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各地市财政局: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6)财税率18号《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情依照执行。一九九六年四月三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一、下列货物自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继续免征增值税1、饲料。2、农膜。3、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碳酸氢按、普通过磷酸钙、钙镁磷肥、复混肥;原生产碳酸氢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