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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提出了“集检(检察权)审(审判权)两权于法官”的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审理模式,下文拟就这一审理模式谈谈个人的看法。 一、“集检审两权于法官”的审理模式的提出及基本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对上述条款,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