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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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是两个单独的概念,但二者之间却有着紧密的联系,换言之即二者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为了进一步探讨二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概念,其次,再分别探讨二者之间的具体联系和区别,以此对两个概念产生更加深刻的认识。
  关键词: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联系;区别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来自于德国民法典,具体是指在民事事件中涉及的行为规则。意思表示则有其自身的概念指向,代表着行为人所表现出的具体行为,蕴含着潜在的法律行为意志,并最终以具体的行为方式外露出来。总之,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着既联系、又区别的关系。为了得到更为深刻的认识,笔者将从概念界定、二者联系与区别入手,深入思考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二者的关系。
  一、概念界定
  (一)法律行为概念及特点分析
  法律行为这一概念同意思表示一样,均起源于德国。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概念界定文献,笔者了解到,法律行为是指将意思表示作为其核心的构成要素,并根据意思表示所产生的司法效果,而确定的行为。我国的《民事通则》中关于这一概念的阐述,对其进行了细分,即将其分为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两大类。
  法律行为与普通的日常行为不同,要想透彻地了解清楚法律行为这一概念的深刻含义,有必要对其特点加以分析。为此,笔者通过文献查阅,了解到法律行为的特点有其三:第一,社会性,虽然法律行为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行为形式,但也隶属于社会行为内;第二,意志性,法律行为需要以某种特定的法律意志为依托,根据所依托的行为支配具体行为;第三,法律性,法律性是法律行为最为重要的特征,是指在具体实施法律行为时,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要求。
  (二)意思表示概念分析
  意思表示其实质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概念,该概念于18世纪产生于德国,由德国著名研究者Christian Walf在其论著中提出,并加以阐述。随着时间的推移,意思表示这一法律专业概念成为了一个普遍概念,但关于该概念还未有统一的说法。大多数学者均对该概念进行过阐释,虽表达形式有所不同,但表达的实质却大致相同。综合众多研究者的表述,笔者认为,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主体向外部表明自身内心的意志,且能在司法上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的某种意志行为。意思表示的主要构成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客观要件顾名思义即行为主体的客观认识,而产生的某种法律效果的意志。主观要件指的是行为主体的内心所想,且要表达的意思,细分为行为意思、表示意思以及效果意思三大类。意思表示若要表示的话,还需要通过具体的表示形式,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总之,意识表示必体现出司法效果,即与权利和义务相关的意思。
  二、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关系
  (一)二者之间的联系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之间最为主要的关系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中不可或缺的主要构成要素。根据这一关系,即可知道假设当事人要想在实现预期的法律效果,则需要根据自身需求、法律规定,将其想要表达的民事诉求通过书面、口头的形式将内心的意思进行表达,使得内心的想法能够以客观存在的形式外露出来。这样才能具备法律意义,而这一过程就是法律行为的具体体现。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最为核心的构成要素。可以说,失去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也将不复存在。由我国民法通则看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要求:首先,行为人主体应具备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第二,根据意思表示和法律行为的关系,行为人在进行了相关的民事行为以后,需本着自愿原则,真实地进行意思表示。
  (二)意思表示瑕疵的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法律效力必须建立在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当意思表示存在瑕疵,亦可称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此时,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将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真实的意思表示则是指,行为人内心所想,与其所表示的意思是否能一致,只有二者之间不一致,则称该意思表示存在瑕疵,行为人的法律行为效力自然会受到影响。按照我国民法通则里的相关内容,意思表示瑕疵类型主要有以下几大类:误解性的意思表示、欺诈性意思表示、胁迫性意思表示以及恶意串通所作得到意思表示等。以上几种即瑕疵意思表示,最终将导致法律行为失效或被撤销的后果。
  三、意思表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
  (一)法律行为之其他法律事实
  虽然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最为核心的构成要素,但除了意思表示以外,其他的事实行为也将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例如,我国《物权法》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任何变更和转让行为,都必须进行登记,否则,不具备法律效力。由此看出,在意思表示真实的前提下,还需要考虑其他的事实行为。
  (二)无需意思表示的法律行为
  按照辩证法的观点,必须要承认的一点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行为都由意思表示构成。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法律行为无需进行意思表示,依然能产生法律效力。例如,我国《合同法》中有关规定指出:相对人有权对被代理人进行追認(时间期限为30天),若被代理人无任何反应,则相对人可直接视其为拒绝追认。由此看出,在某些特殊的法定情况下,无需进行意思表示。
  四、结束语
  综上分析,笔者从意思不表示和法律行为的概念为切入点,分析了二者之间的联系、区别。总结出以下两大结论:第一,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充分条件,但不一定是法律行为的绝对条件。第二,意思表示的真实与否也将直接影响到法律行为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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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窦海阳.法律行为概念的再思考[J].比较法研究,2016(01):109-125.
  [4]温世扬.民法总则应如何规定法律行为[J].法学家,2016(05):76-90+177-178.
  作者简介:
  高美灵(1991~ ),女,汉族,山东泰安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贺亚军(1991~ ),女,汉族,山东聊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鲍春晓(1992~ ),男,汉族,山东烟台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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