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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妇枕边吹风接大单
2005年6月左右,赵某与吴六徕确立了情人关系。
据赵某供述,2010年5月,吴六徕在担任湖南省洞口至新宁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和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新公司”)经理期间,游某以长沙某公司名义与河北衡水某公司湖南办事处主任赵甲合伙经营湖南高速公路桥梁支座的销售业务。
在此期间,游某、赵甲为了成为洞新高速桥梁支座供货商,遂决定与赵某合作。应游某和赵甲的要求,赵某将赵甲引荐给吴六徕,共同商量桥梁支座供应厂家入围等事项,吴六徕对赵甲承诺,确保其报名的单位列为“洞新高速”桥梁支座供货商,但要其与赵某洽谈具体事宜。吴六徕口中的“洽谈具体事宜”,实际上就是如何给报酬。
2010年8月的一天,游某、赵甲在与赵某洽谈时,向赵某提出:她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只要吴六徕确保他们控制的公司入围,就分三阶段给予赵某合同金额10%的回扣。赵某表示同意,并将情况告诉了吴六徕,吴六徕听后也非常满意。
2010年9月,经吴六徕决定,由赵甲、游某报名的四家单位被列为洞新高速桥梁支座的供应商,承接了2500余万元的桥梁支座供应业务。自2010年9月开始至2013年3月,游某、赵甲按事先承诺先后分五次送给吴六徕、赵某好处费160万元。赵某每次收钱的情况均告诉了吴六徕,后因工程款未结清以及案发,尚有60万元未兑付。
另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游某、赵甲提供的支座出现裂纹,后经吴六徕协调,继续由游某二人提供桥梁支座。游某二人为感谢吴六徕的关照,在长沙一酒店送给吴六徕一根价值8.1016万元的200克金条。
向请托者索要好处费
2006年至2013年3月间,吴六徕担任的都是手握实权的要职。
吴六徕先后担任湖南省高管局养护工程公司副经理、湖南省郴州——宁远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监、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和洞新公司经理等职务,落马前担任湖南省高管局邵阳管理处党委书记。
吴六徕一度掌管着高速公路土建工程、路面工程、材料供应的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等大权。
洞新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证言显示:吴六徕作为公司经理,公司财务和材料款支付都由他审批。洞新高速的钢绞线、支座、波纹管等实行入围制,入围单位的确定也由他决定。这段时间,也是吴六徕受贿最为疯狂的时候。
2009年5月,吴六徕担任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期间,某监理公司负责人刘某多次找吴六徕,请求在洞新高速监理业务投标时给予关照。吴六徕表示同意,但以所谓“掮客”的名义向刘某索要该监理业务合同价款10%的好处费。刘某与吴六徕约定中标后支付。
之后,吴六徕利用职权,在清标及评审过程中对刘某给予关照,并出面联系其他入围单位要其配合刘某围标。在吴六徕的帮助下。刘某顺利中标,合同价款1350万元。
刘某为了履行其与吴六徕的约定,特地到银行办了两张卡。2010年8月,刘某送给吴六徕两张总金额为68万元的银行卡。事后,吴六徕将银行卡交给情妇赵某,由赵某将该款取出。2011年7月,刘某又分别向上述两张银行卡中存入67万元。吴六徕再次安排赵某将该款取出。
晏某行贿的动机,也是为了感谢吴六徕在承接工程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
2010年3月,吴六徕担任洞新公司经理期间,晏某经营的株洲某公司承接了洞新高速第3合同段一工区的土石方业务,合同价款800余万元。之后,吴六徕利用职权又让其承接了洞新高速的土石方业务。晏某为感谢吴六徕,共送给他现金110万元。
给情妇千万给妻子270万元
吴六徕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收受他人的钱,总共给情妇赵某千万元左右,给妻子成某270万元左右。另外,他还把陈某给他的18万元送给了之前的情人徐某。赵某证言证明:自己名下的一辆车和300万元存款都不是自己的。
除了情妇外,吴六徕妻子成某也与其合伙敛财。
2009年下半年,吴六徕在担任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期间,苏某联系多家建设单位,采取围标手段参加洞新高速第20合同段的招投标,并将其联系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了吴六徕,请求给予关照,吴表示同意并将该名单交给了清标小组组长唐某。后经吴六徕在清标和专家评审过程中的关照,苏某以某公司名义顺利承接了该合同段业务。
2010年9月,成某为购买长沙市某小区住房找吴六徕要钱,吴六徕想到苏某曾答应过要感谢他,便以“借”为名找苏某索要20万元。后苏某通过银行账户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成某的银行账户。事后,成某将收钱的情况告诉了吴六徕,并将该款用于购买住房。
2012年7月左右,湖南省交通厅系列案案发后,吴六徕害怕事情败露,便安排成某向苏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虚假借条。
2009年下半年,罗某采取围标的手段参加了洞新高速第6合同段的招投标。事前,罗某将其联系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了吴六徕,请求吴六徕关照,吴表示同意并将名单交给了清标小组负责人唐某,要求唐让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经吴六徕的关照,罗某以浙江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合同段业务,合同价款1.64亿元。罗某为了感谢吴六徕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共送给吴六徕人民币40.99万元。
2009年9月,罗某向吴六徕及其妻子成某推荐购买长沙市某小区一套价值人民币203万元的别墅,罗某承诺帮吴六徕支付部分购房款,并于2009年10月向成某银行账户汇入40万元。事后,成某告诉了吴六徕,并将该款用于购买别墅。
受贿1223万元被判无期
2013年5月1日,吴六徕被湖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调查。因涉嫌受贿犯罪,吴六徕于2013年6月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后被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定,吴六徕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情妇赵某、其妻成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吴六徕个人受贿人民币999.19万元,欧元4.5万元、美元1万元,金条280克;与情妇赵某共同受贿220万元,其中既遂160万元,未遂60万元。吴六徕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
据此,岳阳市中院于2014年6月16日一审判处吴六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六徕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9日,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期间,为了立功减刑,吴六徕及其辩护人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其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材料,后经有关机关查证,均未立案。
二审开庭时,吴六徕又提交了一份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吴六徕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说明》。此后,公安机关向湖南省高院提交了相关材料。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吴六徕累计受贿1223.078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六徕提出的举报线索经具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初查,均未立案。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吴六徕构成立功,吴六徕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配合退回全部赃款,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索贿情节,故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适当,建议全案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上诉人伙同赵某收受游某、赵某贿赂,系共同受贿,上诉人吴六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在收受刘某和徐某的贿赂过程中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
笔者近日获悉,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5年6月左右,赵某与吴六徕确立了情人关系。
据赵某供述,2010年5月,吴六徕在担任湖南省洞口至新宁高速公路(以下简称“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和洞新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洞新公司”)经理期间,游某以长沙某公司名义与河北衡水某公司湖南办事处主任赵甲合伙经营湖南高速公路桥梁支座的销售业务。
在此期间,游某、赵甲为了成为洞新高速桥梁支座供货商,遂决定与赵某合作。应游某和赵甲的要求,赵某将赵甲引荐给吴六徕,共同商量桥梁支座供应厂家入围等事项,吴六徕对赵甲承诺,确保其报名的单位列为“洞新高速”桥梁支座供货商,但要其与赵某洽谈具体事宜。吴六徕口中的“洽谈具体事宜”,实际上就是如何给报酬。
2010年8月的一天,游某、赵甲在与赵某洽谈时,向赵某提出:她不出资,也不参与经营管理,只要吴六徕确保他们控制的公司入围,就分三阶段给予赵某合同金额10%的回扣。赵某表示同意,并将情况告诉了吴六徕,吴六徕听后也非常满意。
2010年9月,经吴六徕决定,由赵甲、游某报名的四家单位被列为洞新高速桥梁支座的供应商,承接了2500余万元的桥梁支座供应业务。自2010年9月开始至2013年3月,游某、赵甲按事先承诺先后分五次送给吴六徕、赵某好处费160万元。赵某每次收钱的情况均告诉了吴六徕,后因工程款未结清以及案发,尚有60万元未兑付。
另外,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游某、赵甲提供的支座出现裂纹,后经吴六徕协调,继续由游某二人提供桥梁支座。游某二人为感谢吴六徕的关照,在长沙一酒店送给吴六徕一根价值8.1016万元的200克金条。
向请托者索要好处费
2006年至2013年3月间,吴六徕担任的都是手握实权的要职。
吴六徕先后担任湖南省高管局养护工程公司副经理、湖南省郴州——宁远高速公路筹备组组长、郴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总监、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和洞新公司经理等职务,落马前担任湖南省高管局邵阳管理处党委书记。
吴六徕一度掌管着高速公路土建工程、路面工程、材料供应的招投标,以及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管理、工程款支付等大权。
洞新公司时任党委书记证言显示:吴六徕作为公司经理,公司财务和材料款支付都由他审批。洞新高速的钢绞线、支座、波纹管等实行入围制,入围单位的确定也由他决定。这段时间,也是吴六徕受贿最为疯狂的时候。
2009年5月,吴六徕担任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期间,某监理公司负责人刘某多次找吴六徕,请求在洞新高速监理业务投标时给予关照。吴六徕表示同意,但以所谓“掮客”的名义向刘某索要该监理业务合同价款10%的好处费。刘某与吴六徕约定中标后支付。
之后,吴六徕利用职权,在清标及评审过程中对刘某给予关照,并出面联系其他入围单位要其配合刘某围标。在吴六徕的帮助下。刘某顺利中标,合同价款1350万元。
刘某为了履行其与吴六徕的约定,特地到银行办了两张卡。2010年8月,刘某送给吴六徕两张总金额为68万元的银行卡。事后,吴六徕将银行卡交给情妇赵某,由赵某将该款取出。2011年7月,刘某又分别向上述两张银行卡中存入67万元。吴六徕再次安排赵某将该款取出。
晏某行贿的动机,也是为了感谢吴六徕在承接工程以及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
2010年3月,吴六徕担任洞新公司经理期间,晏某经营的株洲某公司承接了洞新高速第3合同段一工区的土石方业务,合同价款800余万元。之后,吴六徕利用职权又让其承接了洞新高速的土石方业务。晏某为感谢吴六徕,共送给他现金110万元。
给情妇千万给妻子270万元
吴六徕的供述和辩解证明:他收受他人的钱,总共给情妇赵某千万元左右,给妻子成某270万元左右。另外,他还把陈某给他的18万元送给了之前的情人徐某。赵某证言证明:自己名下的一辆车和300万元存款都不是自己的。
除了情妇外,吴六徕妻子成某也与其合伙敛财。
2009年下半年,吴六徕在担任洞新高速筹备组组长期间,苏某联系多家建设单位,采取围标手段参加洞新高速第20合同段的招投标,并将其联系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了吴六徕,请求给予关照,吴表示同意并将该名单交给了清标小组组长唐某。后经吴六徕在清标和专家评审过程中的关照,苏某以某公司名义顺利承接了该合同段业务。
2010年9月,成某为购买长沙市某小区住房找吴六徕要钱,吴六徕想到苏某曾答应过要感谢他,便以“借”为名找苏某索要20万元。后苏某通过银行账户将20万元人民币转入成某的银行账户。事后,成某将收钱的情况告诉了吴六徕,并将该款用于购买住房。
2012年7月左右,湖南省交通厅系列案案发后,吴六徕害怕事情败露,便安排成某向苏某出具了一张20万元的虚假借条。
2009年下半年,罗某采取围标的手段参加了洞新高速第6合同段的招投标。事前,罗某将其联系的围标单位名单交给了吴六徕,请求吴六徕关照,吴表示同意并将名单交给了清标小组负责人唐某,要求唐让其单位通过资格预审。后经吴六徕的关照,罗某以浙江某公司的名义承接了该合同段业务,合同价款1.64亿元。罗某为了感谢吴六徕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支付等方面的关照,共送给吴六徕人民币40.99万元。
2009年9月,罗某向吴六徕及其妻子成某推荐购买长沙市某小区一套价值人民币203万元的别墅,罗某承诺帮吴六徕支付部分购房款,并于2009年10月向成某银行账户汇入40万元。事后,成某告诉了吴六徕,并将该款用于购买别墅。
受贿1223万元被判无期
2013年5月1日,吴六徕被湖南省直属机关纪工委调查。因涉嫌受贿犯罪,吴六徕于2013年6月8日被岳阳市岳阳楼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后被检方提起公诉。
法院一审认定,吴六徕利用担任上述职务之便,单独或伙同其情妇赵某、其妻成某共同收受他人财物。其中,吴六徕个人受贿人民币999.19万元,欧元4.5万元、美元1万元,金条280克;与情妇赵某共同受贿220万元,其中既遂160万元,未遂60万元。吴六徕受贿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23.0789万元。
据此,岳阳市中院于2014年6月16日一审判处吴六徕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吴六徕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4月9日,湖南省高院开庭审理此案。
二审期间,为了立功减刑,吴六徕及其辩护人向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其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的材料,后经有关机关查证,均未立案。
二审开庭时,吴六徕又提交了一份岳阳市公安局禁毒支队缉毒侦查大队出具的《关于吴六徕举报他人贩卖毒品的情况说明》。此后,公安机关向湖南省高院提交了相关材料。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上诉人吴六徕累计受贿1223.0789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吴六徕提出的举报线索经具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初查,均未立案。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认定吴六徕构成立功,吴六徕到案后主动供述了大部分受贿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配合退回全部赃款,但其受贿数额特别巨大,且存在索贿情节,故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适当,建议全案维持一审判决。
法院查明,上诉人伙同赵某收受游某、赵某贿赂,系共同受贿,上诉人吴六徕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上诉人在收受刘某和徐某的贿赂过程中具有索贿情节,应当从重处罚。上诉人归案后,能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坦白。
笔者近日获悉,湖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