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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报道,记者从国家发展改革委目前在广州举行的全国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会议上获悉,从2008年1月1日起,在当地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有可能显著上涨的情况下,要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粮食、食用植物油、猪肉、牛奶、液化石油气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关系密切的重要商品和服务提价要实行备案制度。据了解,经营者一次性提高价格5%以上或是10日内连续提高价格累计达到8%以上的,应当在价格变动之时起24小时内向当地或者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价格变动的情况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