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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已成为实现能源多样化、应付气候变化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替代能源。有资料显示,欧洲、美国、日本、印度和巴西等国在该领域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尤其是欧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年均增长速度都在20%以上;而印度和巴西是发展中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翘楚,在风力发电和生物燃料方面都有引人注目的表现。国外鼓励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主要体现在目标引导、价格激励、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信贷扶持、出口鼓励、科研和产业化促进等方面。
研究和分析国外发展清洁能源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让我们的清洁能源发展少走弯路,这对于我国能源政策的完善,尤其是“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介绍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以期引起社会重视,对新时期的能源制度创新做一些探讨。
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思路是:国家制定一定阶段的可再生能源的具体发展目标和计划,在发展目标框架之下,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鼓励各界投资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因此,发展目标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我国制定发展规划,只是没有具体的项目安排。发展目标是确立具体优惠政策的依据和目的。
1997年,欧盟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欧盟总能源消耗的12%,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整个欧盟国家的能源构成中要达到50%的目标。欧盟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都制定了本国的发展目标,比如英国和德国,都承诺2010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将分别达到10%和20%;西班牙更是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目标定在了29%以上;丹麦制定了名为“21世纪的能源”的行动计划,在2030年前,可再生能源在整个国家能源构成中的比例将每年增加1%;北欧部分国家提出了利用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逐步替代核电的战略目标。
美国能源部提出了逐步提高绿色电力的发展计划,制定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的技术发展路线图,希望通过这些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来提高绿色能源的比例,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预计2020年将占美国发电装机增量的15%左右,保持美国在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制造水平等方面的世界领先地位;巴西政府实施生物液体发展计划已经30多年,重点发展以甘蔗和木薯等为原料的乙醇燃料,如今,巴西已经成为生物液体燃料大国,年均生产乙醇燃料1600多万吨,不仅为上千万辆汽车和数百万辆摩托车提供燃料,还出口到国外创造经济利润。
积极的价格政策
由于技术发展水平和客观需求的不同步,目前大多数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高于常规能源产品的成本。可以说,可再生能源产品目前环境效益是大于经济效益的,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都采取了积极的价格政策。由于各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和负担能力也不同,所以价格政策的表现形式和价格水平也不一致。考虑到规模效益、政策执行的难易和成本,目前国际上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主要是针对电力产品的。从表现形式上说,价格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固定价格。这是政府直接明确规定的各类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德国为例,德国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部分可再生能源电价,目前大概有十几个国家采取这种价格机制,主要在欧洲。这种机制的特点是可以根据政府的意愿,促进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均衡发展,也可以推动某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优先发展。
浮动价格。指的是一些国家以常规电力的销售价格为参照,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然后随常规电力的市场变化而浮动。西班牙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在常规电力销售电价的80%-90%范围内浮动,但每年具体的价格水平由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在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市场价格。指的是通过强制配额(要求能源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常规电力的同时,必须生产或销售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交易制度(政府对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色交易证书,绿色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决定),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达到提升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的目的。此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为平均上网电价与绿色交易证书的价格之和。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部分州实施了这类政策,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也采取了相似措施。
绿色能源价格。绿色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由政府提出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由能源消费者按照规定价格自愿认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荷兰,2004年,荷兰绿色电力用户已经占到30%,他们自愿以8-9欧分/千瓦时的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得到这样的优惠价格。我国上海也在尝试推行这种方法。这种价格机制,取决于消费者和企业对绿色能源的认同,一般在公众环保意识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比较易于推行。
富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
投资补贴、产品补贴、用户补贴等都是财政补贴政策的范畴,财政补贴是最为常见的经济激励措施。
投资补贴就是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在没有明确制定价格政策的国家,投资补贴非常普遍,且覆盖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譬如希腊对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投资额30%-50%的补贴,瑞典提供10%-25%,印度对风电提供5%-10%的投资补贴……欧洲大多数国家还对个人投资或参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补贴。不论采取什么补贴形式,各国政府都有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补贴机制的优点是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生产能力、扩大产业规模,缺点是这种补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关,不能起到刺激企业更新技术、降低成本的作用。
产品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优点是有利于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美国在其能源政策法中制定的三项鼓励风电的措施之一是风电可以得到产品补贴,补贴额度是1.7美分/千瓦时,为期10年。
用户补贴是针对消费者的补贴。欧洲大部分国家均对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提供20-60%的补贴,澳大利亚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用户直接提供每套500澳元的补贴。对消费者的补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调整。
各有侧重的税收优惠
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调节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对可再生能源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另一类就是对非可再生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例如碳税政策等。
对可再生能源税收优惠方面,各国支持的方式和技术领域都各有侧重。比如印度风力发电机整机进口关税税率为25%,但对散件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希腊对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免税;丹麦对个人投资风电,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等对个人投资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均免征所得税。
另一方面,以瑞典和英国为例,对非可再生能源电力均征收电力税。强制性税收政策,尤其是高标准、高强度的收费政策,对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起到一定作用,也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但以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强制性税收政策如果运用不当,容易造成监管“盲点”,滋生腐败,激化社会矛盾。
便利的信贷扶持
从目前来看,一些国家和区域性的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例如,德国开发银行、欧洲银行等设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资专项或额度。印度有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专门机构,为项目融资提供方便。
低息或者贴息贷款等金融政策可以减轻企业还本期利息的负担,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但政府需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以支持贴息或减息,贷款数量越大,贴息量越大,需要筹集的资金就越多。法国的做法是,支持1千瓦以上容量的光伏系统安装,其经济事务部提供低息贷款,还贷期为10年,最初2年无需还款,在还贷期9年后,如果光伏系统仍可运行,则可以免去剩余贷款。单套系统融资额度可达总投资额的100%,最高限额为50万欧元。
合理的出口鼓励
发达国家主要利用对外援助渠道,包括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类赠款、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等,增加其本国设计制造企业的出口,帮助设备制造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例如,德国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风场开发混合贷款中,要求项目采购德国产品的比例至少达到51%;美国甚至在一些没有政府赠款或者混合贷款的条件下,利用对抗性贷款机制(提出与对手相同的优惠贷款条件)扶持其可再生能源设备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
纵览国外发展清洁能源的手段和制度,可以发现,虽然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各国抢占新时期能源技术制高点的决心都很一致。正确而又积极有效地发展清洁能源,应该成为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在环境和能源问题上,全世界的目标都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
研究和分析国外发展清洁能源的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可以让我们的清洁能源发展少走弯路,这对于我国能源政策的完善,尤其是“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现实意义。本文旨在介绍部分发达国家的做法,以期引起社会重视,对新时期的能源制度创新做一些探讨。
目前,大部分发达国家发展可再生能源的思路是:国家制定一定阶段的可再生能源的具体发展目标和计划,在发展目标框架之下,制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并通过市场经济的手段鼓励各界投资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因此,发展目标的制定,在一定程度上类似于我国制定发展规划,只是没有具体的项目安排。发展目标是确立具体优惠政策的依据和目的。
1997年,欧盟颁布了可再生能源发展白皮书,制定了2010年可再生能源要占欧盟总能源消耗的12%,2050年可再生能源在整个欧盟国家的能源构成中要达到50%的目标。欧盟成员国根据自身情况,都制定了本国的发展目标,比如英国和德国,都承诺2010年和202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将分别达到10%和20%;西班牙更是将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比例目标定在了29%以上;丹麦制定了名为“21世纪的能源”的行动计划,在2030年前,可再生能源在整个国家能源构成中的比例将每年增加1%;北欧部分国家提出了利用风力发电和生物质发电逐步替代核电的战略目标。
美国能源部提出了逐步提高绿色电力的发展计划,制定了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的技术发展路线图,希望通过这些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来提高绿色能源的比例,其中太阳能光伏发电预计2020年将占美国发电装机增量的15%左右,保持美国在光伏发电技术开发、制造水平等方面的世界领先地位;巴西政府实施生物液体发展计划已经30多年,重点发展以甘蔗和木薯等为原料的乙醇燃料,如今,巴西已经成为生物液体燃料大国,年均生产乙醇燃料1600多万吨,不仅为上千万辆汽车和数百万辆摩托车提供燃料,还出口到国外创造经济利润。
积极的价格政策
由于技术发展水平和客观需求的不同步,目前大多数可再生能源产品的成本高于常规能源产品的成本。可以说,可再生能源产品目前环境效益是大于经济效益的,许多国家为了鼓励其发展,都采取了积极的价格政策。由于各国可再生能源资源条件千差万别,经济发展水平和负担能力也不同,所以价格政策的表现形式和价格水平也不一致。考虑到规模效益、政策执行的难易和成本,目前国际上可再生能源价格政策主要是针对电力产品的。从表现形式上说,价格政策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固定价格。这是政府直接明确规定的各类可再生能源产品的市场价格。以德国为例,德国通过法律形式规定了部分可再生能源电价,目前大概有十几个国家采取这种价格机制,主要在欧洲。这种机制的特点是可以根据政府的意愿,促进各种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均衡发展,也可以推动某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优先发展。
浮动价格。指的是一些国家以常规电力的销售价格为参照,制定一个合适的比例,然后随常规电力的市场变化而浮动。西班牙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电价在常规电力销售电价的80%-90%范围内浮动,但每年具体的价格水平由发电企业和输电企业在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
市场价格。指的是通过强制配额(要求能源企业在生产或销售常规电力的同时,必须生产或销售规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交易制度(政府对企业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核发绿色交易证书,绿色交易证书可以在能源企业间买卖,价格由市场决定),发挥市场自身的调节作用,达到提升可再生能源产品价格的目的。此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为平均上网电价与绿色交易证书的价格之和。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的部分州实施了这类政策,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也采取了相似措施。
绿色能源价格。绿色能源价格形成机制是由政府提出可再生能源产品的价格,由能源消费者按照规定价格自愿认购。最具代表性的国家是荷兰,2004年,荷兰绿色电力用户已经占到30%,他们自愿以8-9欧分/千瓦时的价格购买可再生能源电力,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可以得到这样的优惠价格。我国上海也在尝试推行这种方法。这种价格机制,取决于消费者和企业对绿色能源的认同,一般在公众环保意识比较高的国家和地区比较易于推行。
富有针对性的财政补贴
投资补贴、产品补贴、用户补贴等都是财政补贴政策的范畴,财政补贴是最为常见的经济激励措施。
投资补贴就是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投资者进行直接补贴。在没有明确制定价格政策的国家,投资补贴非常普遍,且覆盖多种可再生能源技术,譬如希腊对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投资额30%-50%的补贴,瑞典提供10%-25%,印度对风电提供5%-10%的投资补贴……欧洲大多数国家还对个人投资或参股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补贴。不论采取什么补贴形式,各国政府都有详细的规定可以参照。补贴机制的优点是可以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增加生产能力、扩大产业规模,缺点是这种补贴与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无关,不能起到刺激企业更新技术、降低成本的作用。
产品补贴即根据可再生能源设备的产品产量进行补贴。优点是有利于增加产量、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美国在其能源政策法中制定的三项鼓励风电的措施之一是风电可以得到产品补贴,补贴额度是1.7美分/千瓦时,为期10年。
用户补贴是针对消费者的补贴。欧洲大部分国家均对太阳能热水器的用户提供20-60%的补贴,澳大利亚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系统的用户直接提供每套500澳元的补贴。对消费者的补贴随着市场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而调整。
各有侧重的税收优惠
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调节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直接对可再生能源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减免形成固定资产税、减免增值税和所得税等;另一类就是对非可再生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例如碳税政策等。
对可再生能源税收优惠方面,各国支持的方式和技术领域都各有侧重。比如印度风力发电机整机进口关税税率为25%,但对散件进口关税实行零税率;希腊对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免税;丹麦对个人投资风电,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等对个人投资所有可再生能源项目均免征所得税。
另一方面,以瑞典和英国为例,对非可再生能源电力均征收电力税。强制性税收政策,尤其是高标准、高强度的收费政策,对鼓励开发利用清洁能源起到一定作用,也促使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提高技术水平,但以目前我国的国情来看,强制性税收政策如果运用不当,容易造成监管“盲点”,滋生腐败,激化社会矛盾。
便利的信贷扶持
从目前来看,一些国家和区域性的银行,特别是政策性银行,例如,德国开发银行、欧洲银行等设立了可再生能源投资专项或额度。印度有可再生能源投资的专门机构,为项目融资提供方便。
低息或者贴息贷款等金融政策可以减轻企业还本期利息的负担,有利于降低生产成本,但政府需要筹集一定的资金以支持贴息或减息,贷款数量越大,贴息量越大,需要筹集的资金就越多。法国的做法是,支持1千瓦以上容量的光伏系统安装,其经济事务部提供低息贷款,还贷期为10年,最初2年无需还款,在还贷期9年后,如果光伏系统仍可运行,则可以免去剩余贷款。单套系统融资额度可达总投资额的100%,最高限额为50万欧元。
合理的出口鼓励
发达国家主要利用对外援助渠道,包括为发展中国家提供各类赠款、政府贷款和混合贷款等,增加其本国设计制造企业的出口,帮助设备制造企业拓展海外市场。例如,德国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风场开发混合贷款中,要求项目采购德国产品的比例至少达到51%;美国甚至在一些没有政府赠款或者混合贷款的条件下,利用对抗性贷款机制(提出与对手相同的优惠贷款条件)扶持其可再生能源设备企业向发展中国家出口。
纵览国外发展清洁能源的手段和制度,可以发现,虽然方式方法各有不同,但各国抢占新时期能源技术制高点的决心都很一致。正确而又积极有效地发展清洁能源,应该成为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共同选择。在环境和能源问题上,全世界的目标都应该是一致的,那就是,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地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