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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司法腐败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键在于有关当局必须痛下决心,“办法总是比问题多”
司法腐败,在中国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试开出“处方”如下:
一、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司法活动应当保证其透明度,即实施“阳光司法”。司法活动达到一定的透明度,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用药的原理是,“阳光能杀死腐败”。因此应当在司法活动中真正贯彻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并使其制度化。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公开所有判决——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案件之外。如何公开,公开什么,是技术性问题,处理起来并不难,国外能够做到,我们同样也能够做到。
二、给予法官相对高的物质保障。主要是指对法官实行相对高薪制。相对高薪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必要条件之一。所谓高薪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只要相对高一些,人就会对职业产生优越感,人们自然会权衡得与失。对于法官高薪,关键是要有能够说服社会的理由,审判工作的重要度和心智劳作强度只是其中之一。增加成为法官的难度,提高门槛,应当是消解不满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法官的相对高薪,财政上其实不是问题。与其建豪华办公楼,不如将钱更多地用于司法人员个人的物质保障。
三、实行法官独立。法官独立看起来似乎与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是完全相反的一剂“药方”,但实际上这是一剂以“毒”攻“毒”之药,目的在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心。现在的运行体制不是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而是弱化了法官的责任心。判决书是否真是署名的审判员的意思吗?也许是,也许不是。在这样的灰色领域中,更容易发生腐败。法官独立,加之公开透明、法官名誉、优越地位等诸多因素,司法腐败是能够有效抑制的。
四、改革、完善诉讼制度。除了执行,司法腐败主要发生在诉讼领域,因此,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十分重要的。在诉讼领域尽量弱化法官的职权,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如果真正做到了法官中立,腐败也将大大减少。腐败是权力的滥用,是权力的影子,因此,削弱权力是防止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如直接消解权力。我们现行的诉讼在体制上强调的是职权干预,这种体制更易滋生腐败。
五、防止法院成为利益主体。现在的情形是,法院常常成为利益主体,成为民事主体,具有自己的利益,例如法院自己建办公楼以及其他相应设施包括楼堂馆所。在法院自己规划的情况下,就必然凸现法院自身的利益,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也就必然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谋取利益,司法腐败自然萌生。因此,法院应当远离利益追求,法院的主要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法院以外的部门(例如司法行政部门)来进行。
六、加强监督。监督包括司法监督和其他监督。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是司法监督,司法监督重点应当放在对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我们现在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等,但对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副作用还缺乏认真评估。社会监督主要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要处理好新闻报道、评论与审判的关系问题。
七、保持与社会的相对隔离。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为了保持独立性,应当与社会保持相对的隔离。司法腐败与法官过于亲密地接触社会,尤其是商界有一定的关系,应当防止司法领域中的“权钱”和“权权”交易。各种社会关系网中法官更容易受社会腐败的感染。难以抵御透过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导致的腐败。
八、强化职业操守教育。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质的教育,提升法官的道德素养,远离腐化生活。要求法官应当有比一般人更高的素质修养,虽然也有些道德说教的嫌疑,但作为精神生活层面,仍然有强调的必要。
九、有效打击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给予司法人员有效的警示作用。不过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方面,对司法腐败打击有可能伤及司法权威。其二,在当司法腐败面比较广时如何把握尺度,如何对待“类原罪”的情形,是一项政策很强的工作。
十、纯化外部环境,避免外部腐败对司法领域的感染。司法腐败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现象,而是社会腐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腐败是全方位的,凡是权力涉及的领域均存在腐败。行政腐败、党内腐败最直接地对司法腐败起到了强化作用。因此要治疗司法腐败,还需要从整体上考虑社会腐败的综合治理问题,这也是难度最大的社会工程。
任何疾病的治疗都是经验性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治疗方法一定能够见效,对于司法腐败病的治疗更是如此。关键还在于有关当局必须下定决心,“办法总是比问题多”。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
司法腐败,在中国已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鉴于这个问题的严重性,试开出“处方”如下:
一、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司法活动应当保证其透明度,即实施“阳光司法”。司法活动达到一定的透明度,有助于防止司法腐败。用药的原理是,“阳光能杀死腐败”。因此应当在司法活动中真正贯彻审判公开、执行公开,并使其制度化。司法公开的一个重要的方面是公开所有判决——除了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的案件之外。如何公开,公开什么,是技术性问题,处理起来并不难,国外能够做到,我们同样也能够做到。
二、给予法官相对高的物质保障。主要是指对法官实行相对高薪制。相对高薪不是充分必要条件,但是必要条件之一。所谓高薪其实是相对而言的,只要相对高一些,人就会对职业产生优越感,人们自然会权衡得与失。对于法官高薪,关键是要有能够说服社会的理由,审判工作的重要度和心智劳作强度只是其中之一。增加成为法官的难度,提高门槛,应当是消解不满的一个重要方法。对于法官的相对高薪,财政上其实不是问题。与其建豪华办公楼,不如将钱更多地用于司法人员个人的物质保障。
三、实行法官独立。法官独立看起来似乎与防止和消除司法腐败是完全相反的一剂“药方”,但实际上这是一剂以“毒”攻“毒”之药,目的在于强化法官的责任心。现在的运行体制不是强化了法官的责任心,而是弱化了法官的责任心。判决书是否真是署名的审判员的意思吗?也许是,也许不是。在这样的灰色领域中,更容易发生腐败。法官独立,加之公开透明、法官名誉、优越地位等诸多因素,司法腐败是能够有效抑制的。
四、改革、完善诉讼制度。除了执行,司法腐败主要发生在诉讼领域,因此,诉讼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是十分重要的。在诉讼领域尽量弱化法官的职权,强调法官的中立性。如果真正做到了法官中立,腐败也将大大减少。腐败是权力的滥用,是权力的影子,因此,削弱权力是防止腐败的一个重要方面。以权力制约权力不如直接消解权力。我们现行的诉讼在体制上强调的是职权干预,这种体制更易滋生腐败。
五、防止法院成为利益主体。现在的情形是,法院常常成为利益主体,成为民事主体,具有自己的利益,例如法院自己建办公楼以及其他相应设施包括楼堂馆所。在法院自己规划的情况下,就必然凸现法院自身的利益,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要求,也就必然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和地位谋取利益,司法腐败自然萌生。因此,法院应当远离利益追求,法院的主要设施的建设应当由法院以外的部门(例如司法行政部门)来进行。
六、加强监督。监督包括司法监督和其他监督。最重要和最直接的是司法监督,司法监督重点应当放在对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我们现在有人大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司法监督等,但对监督机制的有效性和副作用还缺乏认真评估。社会监督主要是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要处理好新闻报道、评论与审判的关系问题。
七、保持与社会的相对隔离。法官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群体,为了保持独立性,应当与社会保持相对的隔离。司法腐败与法官过于亲密地接触社会,尤其是商界有一定的关系,应当防止司法领域中的“权钱”和“权权”交易。各种社会关系网中法官更容易受社会腐败的感染。难以抵御透过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导致的腐败。
八、强化职业操守教育。不断强化法官的职业道德品质的教育,提升法官的道德素养,远离腐化生活。要求法官应当有比一般人更高的素质修养,虽然也有些道德说教的嫌疑,但作为精神生活层面,仍然有强调的必要。
九、有效打击惩治司法腐败行为,给予司法人员有效的警示作用。不过这一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一方面,对司法腐败打击有可能伤及司法权威。其二,在当司法腐败面比较广时如何把握尺度,如何对待“类原罪”的情形,是一项政策很强的工作。
十、纯化外部环境,避免外部腐败对司法领域的感染。司法腐败不是一个独立的社会现象,而是社会腐败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我国,腐败是全方位的,凡是权力涉及的领域均存在腐败。行政腐败、党内腐败最直接地对司法腐败起到了强化作用。因此要治疗司法腐败,还需要从整体上考虑社会腐败的综合治理问题,这也是难度最大的社会工程。
任何疾病的治疗都是经验性的,谁也不能保证自己的治疗方法一定能够见效,对于司法腐败病的治疗更是如此。关键还在于有关当局必须下定决心,“办法总是比问题多”。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民事诉讼法学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