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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功能民营化的重要表现形式,公私协力已经成为现代行政法上的重要现象。公私协力的兴起动摇了行政行为的中心地位,而大量新型行政活动方式的广泛运用则对传统行政行为型式化理论提出了诸多挑战。为此,现代行政法学应当从赋予政府行政活动方式选择自由、发挥行政过程论的补缺作用及关注具体部门行政法研究等方面予以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