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公司作为现代企业的主要形态,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对广大投资者和股东来说,关注公司就要关注股权,就需要正确认识和了解股权,正确行使股权,促进公司发展,保护自己的权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因其人合性而受到公司法及章程的限制,因而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因此,本文通过运用文献资料以及综合分析的方法,分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从而为实践中股权转让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一、股权转让及分类
1、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转让泛指既已存在的股权从原股东持有转为他人持有的权利变动事实。狭义的股权转让是指股权交易,即出卖方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支付对价的一种转让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股权交易意义上的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因其人合性而受到公司法及章程的限制。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因此本文讨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根据受让人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于股东以外的人。
二、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与限制
1、股权自由转让原则
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1],指股东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股权能够自由流转对于现在公司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保证股权的自由转让才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良性流转的公司制度。首先,它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体现和保障。其次,它是公司存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最后,它也是中小股东的重要保障。
2、股权转让的限制
坚持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并不能推导出股权转让就不受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有必要对股东转让行为进行限制。
资合性与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之根本特征,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必是在人合基础上资金的结合,人合乃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股东之间能否彼此和睦相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管理者。而股权转让必然导致公司内部成员与结构的变化,"股东之间需要有较高程度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产生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2],因此老股东必须要保证新加入公司的成员能够与他和谐相处、相互信任与协作,并把那些能力不足、志趣不投或者不适应公司团队的人排除在外,尤其需要阻止对公司怀有敌意的人购买公司股份。这就要求对股权外部转让予以限制。
3、我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特点,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股东信誉为基础,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存续也都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有较多的限制,这也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不仅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效力判断
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和地位,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享有转让人的股东权利。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产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关键,决定着股权转让的成败。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也最为突出。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当其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对其不利时,经常会以各种理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属于债的效力,这种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仅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人转移股权,这种义务实际上只是体现为对公司的一种通知义务,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3],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2、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并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而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要实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还有赖于对合同内容的适当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灭损失,而是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利益和风险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则归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两方面的内容。同时,股权权能的转移是股权交付又一重要的方面。股权权能的转移是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公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如果说权属的变更是属法律上的股权交付,那么,权能的转移就是事实上的股权交付,二者共同构成股权转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转移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实现。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转移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转移权能或只转移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又一客观原因。
3、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产生对抗效力
股权转让要取得完全的对抗效力,还需依法进行必要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作用不在于设定股东权,其现实意义在于强化股权转让的公信力,通过一定程序的对外公示,使之产生对抗股权交易以外的其他法律主体的效力。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包括在股东名册上的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在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后,即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受让人可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但该种主张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受让人取得完整的股权。
四、结语
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和对纠纷的合理化解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立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大等。首先,要积极完善立法,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使股权转让规则更为严密和具有操作性。其次,应加强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监管。在股权转让发生后,虽然公司不及时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鉴于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加强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监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第三,还要加快建立我国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可查,特别是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能通过这样的体系得以真实的反映,从而有利于竞买人做出买受选择,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04.
[2]林新发.海峡两岸公司制度之比较[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84.
[3]殷少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履行[N].法制日报,2002-04-14.
[4]高玉成.公司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J].中国审判,2007,(7).
[5]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吉睆(1988.3-),山西侯马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主要通过股权的买卖来实现,狭义的股权转让仅指股权买卖行为,而广义的股权转让则还包括赠与、继承、互易、夫妻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法院强制执行以及公司收购等特殊形式。
一、股权转让及分类
1、股权转让的概念
股权转让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转让泛指既已存在的股权从原股东持有转为他人持有的权利变动事实。狭义的股权转让是指股权交易,即出卖方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受让人并由受让人支付对价的一种转让形式。本文所要讨论的正是股权交易意义上的股权转让。
2、股权转让的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因其人合性而受到公司法及章程的限制。实践中的股权转让纠纷大多数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因此本文讨论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
根据受让人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可以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出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于公司的其他股东。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让于股东以外的人。
二、股权转让自由原则与限制
1、股权自由转让原则
股权自由转让原则是公司制度的灵魂[1],指股东有权自由决定是否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
股权能够自由流转对于现在公司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保证股权的自由转让才能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良性流转的公司制度。首先,它是公司独立人格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的体现和保障。其次,它是公司存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最后,它也是中小股东的重要保障。
2、股权转让的限制
坚持股权自由转让原则并不能推导出股权转让就不受限制,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为了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有必要对股东转让行为进行限制。
资合性与人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之根本特征,这决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必是在人合基础上资金的结合,人合乃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前提与基础。因此,股东之间能否彼此和睦相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往往也是公司的管理者。而股权转让必然导致公司内部成员与结构的变化,"股东之间需要有较高程度的信赖关系,他们不欢迎不熟悉或不太了解的人加入公司,防止在公司经营决策上和利益分配上产生矛盾,影响公司事业的发展"[2],因此老股东必须要保证新加入公司的成员能够与他和谐相处、相互信任与协作,并把那些能力不足、志趣不投或者不适应公司团队的人排除在外,尤其需要阻止对公司怀有敌意的人购买公司股份。这就要求对股权外部转让予以限制。
3、我国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限制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的特点,公司的设立和对外信誉是以股东信誉为基础,公司的经营管理及其存续也都是以股东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对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有较多的限制,这也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自由转让股权,而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不仅需要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也可对股权转让作出另外规定。
三、股权转让的效力判断
股权转让的效力是指股权转让后,转让人丧失股东资格和地位,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和地位,享有转让人的股东权利。
1、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
生效的股权转让合同是股权转让产生完全法律效力的关键,决定着股权转让的成败。在股权转让纠纷中,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也最为突出。无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当其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对其不利时,经常会以各种理由主张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判断显得尤为重要。
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的法律效力属于债的效力,这种债的效力具有相对性,仅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依据股权转让合同,转让人的主要义务是向受让人转移股权,这种义务实际上只是体现为对公司的一种通知义务,即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事实及要求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意思正式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的行为[3],受让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转让方支付转让款。
2、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
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也并不等于股权的实际转让,而只是确定了当事人转让股权的权利和义务,要实现股权转让的法律效力还有赖于对合同内容的适当履行。
股权的实际转让意味着利益和风险的实际转移,股权转让的风险不是股权的毁灭损失,而是转让前后股权价值的重大变化,实际转让前的利益和风险归转让人,此后的利益和风险则归受让人。当事人之间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许多利益冲突和诉讼纷争正是由此引发。完整、有效的股权交付应包括股权权属变更和股权权能转移两方面的内容。同时,股权权能的转移是股权交付又一重要的方面。股权权能的转移是指股东享有的各种权利,包括参与公司管理的公益权和分配公司盈利的自益权等实际地转由受让人行使。如果说权属的变更是属法律上的股权交付,那么,权能的转移就是事实上的股权交付,二者共同构成股权转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权属变更的价值在于法律对股权的认定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权能转移的价值则在于股东投资的财产利益和其他权益的实现。实践中,当事人对股权的交付并不总是能做到权属变更和权能转移的完整交付,只办理了权属变更而未转移权能或只转移了权能而未办理权属变更的情况时常发生,这是产生股权转让纠纷的又一客观原因。
3、变更登记使股权转让产生对抗效力
股权转让要取得完全的对抗效力,还需依法进行必要的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作用不在于设定股东权,其现实意义在于强化股权转让的公信力,通过一定程序的对外公示,使之产生对抗股权交易以外的其他法律主体的效力。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包括在股东名册上的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在完成股东名册变更登记之后,即产生对抗公司的效力,受让人可向公司主张股东资格并享有股东权利,但该种主张不得对抗第三人;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即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受让人取得完整的股权。
四、结语
股权转让制度的完善和对纠纷的合理化解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立法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规范、国家监管力度的加大等。首先,要积极完善立法,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以解决实践中的难题,使股权转让规则更为严密和具有操作性。其次,应加强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监管。在股权转让发生后,虽然公司不及时进行股东变更登记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是鉴于由此引发的纠纷较多,建议加强对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监管,以减少纠纷的发生。第三,还要加快建立我国企业的社会信用体系,使企业的经营状况可查,特别是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能通过这样的体系得以真实的反映,从而有利于竞买人做出买受选择,促进市场经济健康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冯果.现代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204.
[2]林新发.海峡两岸公司制度之比较[M].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84.
[3]殷少平.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与履行[N].法制日报,2002-04-14.
[4]高玉成.公司股权转让中瑕疵出资的民事责任[J].中国审判,2007,(7).
[5]史尚宽.民法总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吉睆(1988.3-),山西侯马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