具性理解转变为交互主体间的交往性理解,它是展开于主体间的交互性意识活动。而在没有任何强制与暴力压制的理想话语环境中达致交互主体性理解,是其话语论辩的主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