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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南京2013年12月25日报道:南京市民彭凯得知个人信用报告在未经其授权情况下,遭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违规获取,遂以中国银行侵犯其个人隐私权益为由,将该行起诉至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该行未经彭凯书面授权查询其个人信息,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因此驳回了彭凯的诉讼请求。
据彭凯反映,2013年6月17日,他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实施个人征信查询时,被告知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已于2013年5月21日以“贷款审批”为由获取过其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时间显示为“2013年5月21日11时47分17秒”。彭凯咨询律师后得知,银行只有在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方可查询公民个人征信记录,中国银行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规且未知用途,其隐私权已经遭遇侵犯。
2013年12月13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称,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私事、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披露的权利。公民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外,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中国银行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应当依据侵权的构成要件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之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应当以向他人披露、宣扬作为行为要件,又因被告的查询行为尚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彭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彭凯承担。
早前的2013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致彭凯的信访回复称,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未取得当事人授权,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事实成立,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卢湾支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12月19日出具给彭凯的2013年第16号的政务公开告知书显示,该行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可咨询相关信息。
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中国银行将其被查询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所以该银行主观上并不具侵犯彭凯个人隐私的故意。审理此案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人民网记者,判决书已经很清楚说明对彭凯的诉讼不予支持的理由。此案宣判后,彭凯不服判决,表示将提请上诉。
据彭凯反映,2013年6月17日,他在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实施个人征信查询时,被告知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已于2013年5月21日以“贷款审批”为由获取过其个人征信报告,查询时间显示为“2013年5月21日11时47分17秒”。彭凯咨询律师后得知,银行只有在获得本人授权的情况下方可查询公民个人征信记录,中国银行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违规且未知用途,其隐私权已经遭遇侵犯。
2013年12月13日,秦淮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决结果称,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个人私事、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隐私不被他人知晓、披露的权利。公民在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个人信用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除对已发放的个人信贷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外,应当取得被查询人的书面授权。
不过法院同时认为,中国银行的行为到底有没有侵犯原告的隐私权,应当依据侵权的构成要件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之规定,侵犯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应当以向他人披露、宣扬作为行为要件,又因被告的查询行为尚不构成对原告隐私权的侵害,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驳回原告彭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彭凯承担。
早前的2013年9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致彭凯的信访回复称,中国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未取得当事人授权,违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事实成立,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卢湾支行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整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13年12月19日出具给彭凯的2013年第16号的政务公开告知书显示,该行正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行政处罚程序完成后,申请人可咨询相关信息。
因原告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中国银行将其被查询的信息透露给第三方,所以该银行主观上并不具侵犯彭凯个人隐私的故意。审理此案的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法官告诉人民网记者,判决书已经很清楚说明对彭凯的诉讼不予支持的理由。此案宣判后,彭凯不服判决,表示将提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