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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监管引起各方关注,完整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建立和完善。国外也出现过食品安全事故,但随后各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设立食品安全及流通标准,建立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手段,这些对我国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食品产业;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4-003-01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已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苏丹红”,“三聚氰胺”“塑化剂”等词已引发公众对食品产业的信任危机。而近日的“毒姜”事件,再一次刺痛了公众原本已脆弱的神经。目前,欧美及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手段最先进的国家。然而在上个世纪,这些国家也经历过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信心动摇的时期。因此,国外食品产业的保障措施与经验对我国食品产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
1.HACCP体系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是在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生产过程中,按照科学分析设定若干重要的临界点 ,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监控 ,以便及时处理。1995年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正式引入HACCP体系,但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企业首先根基HACCP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检,再向厚生劳动省申请获得HACCP体系的认证效力。由于HACCP体系的前期投资较大,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实施HACCP体系,日本出台了针对认证企业的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该体系已经推广到生鲜牛奶、乳制品、加工肉制品、加工水产品、速食食品、软饮料等6种食品产业。
2.可追溯体系。 日本食品可追溯体系分为检验并处理不合格产品和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两部分,一旦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可以迅速的通过信息记录追踪到问题产品,并调整流通渠道。2001年日本出现疯牛病,国内的牛肉生产和消费陷入低迷,为重建消费者信心,日本开始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2002年,日本规定国内饲养的肉牛,必须佩戴带有个体标识的耳标,通过网络可以随时查询这些牛肉的信息。2003年,日本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证制度,要求大米生产者在包装袋上注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认证号码等,加工者则要标注批量、是否为精米等信息,销售者还要提供大米产地备查号码。2006年,日本开始全面推行食品流通的身份证制度,所有进入市场的食品必须标注生产者、产地、收获和上市日期,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名称、数量和日期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储存运输过程等信息,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3.良好农业规范 。良好农业规范(GAP)是一套针对农业产品生产的操作标准,通过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避免农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污染。2005年,日本发布《制定和普及食品安全GAP的手册》,开始在蔬菜、谷类作物(大米、小麦)、果树(苹果)、菌菇(香菇)等农产品上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制度。日本的良好农业规范大致分为4个步骤:1、制定农业生产计划,确定检查项目;2、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记录检查项目;3、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为推动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农林水产省于2005年发布《确保食品安全安心的补贴金实施纲要》,规定执行良好农业规范的地区可获得不超过该制度实施费用50%的补贴。
4.“肯定列表制度”。2006年,日本正式颁布《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包括一律标准、豁免物质、最大残留标准量3个部分,通过增加进出口检测项目和提高检测标准,加强对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的管理。与2004年之前的检测标准相比,“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734种农业化学和51392个限量标准,分别为原标准的288%和551%。“肯定列表制度”中平均每种食品、农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多大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每过5年,政府会根据食品产业的发展情况,对豁免物质、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重新审议和修订。“肯定列表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检测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参考了欧美国家的标准,即与国际标准接轨,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日本国内食品的安全性。
5.食品召回机制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简称CFIA)负责全联邦风险加工食品的监管工作。CFIA设有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召回的发布。加拿大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当企业不配合或无法找到生产企业时,由农业部长签字,可实施责令召回。
二、对我国食品产业安全监管的启示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食品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动植物检疫法》等,涵盖范围较广,但自颁布以来很少修订,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状;食品安全标准落后,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应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高处罚力度;参照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及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
2.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手段
HACCP,GAP,可追溯体系等都是目前國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但中国的实施情况却不很理想。由于设备和技术投入力度较大,政府也没有强制执行,企业缺乏实施的动力。针对中国食品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自动化程度低的现状,政府一方面要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快推广现代食品监管技术和手段,提升食品产业的技术含量,尽快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 卢凌霄.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中国的借鉴[J].世界农业,2012(10):4-7.
[2] 施用海.日趋严格的日本食品安全管理[J].对外经贸实务. 2010(2):45-47
[3] 梁进,曹增书.中国与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的比较与建议[J].食品工业科技. 2003,24(8):104-105.
[4] 王雪.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经验借鉴[J].劳动保障世界. 2012 (11):56-57.
关键词:食品产业;食品安全监管
中图分类号:R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515(2013)4-003-01
进入二十一世纪,我国已发生多起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苏丹红”,“三聚氰胺”“塑化剂”等词已引发公众对食品产业的信任危机。而近日的“毒姜”事件,再一次刺痛了公众原本已脆弱的神经。目前,欧美及日本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手段最先进的国家。然而在上个世纪,这些国家也经历过食品安全事故频发,消费者信心动摇的时期。因此,国外食品产业的保障措施与经验对我国食品产业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国外主要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
1.HACCP体系 。HACCP(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是在从原材料到成品的生产过程中,按照科学分析设定若干重要的临界点 ,对可能发生的危害进行监控 ,以便及时处理。1995年日本修订《食品卫生法》,正式引入HACCP体系,但并没有作出强制性的规定,企业首先根基HACCP体系的要求进行自检,再向厚生劳动省申请获得HACCP体系的认证效力。由于HACCP体系的前期投资较大,为了鼓励更多的企业实施HACCP体系,日本出台了针对认证企业的贷款、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该体系已经推广到生鲜牛奶、乳制品、加工肉制品、加工水产品、速食食品、软饮料等6种食品产业。
2.可追溯体系。 日本食品可追溯体系分为检验并处理不合格产品和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两部分,一旦出现食品安全的问题,可以迅速的通过信息记录追踪到问题产品,并调整流通渠道。2001年日本出现疯牛病,国内的牛肉生产和消费陷入低迷,为重建消费者信心,日本开始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2002年,日本规定国内饲养的肉牛,必须佩戴带有个体标识的耳标,通过网络可以随时查询这些牛肉的信息。2003年,日本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证制度,要求大米生产者在包装袋上注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认证号码等,加工者则要标注批量、是否为精米等信息,销售者还要提供大米产地备查号码。2006年,日本开始全面推行食品流通的身份证制度,所有进入市场的食品必须标注生产者、产地、收获和上市日期,以及使用农药和化肥的名称、数量和日期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储存运输过程等信息,必须进行记录并保存2年以上。
3.良好农业规范 。良好农业规范(GAP)是一套针对农业产品生产的操作标准,通过减少化学物质的使用,避免农业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受到污染。2005年,日本发布《制定和普及食品安全GAP的手册》,开始在蔬菜、谷类作物(大米、小麦)、果树(苹果)、菌菇(香菇)等农产品上推行良好农业规范制度。日本的良好农业规范大致分为4个步骤:1、制定农业生产计划,确定检查项目;2、按照计划开展农业生产,记录检查项目;3、对检查结果进行处理。为推动良好农业规范的实施,农林水产省于2005年发布《确保食品安全安心的补贴金实施纲要》,规定执行良好农业规范的地区可获得不超过该制度实施费用50%的补贴。
4.“肯定列表制度”。2006年,日本正式颁布《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包括一律标准、豁免物质、最大残留标准量3个部分,通过增加进出口检测项目和提高检测标准,加强对食品中化学物质残留的管理。与2004年之前的检测标准相比,“肯定列表制度”中涉及734种农业化学和51392个限量标准,分别为原标准的288%和551%。“肯定列表制度”中平均每种食品、农产品的残留限量标准多大200项,有的甚至超过400项。每过5年,政府会根据食品产业的发展情况,对豁免物质、最大残留限量标准重新审议和修订。“肯定列表制度”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格的检测标准,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参考了欧美国家的标准,即与国际标准接轨,又最大限度地保证了日本国内食品的安全性。
5.食品召回机制 加拿大食品检验局(简称CFIA)负责全联邦风险加工食品的监管工作。CFIA设有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的评估和召回的发布。加拿大食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当企业不配合或无法找到生产企业时,由农业部长签字,可实施责令召回。
二、对我国食品产业安全监管的启示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
我国目前关于食品的法律主要有《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动植物检疫法》等,涵盖范围较广,但自颁布以来很少修订,已不能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现状;食品安全标准落后,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应借鉴国外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高处罚力度;参照国际通行的法律规范及食品安全标准,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食品安全标准。
2.引进国际先进的管理手段
HACCP,GAP,可追溯体系等都是目前國际上通行的食品安全管理手段,但中国的实施情况却不很理想。由于设备和技术投入力度较大,政府也没有强制执行,企业缺乏实施的动力。针对中国食品企业规模小,布局分散,自动化程度低的现状,政府一方面要鼓励龙头企业发挥带头作用,带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要加快推广现代食品监管技术和手段,提升食品产业的技术含量,尽快与国际接轨。
参考文献
[1] 卢凌霄.日本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对中国的借鉴[J].世界农业,2012(10):4-7.
[2] 施用海.日趋严格的日本食品安全管理[J].对外经贸实务. 2010(2):45-47
[3] 梁进,曹增书.中国与日本食品卫生法规的比较与建议[J].食品工业科技. 2003,24(8):104-105.
[4] 王雪.加拿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及经验借鉴[J].劳动保障世界. 2012 (11):5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