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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机构,在法律的授权范围内,对国家整个金融行业实施的监督、监察和管理。当前时期,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做好金融监管非常关键,应当在确立一定监管目标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监管原则进行金融监管。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经济的稳定,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尤其对于经济薄弱或经济发展中国家,保持金融稳定更为重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保持金融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对于保持国家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状况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家经济体系的平衡
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殊行业,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金融监管可以帮助管理者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保持金融良好的秩序和效率
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效率和金融秩序的重要条件。为了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规范地经营,以保证金融运行有序、竞争公平且有效率。
二、实施金融监管必须确立恰当的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具体监管目标体现在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上,根据我国当前的金融实际,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
(一)一般目标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健全、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
(二)具体目标
经营的安全性、政策的一致性和竞争的公平性。经营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三、金融监管必须在一定的原则下进行
(一)依法管理原则
在依法管理上。一方面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要有法来保证,不能有例外;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非如此则难以保持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也就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二)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金融管理当局的管理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造成金融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甚至引起经常性的银行业破产倒闭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为此,金融管理的目标应是创造一个公平、适度、高效的竞争环境。
(三)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外部强制管理再缜密严格也是相对有限的,如果管理对象不配合、不愿自我约束而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应付、对抗,那么外部强制监管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将希望全部放在金融机构本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上,则实难有效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冒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一定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加强外部强制管理结合起来。
(四)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
要求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历来都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金融法规和一系列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及风险防范。但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追求发展就必须讲求效益。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切实把防范风险同促进金融机构效益协调起来。
四、我国实施金融监管,应当采取切实的手段
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是国家法律和法规,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 “稽”,就是审查;“核”,就是认真地对照、考查、核算、核实。金融稽核是由管辖行的稽核机构派出人员以超脱的、公正的客观地位,对辖属行、处、所,或业务领导范围内的专业行处,运用专门的方法,就其真实、合法、正确、完整性,做出评价或建议,向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提出报告。因此,金融稽核是做好金融宏观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人民银行的稽核分两类,即全面稽核与专项稽核。
(一)全面稽核
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业务、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按照稽核程序进行检查。检查以业务经营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性、信贷计划的适度性、资产的风险性、负债清偿的保证性、经营的效益性、管理的科学性为主要内容
(二)专项稽核
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活动或经营管理的某一方面、某一层次、某一项目、某一问题的真实性或合规性进行专项的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具体稽核时,又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稽核方式;(2)报表稽核方式;(3)委托稽核方式;(4)联合稽核方式。
(孙建春,1979年生,唐山丰南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当前我国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金融监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十分重要,不仅关系到经济的稳定,而且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尤其对于经济薄弱或经济发展中国家,保持金融稳定更为重要。我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转型时期,保持金融的稳定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平稳发展。
(一)对于保持国家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的状况对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于金融业在国民经济中处于特殊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对金融业的监管是国家经济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防范金融风险,保持国家经济体系的平衡
金融业是一个存在诸多风险的特殊行业,它关系到千家万户和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将对整个社会产生很大的影响。金融监管可以帮助管理者将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保证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保持金融良好的秩序和效率
良好的金融秩序是保证金融安全的重要前提,公平竞争是保持金融效率和金融秩序的重要条件。为了金融业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规范地经营,以保证金融运行有序、竞争公平且有效率。
二、实施金融监管必须确立恰当的监管目标
金融监管目标是实现金融有效监管的前提和监管当局采取监管行动的依据。世界大多数国家的具体监管目标体现在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上,根据我国当前的金融实际,现阶段的金融监管目标可概括为:
(一)一般目标
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与安全,保证中国金融业的稳健运行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一般目标应该是促成建立和维护一个健全、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保证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健康地发展,从而保护金融活动各方(特别是存款人)的利益,推动经济和金融发展。
(二)具体目标
经营的安全性、政策的一致性和竞争的公平性。经营的安全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二是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三、金融监管必须在一定的原则下进行
(一)依法管理原则
在依法管理上。一方面金融机构必须接受国家金融管理当局的监督管理,要有法来保证,不能有例外;另一方面管理当局实施监管必须依法而行。非如此则难以保持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强制性和一贯性,也就不能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二)合理、适度竞争原则
竞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条基本规律,是优胜劣汰的一种有效机制。金融管理当局的管理重心应放在创造适度竞争环境上,既要避免造成金融垄断,又要防止出现过度竞争、破坏性竞争从而波及金融业的安全和稳定,甚至引起经常性的银行业破产倒闭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剧烈动荡。为此,金融管理的目标应是创造一个公平、适度、高效的竞争环境。
(三)自我约束与外部强制相结合原则
外部强制管理再缜密严格也是相对有限的,如果管理对象不配合、不愿自我约束而是千方百计设法逃避、应付、对抗,那么外部强制监管也难以收到预期效果;相反,如果将希望全部放在金融机构本身自觉自愿的自我约束上,则实难有效避免种种不负责任的冒险经营行为与道德风险的发生。因此,一定要把创造自我约束环境和加强外部强制管理结合起来。
(四)安全稳健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
要求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业务历来都是金融监管的中心目的,为此所设的金融法规和一系列指标体系都是着眼于金融业的安全稳健及风险防范。但金融业的发展毕竟在于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追求发展就必须讲求效益。因此,金融监管必须切实把防范风险同促进金融机构效益协调起来。
四、我国实施金融监管,应当采取切实的手段
中央银行实施金融监管的依据是国家法律和法规,中央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行外部监督、稽核、检查和对违法者进行处罚。在具体监管过程中,主要运用金融稽核手段。 “稽”,就是审查;“核”,就是认真地对照、考查、核算、核实。金融稽核是由管辖行的稽核机构派出人员以超脱的、公正的客观地位,对辖属行、处、所,或业务领导范围内的专业行处,运用专门的方法,就其真实、合法、正确、完整性,做出评价或建议,向派出机构及有关单位提出报告。因此,金融稽核是做好金融宏观控制的一项重要手段,是经济监督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门,与纪检、监察、审计工作有着紧密的联系。中国人民银行的稽核分两类,即全面稽核与专项稽核。
(一)全面稽核
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全面业务、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按照稽核程序进行检查。检查以业务经营合法性、资本金的充足性、信贷计划的适度性、资产的风险性、负债清偿的保证性、经营的效益性、管理的科学性为主要内容
(二)专项稽核
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活动、财务活动或经营管理的某一方面、某一层次、某一项目、某一问题的真实性或合规性进行专项的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在进行具体稽核时,又有以下几种方式:(1)现场稽核方式;(2)报表稽核方式;(3)委托稽核方式;(4)联合稽核方式。
(孙建春,1979年生,唐山丰南人,唐山职业技术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