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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亚太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自2017年2月8日起'亚太贸易协定项下中韩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系统'将上线运行,实时传输该协定项下中韩两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的电子信息。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一、进口货物收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申报进口《亚太贸易协定》项下韩国原产货物时,应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51号公告有关规定在'无原产地声明模式'下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以下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