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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经济的发展,利用电子货币进行的洗钱活动,已经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重要形式,它不仅侵蚀了市场经济秩序,破坏了合法的商业活动,而且加大了全球金融风险,阻碍了世界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加强对电子货币与反洗钱问题的研究,就具有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电子货币;洗钱;反洗钱;监管;对策
自20世纪20年代世界上首次出现洗钱犯罪以来,其发展势头越来越猛,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洗钱的手段可谓是日新月异,不断创新。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带来了金融业的深刻变革,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兴支付方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从信息科学的技术层面看,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自身强大的技术优势也极大地便利了洗钱犯罪,受到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使洗钱与网络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新的特征——电子货币成为洗钱的新型工具。
一、相关概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以及公开网络进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出机制。在操作中,电子货币消费者以一定的先进或银行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字信息,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当消费协议达成后,消费者即可通过相关电子媒介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实现价值转移和债务清偿。
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反洗钱定义为:“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二、 电子货币交易特点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电子货币出现后,不法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更容易得逞,从而追踪和核查电子货币下的洗钱问题比传统货币环境下难度更大。电子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匿名性
传统的交易模式无论是现金还是转账方式,一般都在金融体系留下交易记录等数据信息,并且大都采取面对面的形式,银行基于审慎原则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文件或资料进行核对和登记,这些措施有利于事后对可疑交易线索的跟踪追查;而对于电子货币,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监管的空白大大增强了电子货币的隐蔽性。电子货币的应用和发展,消除了客户间面对面的交易限制,这种交易行为依靠系统设计完成,难于追踪,疏于监控。
2、 即时性
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迅速灵活,能及时完成。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推广与升级,某个地方的人都可以与其他地方的人使用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即时交易,而不受地域限制。客户通过在线个人账户利用网络方式使得交易能在瞬间完成。由于客户身份难以鉴别,要从海量的交易数据中甄别可疑线索绝非易事。退一步讲,即使技术可行,也会造成执法成本太高,操作上不经济,使控制和侦查洗钱犯罪面临很大的困难。
3、 虚拟性
由于电子货币不过是用技术手段虚拟电脑数据基本元素0和1组成的,没有任何笔迹、签名等痕迹留存,即使电子交易留下了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也难以确定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有关交易都是在一个电子的虚拟环境中进行,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同样难以鉴别。无法了解客户,也无法确认交易真实性的双重困难使得洗钱案件的侦查进展缓慢。在当前网上监测与金融监管的技术制约条件下,如何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就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课题。
4、 分离性
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使用了众多的加密技术,加密技术的采用一方面保证了交易各方的安全,使得电子商务能够正常地进行,而另一方面也将交易各方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使洗钱活动不易被察觉。这种分离性有利于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的掩护设立虚假交易进行犯罪利益的清洗转移。一般情况下,犯罪集团只需要控制交易参与客户信用卡账户,而信用卡公司、互联网服务商互联网发票商和涉及的银行仅仅知悉其中的一部分,都难以发现可疑之处,使得洗钱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也增加了调查难度。
5、 非居间性
即无需处于政府监控的第三方(如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参与,就可以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电子现金的支付和转移。借助新技术进行远距离传输,可以实现电子货币的即时非居间转移,对政府监督网络支付系统构成最直接的挑战。在缺乏传统金融监督情报和证据的情况下,启动针对具体虚拟交易活动的侦查是不大可能侦测到对等价值传输的,从而达到了掩盖稽核痕迹进行洗钱的目的。
三、电子货币洗钱的对策分析
电子货币使得金融机构不再成为社会资金流动的必然载体,其体积小、网络性、匿名性、快速转移性及无地域限制等特性,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成为更加隐蔽的洗钱犯罪工具。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多种途径防范利用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
1、 控制电子货币发行权
电子货币的发行主题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通讯公司、软件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发行主题的多元化使传统反洗钱的监管方式失去效力。面对我国电子货币市场比较落后的现状,只有允许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同时又对发行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使其置于金融监管范畴之内,才能在鼓励电子货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
2、 完善立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电子货币洗钱的法规仅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面对我国电子货币监管方面法律的空白状态,首先,需要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人的法律地位,尽快将其纳入到反洗钱法的监管体系;其次,应效仿现行反洗钱法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适合电子货币的反洗钱规章制度,较好地实现电子货币的自由流通性与可追踪性的统一。
3、 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范围
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题多元化的特性,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反洗钱工作急需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合作,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人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电子货币发行商在提供服务时,可要求客户提供可靠的身份认证信息,建立记录与用户IP地址或联系电话相关的资料备案,方便后期查询和监控。电子货币的资金转移须借助网络才能完成,只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记录下客户使用的IP地址和链接时间等相关信息,才能进行有效追踪。
4、 采用数据挖掘技术
电子货币的数字虚拟性质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但现代科技并非束手无策。如果涉及电子货币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建立数据库储存和记录交易情况,那么可以使用数据挖掘技术来打击洗钱活动。数据挖掘,又称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是指从数据库的大量数据中筛选有价信息,寻找经常出现的模式,检查趋势并发掘事实,提供决策数据的技术。在反洗钱工作中运用数据挖掘工具,对数据库中的金融数据进行估值,按某种属性标准建立分类模型,找出数据间的关联规则,并对所涉及的一些异常数据进行偏差检验,最后描述挖掘结果。这样便可以在电子货币交易记录的数据中找出资金转移过程中的非常态资金,发现和追踪洗钱犯罪。
四、 研究结论
本文阐述了电子货币洗钱的概念及特点,以及给传统洗钱方式所带来的挑战,同时提出了解决目前国内外反洗钱问题的对策。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电子货币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而且还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在电子货币世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安全,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在我国当前电子货币相对国外发展还比较落后的前提下,遵循《反洗钱法》,发展我国在社会主义特色道路下具有自主特色的电子货币反洗钱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杜斌. 目前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11.7:206-207
[2]周丽媛.刍析电子货币洗钱与反洗钱[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6:25-26
[3]魏岩.电子银行业务领域反洗钱工作对策[J].现代金融.2010.6.:21-21
[4]冯怡.洗钱犯罪方式分析及对策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10. (1):81
[5] 黄俊超,赵建和,李晓菲.探析电子货币环境下的反洗钱工作[J].金融会计.2011.3: 69-72
关键词:电子货币;洗钱;反洗钱;监管;对策
自20世纪20年代世界上首次出现洗钱犯罪以来,其发展势头越来越猛,目前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金融犯罪。随着时代的进步,洗钱的手段可谓是日新月异,不断创新。计算机,互联网的出现,带来了金融业的深刻变革,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新兴支付方式得到了迅速的发展;而从信息科学的技术层面看,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及其自身强大的技术优势也极大地便利了洗钱犯罪,受到洗钱犯罪分子的青睐,使洗钱与网络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呈现出新的特征——电子货币成为洗钱的新型工具。
一、相关概念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电子货币是指在零售支付机制中,通过销售终端、不同的电子设备以及公开网络进行支付的“储值”和预付支出机制。在操作中,电子货币消费者以一定的先进或银行存款从发行者处兑换并获得代表相同金额的数字信息,并以可读写的电子信息方式存储起来,当消费协议达成后,消费者即可通过相关电子媒介将该电子数据直接转移给支付对象,实现价值转移和债务清偿。
我国第一部专门的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将反洗钱定义为:“本法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二、 电子货币交易特点
随着经济与科技的发展,尤其是电子货币出现后,不法分子利用电子货币进行洗钱更容易得逞,从而追踪和核查电子货币下的洗钱问题比传统货币环境下难度更大。电子货币的交易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匿名性
传统的交易模式无论是现金还是转账方式,一般都在金融体系留下交易记录等数据信息,并且大都采取面对面的形式,银行基于审慎原则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文件或资料进行核对和登记,这些措施有利于事后对可疑交易线索的跟踪追查;而对于电子货币,加密技术的采用以及监管的空白大大增强了电子货币的隐蔽性。电子货币的应用和发展,消除了客户间面对面的交易限制,这种交易行为依靠系统设计完成,难于追踪,疏于监控。
2、 即时性
使用电子货币进行交易迅速灵活,能及时完成。随着电子货币的不断推广与升级,某个地方的人都可以与其他地方的人使用电子货币通过网络即时交易,而不受地域限制。客户通过在线个人账户利用网络方式使得交易能在瞬间完成。由于客户身份难以鉴别,要从海量的交易数据中甄别可疑线索绝非易事。退一步讲,即使技术可行,也会造成执法成本太高,操作上不经济,使控制和侦查洗钱犯罪面临很大的困难。
3、 虚拟性
由于电子货币不过是用技术手段虚拟电脑数据基本元素0和1组成的,没有任何笔迹、签名等痕迹留存,即使电子交易留下了密码、身份证号码等,也难以确定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有关交易都是在一个电子的虚拟环境中进行,交易本身的真实性同样难以鉴别。无法了解客户,也无法确认交易真实性的双重困难使得洗钱案件的侦查进展缓慢。在当前网上监测与金融监管的技术制约条件下,如何及时发现和有效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就成为一个严峻的现实课题。
4、 分离性
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其使用了众多的加密技术,加密技术的采用一方面保证了交易各方的安全,使得电子商务能够正常地进行,而另一方面也将交易各方限制在一定的活动范围内,使洗钱活动不易被察觉。这种分离性有利于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的掩护设立虚假交易进行犯罪利益的清洗转移。一般情况下,犯罪集团只需要控制交易参与客户信用卡账户,而信用卡公司、互联网服务商互联网发票商和涉及的银行仅仅知悉其中的一部分,都难以发现可疑之处,使得洗钱具有更强的隐蔽性,也增加了调查难度。
5、 非居间性
即无需处于政府监控的第三方(如银行和其他金融监管机构)的参与,就可以在买方和卖方之间实现电子现金的支付和转移。借助新技术进行远距离传输,可以实现电子货币的即时非居间转移,对政府监督网络支付系统构成最直接的挑战。在缺乏传统金融监督情报和证据的情况下,启动针对具体虚拟交易活动的侦查是不大可能侦测到对等价值传输的,从而达到了掩盖稽核痕迹进行洗钱的目的。
三、电子货币洗钱的对策分析
电子货币使得金融机构不再成为社会资金流动的必然载体,其体积小、网络性、匿名性、快速转移性及无地域限制等特性,使传统洗钱的三个阶段融为一体,成为更加隐蔽的洗钱犯罪工具。因此,非常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通过多种途径防范利用电子货币的洗钱犯罪。
1、 控制电子货币发行权
电子货币的发行主题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通讯公司、软件公司等非金融机构,发行主题的多元化使传统反洗钱的监管方式失去效力。面对我国电子货币市场比较落后的现状,只有允许非金融机构发行电子货币,同时又对发行机构进行严格审查和控制,使其置于金融监管范畴之内,才能在鼓励电子货币市场自由竞争的同时,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
2、 完善立法和相关规章制度
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涉及电子货币洗钱的法规仅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银行外币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面对我国电子货币监管方面法律的空白状态,首先,需要明确电子货币发行人的法律地位,尽快将其纳入到反洗钱法的监管体系;其次,应效仿现行反洗钱法管理办法,逐步建立适合电子货币的反洗钱规章制度,较好地实现电子货币的自由流通性与可追踪性的统一。
3、 扩大反洗钱责任人的范围
由于电子货币发行主题多元化的特性,除了银行类金融机构外,反洗钱工作急需社会各部门的广泛合作,非银行的电子货币发行人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电子货币发行商在提供服务时,可要求客户提供可靠的身份认证信息,建立记录与用户IP地址或联系电话相关的资料备案,方便后期查询和监控。电子货币的资金转移须借助网络才能完成,只有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记录下客户使用的IP地址和链接时间等相关信息,才能进行有效追踪。
4、 采用数据挖掘技术
电子货币的数字虚拟性质给洗钱者以可乘之机,但现代科技并非束手无策。如果涉及电子货币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遵守反洗钱义务,建立数据库储存和记录交易情况,那么可以使用数据挖掘技术来打击洗钱活动。数据挖掘,又称为数据库中的知识发现,是指从数据库的大量数据中筛选有价信息,寻找经常出现的模式,检查趋势并发掘事实,提供决策数据的技术。在反洗钱工作中运用数据挖掘工具,对数据库中的金融数据进行估值,按某种属性标准建立分类模型,找出数据间的关联规则,并对所涉及的一些异常数据进行偏差检验,最后描述挖掘结果。这样便可以在电子货币交易记录的数据中找出资金转移过程中的非常态资金,发现和追踪洗钱犯罪。
四、 研究结论
本文阐述了电子货币洗钱的概念及特点,以及给传统洗钱方式所带来的挑战,同时提出了解决目前国内外反洗钱问题的对策。从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电子货币技术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支付方式,而且还为洗钱这一犯罪行为在电子货币世界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极大的威胁着我国金融体制的安全,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因此,在我国当前电子货币相对国外发展还比较落后的前提下,遵循《反洗钱法》,发展我国在社会主义特色道路下具有自主特色的电子货币反洗钱体制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杜斌. 目前电子货币环境下反洗钱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师.2011.7:206-207
[2]周丽媛.刍析电子货币洗钱与反洗钱[J].财会月刊:综合版.2008.6:25-26
[3]魏岩.电子银行业务领域反洗钱工作对策[J].现代金融.2010.6.:21-21
[4]冯怡.洗钱犯罪方式分析及对策研究[J].江苏科技信息(学术研究).2010. (1):81
[5] 黄俊超,赵建和,李晓菲.探析电子货币环境下的反洗钱工作[J].金融会计.2011.3: 6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