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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主要相关条例内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与图书馆相关的第七条成为图书馆界合理使用馆藏作品的法理依据。《条例》第七条“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