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画电影中角色造型著作权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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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动画片中角色造型的商业价值也愈发体现,这便导致某些商家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下擅自对动画中的角色造型进行商业使用的情形层出不穷,危及到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从我国著作权法上来看,对于角色造型的保护是可以脱离于整个动画的著作权而单独进行的,但是在具体实施的过程当中,又在权属认定和保护范围上有着较大的分歧。文章从一些典型的国内外案例以及相关立法出发,对于动画角色造型著作权的归属和保护范围进行了详细的论述,以便在实践当中解决不同情况下的问题,对动画造型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
  【关键词】动画造型著作权;归属;保护范围;相关立法
  一、动画角色造型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动画角色造型可独立于动画片而单独使用
  法条虽然仅列举了剧本、音乐两类作品,但是角色造型同样也能从动画当中抽离出来,并独立的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标志之上,究其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有的角色造型是早于动画而存在的,后来因符合剧情需要而被动画所征用,其早已受著作权法保护,能够独立于动画而单独使用是当然的;第二,专为特定动画的制作而设计的角色造型,因其区别于其他角色的显著性特征,即使从动画中抽离,观者仍然能够通过其独特的相貌、着装或其他显著性特征而将他与其他角色所区分。
  (二)动画角色造型的商品化
  角色通常是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前提下所创造出来的,创作者通过动画片整体放映来获得收益的同时,仍然可以将角色用到商品经营和服务的过程当中去。一旦角色被用于商品或服务,可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收益,经营者通过该角色的公众影响力(信誉)来扩大其产品或服务的信誉,实现以角色的亲和力来吸引潜在的消费者的目的。由此,动画角色造型便具有了一定的商业价值,为了保护创作者的经济利益和防范他人的侵权行为,著作权法制定相应的规定给予保护是必要的。
  二、动画角色造型著作权归属的认定
  (一)何为原始主体
  原始主体,亦称第一著作权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在作品创作完成时直接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成为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方法有三种:(1)创作。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智力、资金和劳动创造出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从而成为著作权的原始主体;或法人及其他组织组织自然人代表自己的意志创造作品并承担全部的责任,从而被视为作者成为著作权人。(2)法律规定。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这一规定使法人或其他组织成为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原始主体。(3)合同约定。主要体现在受委托创造的作品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此条款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可以依意思自治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在此我们需注意,该约定并非是著作权转让的方式,而是取得原始主体资格的一种方式。
  (二)如何认定原始主体
  认定著作权原始主体的标准有两个:一是实质标准,二是形式标准。
  实质标准是指取得原始主体身份的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形式标准是指有关创作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上是否有关于自己作者身份的署名。若著作权原始主体的主张者能够同时证明自己权利来源的法律或合同依据及该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上有其署名,同时,该创作作品不为特殊职务作品,也没有在委托创作合同中约定著作权不属于自己的,才可能成为原始著作权主体。
  确定著作权的形式标准主要体现在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上:“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该条规定即明确了确定著作权的形式标准:作者须在作品的原件或复印件上署名。而且,该条条款为形式要件的推定条款。
  事实中,在作品原件或复印件上署名的并非就一定是作品的作者,但法官可以依据该条款初步认定该署名是真实的,从而推断该署名者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当然,对此有异议者可以进行举证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若异议者的主张成立,法院在撤销原署名者的作者身份的同时,也应承认后来确定的作者的身份。
  动画造型的著作权确定也应依照上述的基本原则进行,他可以是该角色造型的最初创作者,也可以是除他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是合意约定的委托人,在实际的法律判断中,情况可能纷繁复杂,我们要坚持知识产权法的要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进一步作出判断。
  而认定动画造型著作权原始主体的实体标准相较之下更为复杂,主要从以下几种情形进行讨论:
  1.该造型的创作者即为作者的情形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一般规定,著作权归作者,创作作品的公民为作者。但是第十一条第二款有特别规定,著作权在特定情形之下也可能依约定或者法定而归属于作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例如,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在此,我们要明确的问题是,该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为“创作”。
  著作权法所称的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自然人的活动应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素才能称其行为为“创作”。(1)作者所进行的活动是智力活动,且为不可替代的智力活动;(2)作者的智力活动是对作品构成要素的选择活动。尽管各种作品的构成都是颜色、形状、符号、数字等这些要素,但构成要素的选择却会因作者的喜好、思维、目的等而有所差异;(3)在选择了要素之后作者须按一定的规律、规则将其进行排列。即使两人所选定的要素相同,但其所运用的规则顺序不同,结果可能会大相径庭。(4)创作之所以称之为智力活动就是因为它是能够表达作者的思想、情感、立场、理念的活动,思想是创作的灵魂。这四个要素是并列关系,缺一不可。   在确定动画造型的著作权原始主体的问题上,其创作者可能会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作者。这一认定源于动画造型相对于动画片的相对独立性,由于动画片和动画片中的形象造型的创作过程是可分离的,且角色形象的美术创作过程一般都是早于或者与动画片的创作过程同期进行,因此角色形象完成的时间,成为认定某个角色形象权利归属的重要事实。当一自然人创作完成了某动画造型的美术作品,并能够提交该造型的原始底稿、贮存介质或公开发表的出版物等有效证据,且上述创作完成或发表时间在动画片完成之前,则该角色形象的权利人可认定为上述形象美术作品的创作人。此外,部分动画片在作品署名时标明了动画角色的美术设计人等创作人员,而且该作品并非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若为委托创作,该创作人也没有将其权利进行约定,那么该自然人即为该动画造型的著作权人,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2.法人或其他组织被视为该造型作者的情形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三款及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们可知,著作权的主体资格不限于自然人创作者,还有可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这种情形主要出现在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中。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三个要件(1)该创作活动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组织的;(2)创作者所创作的作品代表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3)该作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完全法人或其他机构承担。此三条件为并列关系,必须同时具备。法人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与法人作品中作者所享有的完整著作权不同,特殊职务作品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所享有的著作权是不完整的。在此,我们要先明确职务作品的概念。
  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时所创作的作品,分为普通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普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创作者完整地享有;而特殊职务作品中的创作者只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归法人或其他组织。这两者的认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除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两种情形,其余皆为普通职务作品。
  关于法人作品与特殊职务作品的区分,实际判断上存在很大的困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从而进行判断。(1)创作人与法人的隶属关系:特殊职务作品法人与创作人一般具有隶属关系;而法人作品中的创作人与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可能不具有隶属关系;(2)作品主观意志的体现:特殊职务作品体现的是创作人的主观意志;法人作品体现的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志,只是借由自然人的创作活动表现出来;(3)作品的种类:特殊职务作品的类型只能是著作权法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和计算机软件等;而法人作品的种类却可以不加限制;(4)发起组织:特殊职务作品可以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并主持,也可以由创作者发起;法人作品一般是由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并主持。
  3.由改编获得的著作权情形
  动画造型作为一种特殊的美术作品,在其后续期间很有可能有其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它进行改编,从而使该造型获得新的生命力,如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对黑猫警长造型的改编,还有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造型改编,都在原有的传统印象上给角色增添了新的时代感,赋予了造型不同的理念。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即改编该造型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应提前获得原造型著作权人的修改授权。
  4.该造型著作权由合同约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著作权的归属,既可以由委托人享有,也可以由受托人享有,委托人在约定的范围内可以免费使用该作品。无约定的出于保护创作人的理念,归受托人享有著作权。
  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取得的是著作权的原始主体资格,并非继受取得,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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