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所得税方案”解决我国扶贫效率问题浅探

来源 :当代经济(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oom_yu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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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负所得税理论的提出和应用,是对现有的补贴支付体系的一个补充和完善,为协调扶贫的效率与公平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本文旨在通过负所得税的研究,找到负所得税制度与扶贫制度的结合点,为解决我国的扶贫效率问题提供借鉴。
  关键词:扶贫 负所得税 效率
  
  一、负所得税理论的提出
  
  负所得税是以政府向个人支付所得税来代替社会福利补助的一种形式。由于是政府向个人支出所得税,对政府来说,是个人所得税的负收入,所以称为负所得税。这种称法也强调了它与现行的所得税之间,在概念与方法上的一致性。西方经济学界普遍认为,负所得税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货币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米尔顿·弗里德曼于1962年首次提出的。他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一书中探讨收入分配派政策时引入了一种简单的负所得税方案,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讨论。弗里德曼试图将负所得税作为更合理易行、更实质可靠的援助穷人,即扶贫的方式,来代替现行的诸如社会保险、政府补助等等的西方典型福利手段。
  
  二、负所得税方案的产生背景
  
  我们知道,累进税、遗产税等福利国家中的个人所得税通常制定了一个“个人免税额”,超过的部分就按累进的税率纳税。据说这些从高收入者的高税收中不断聚拢的经费被施用在了低收入者们身上。消除贫困,对生活困难的人群给予补助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但如弗里德曼所认为的那样,若政府向贫困开战,则应该选择一种最有效最简洁的方式。可在弗氏提出负所得税理论的同时,美国的这些收入保证计划不仅无比繁琐,且弊端明显。原因在于美国的救济扶贫计划是按照凯恩斯的福利思想运作的,而此思想的中心便是如上所述的对低收入者发放差额补助。但按此理论,无收入的人群得到政府无偿的补贴后,可支配收入可能会提高到与一些有工作有收入的人群相当的程度。这便严重挫伤了努力自救的低收入者们的积极性,给他们提供了拒绝劳动的动力。因此,尽管此计划体现了一定程度的公平,却严重地损害了整个社会的效率。而且,政府支出的扩大还会带来通货膨胀等一系列社会难题。福利扶贫计划的主要祸害还是对我们社会结构的影响:它降低了人们对工作、储蓄和革新的兴趣,减少了资本的积累。
  我国目前实施的扶贫低保制度也存在着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如实际覆盖范围有限,不符合“救助对象普遍”的原则;领取低保的条件也相对苛刻。从低保制度的实施状况来看,标准偏低,很大程度上只能维持“生存线”水平;而营养、医疗、子女教育及创造就业机会的投入很难得到满足。再次,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薄弱,具体实施透明度不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很难掌握领保人员真实的就业与收入信息,出现了领保人员为获得更多的保障金,隐瞒自己真实情况的现象。
  而且,长久以来,中央要帮助贫困地区脱困,是剃头挑子---一头热.中央在真抓实干,省市政府也是热火朝天.但到了基层,人们却未必真想脱贫。戴着“贫困地区”的帽子,不仅中央要拨给补助,兄弟地区也得进行支援。用“坐享其成”来形容这种现象,并不过分。当然,这种现象也并不普遍,但至少给我们提了个醒:扶贫,的确得讲效率。某些贫困地区形成了靠天吃饭,靠政府救济的惰性,人们不愿吃苦耐劳,改变贫困状况。长此以往,扶贫的开展落实势必要受极大影响。
  扶贫要讲究效率。不仅地方政府对贫困户的经济补贴应如此,中央对地方的扶贫也应这样。国家扶贫资金的投放,更要有效率观念。英国等国曾经出现的、“福利病”便是前车之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更应特别引起注意。
  
  三、负所得税方案的实施办法
  
  简单地说,“负所得税”规定收入低于免税额的人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税率(弗氏建议是50%)得到补贴(而原来这些低收入的人只是无需纳税而已,并没有稳定的所得税减免补贴)。例如,美国七十年代一个四口之家一年可享受不低于3000美元的税收减免(免税额),即总收入等于或低于3000美元的家庭可以不交所得税,而超过3000美元的收入部分则要交14%以上(须按照具体累进税率标准)的所得税。而如果一旦实行50%的负所得税的话,那么一个年总收入只有1000美元的赤贫家庭除了可不交所得税外,还有资格得到1000美元的负所得税补贴,因此这个家庭的实际税后总收入是2000美元。而没有任何收入的家庭一年也有1500美元的补贴。也就是说,社会对最为贫困的底层至少确保每人可有375美元的底线年收入(按照四口之家最低年收入1500美元计算)。
  我们可以用数学公式将其简明地表示出来:
  负所得税的计算公式:
  (1)负所得税(政府补助支出)=收入保障数额(最低收入指标)—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税率
  (2)个人可支配收入=个人实际收入+负所得税
  再用一个具体实例来说明它的运用:
  例:假定政府既定的个人收入基本保证额(最低收入指标)为1500美元,负所得税率为30%,则不同实际收入的个人从政府得到的负所得税补助如下表所示:
  

    


  由上表看到,个人实际收入数额越少,所获得的负所得税补助额越多。但如果我们把这些个人自己的收入加上政府补贴后,他们的最终收入却不一样了。自己实际收入越高的个人,其可支配收入的绝对数额还是大于实际收入低的收入者。可见,负所得税对低收入者的补助,不搞平均主义,量能补助,防止将低收入者的收入拉平,鼓励低收入者勤奋工作,最终减少对补助的依赖。
  
  四、负所得税方案的优势与不足
  
  而负所得税的优点相当明显:
  (1) 负所得税使得公共基金集中用于补充低收入者的收入,而不是无目标地分配;
  (2) 负所得税通过以货币的形式,并且按照收入这一客观的指标来给予帮助;
  (3)负所得税使低收入具有自助的动力。从而使扶贫计划在体现公平的同时,还有效刺激了经济的效率。
  (4)负所得税耗费较少。由于负所得税方案是用一个统一的现金收入补助计划,取代其他一大堆福利计划。且执行此方案的政府机关只是税务部门,故那此累赘且代价高昂的福利官僚机构在理论上几乎完全可以撤销;与此同时,社会所负担的费用在税务表上以更明确与更客观的方式表示出来,从而可以避免贪污与贿赂。
  当然负所得税方案也存在着一些缺点:
  (1)负所得税排除了发放失业救济金前举行的生活状况调查;
  (2)负所得税破坏了积极性,政府填平了某一特定的收入水平与每一家庭的实际收入之间的鸿沟;
  (3)负所得税无法按照每一低收入家庭的特定需要来进行调查;
  (4)由于负所得税与总的所得税体系是紧密相联的。故就税收计划而言,无法提高收支平衡收入而不提高免税额,而这明显地要求对免税额之外的收入部分课以更高的税率。
  但总体来说,用负所得税方案来提高扶贫的效率,还是一个令人耳目一新且相当可行的举措。用此方案能有效地刺激一部分贫困户率先脱贫。西方经济学中所讲的“示范效应”,在此也可发挥作用。这些贫困户们由穷变富的示范效应,必将激励周围的收入相当者,促使他们也纷纷脱贫。笔者认为,这也许是弗里德曼等经济学家,主张“效率扶贫”的良苦用心。
  
  参考文献:
  (1)密尔顿`弗里德曼 :《资本主义与自由》 商务印书馆2000年10月
  (2)赵炎 :《负所得税方案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 《商业研究》2004年9月
  (3)王东京、张宝江、杨明宜:《与官员谈西方经济学》, 广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
  (4)王东京:《与官员谈中国经济》,广西人民出版社,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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