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律师执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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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新民诉法为适应诉讼实践的发展需求,在原民诉法的基础上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完善和细化。作为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必须针对新民诉法的制度变化进行有效应对,以提升其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本文主要就新《民事诉讼法》的实施对律师执业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 诉讼制度 新规定 律师执业 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之一,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基本规则。目前,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是在1997年的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上通过的。2007年,我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针对民事诉讼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缺陷,对该法做出了适当修改。
  随着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步伐的逐步加快,我国民事诉讼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更多,民事案件审理数量逐年上升。在此背景下,原有的民事诉讼法已无法适应当前民事案件的诉讼需求。因此,我国法律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并制定一些新的法律规范,以满足人民群众的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
  我国于2012年8月3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改意见,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民诉法修改变动较大,由原来的268条增加到284条,删除了第二十六章财产保全一章6条,同时删除了第16条、第242条、第243条,增加了25条、修改了51条。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全面规范民事诉讼,这对于律师界而言是一次机遇,也同样面临激烈的竞争,对律师执业提出了更高、更专业的要求,律师代理案件时需要针对新民诉法的制度变化进行有效应对。
  1 新民事诉讼法在诉讼制度上的新规定
  由于民众权利意识的觉醒,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大幅攀升,为适应不断发展的民事诉讼形势,新民诉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制度变化:
  1.1 制度创新方面
  ①引入诚实信用原则(第13条第一款)。新《民事诉讼法》将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写进民诉法(第112条、113条)。这一规定有效避免了当事人出于侵占他人财产或逃避查封目的而转移财产情况的出现。②新增公益诉讼(第55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成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案件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加快公益诉讼立法,积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已成为大势所趋。公益诉讼进入民诉法是社会发展的必然。③裁判文书向公众公开(第156条)。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公开宣判形成有效统一,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④小额标的案件一审终审(第162条)。这不仅能节约诉讼成本,又能尽快解决矛盾。⑤特别程序中增加两类案件,即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194条、195条、196条、197条)。这样规定既实现了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序衔接, 又大大减少了债权人实现抵押权的程序,从而可以节约多项诉讼成本。
  1.2 制度完善方面
  1.2.1 完善了调解制度 强调调解结案(删除原法第16条,增加第122条)。尽量调解原则有助于化解矛盾,提高效率,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1.2.2 完善了证据制度和证据规则 在证据种类方面,一是增设 “电子数据”新证据(第63条),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以电子数据存在的事实剧增,增加此类新证据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二是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第124条、171条)使其更加切合实际;三是极大地降低了逾期举证的诉讼风险。
  1.2.3 完善了保全制度 新《民事诉讼法》将第九章的章名以及第96条、第99条以及第140条和第256条中的“财产保全”统一修改为“保全”;在保全的范围方面(第100条),新增行为保全;在诉前保全方面(第101条),增加了仲裁诉前保全,进一步完善了保全制度。
  1.2.4 完善了执行制度,加大了执行力度 一是和解协议可以撤销(第230条),有利于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二是增设立即执行制度(第240条),执行员在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时,可立即采取强制措施。三是扩大可执行财产的范围(第242条)和被执行财产的处置程序(第247条),将银行、信用合作社变更为有关单位,并对查封财产拍卖作了具体规定。
  1.2.5 完善了检察监督制度,扩充监督范围、途径和形式 一是增加检察院对民事诉讼和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范围(第14条、第235条、第212条);二是增加了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的监督方式(第208条、209条、210条、211条),新法规定检察院在民事抗诉中享有调查取证权。
  1.2.6 完善了再审制度 一是将部分案件再审的权利下放(第199条);二是将调解书明确列入再审的范畴(第198条、202条);三是缩短了申请再审期限(第205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时效又回到原来的六个月。
  2 新民事诉讼法制度变化对律师执业的影响
  2.1 在贯彻诚实信用原则方面 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现代民法的“帝王原则”,就是要求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此次新民诉法修改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对违背诚信精神的行为做出了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既是当代民事诉讼理念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当前我国民事诉讼实践的现实需要。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律师,不仅自己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更要引导当事人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要为了一点利益而以身试法。既要维护当事人的利益,也要承担起社会责任,为在全社会树立诚实信用意识和形成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做出表率。
  2.2 在约定管辖权方面 新民诉法在原民诉法规定的基础上,适当地调整了约定管辖权方面的内容,增加了“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并将约定管辖案件的范围,由原来仅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扩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财产纠纷案件”。   律师代理实务中,有时苦于找不到就近的、合适的案件管辖法院而绞尽脑汁,疲于各地奔波。新民诉法的实施,使得律师在实务中就管辖问题有了更加灵活操作的空间,从而充分发掘案件管辖的联结点,以做到出现纠纷时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管辖。当然,在适用约定管辖时,律师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选择和处理。
  2.3 在证据制度方面 一是注重电子数据这种新证据的使用。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国在法律证据搜集和整理方面发生了很大变革,电子数据逐渐成为一种新增证据种类。在今后的民事诉讼中,律师要有意识地指导当事人收集QQ聊天记录、微博私信等材料,将大大方便当事人的举证与维权。二是准确把握举证时间点。为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对于当事人逾期举证或逾期拒不举证的,新法规定法官应依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不能一味地适用举证规则来断案。在新法框架下,律师必须准确把握举证时间点,最大程度的恢复案件客观事实,真正实现案件的公正处理。三是准确把握鉴定意见的法律地位。一直以来,鉴定人在帮助法院审查证据、认识案件事实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对鉴定机构权威性的怀疑,一旦结论对己方不利,就会对鉴定结果不予认同。这一改变非常重要,有利于防范司法实践中鉴定人自作判断、“以鉴代审”的情形。
  2.4 在法律服务竞争方面 新民诉法第58条第2款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地位得到了认可,今后在民事诉讼领域法律工作者将与律师一样作为职业的诉讼代理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成为法律服务领域的一支重要力量。这一规定对律师代理业务的发展产生了很大影响,有利于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2.5 在公益诉讼方面 新民诉法对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规定已经向前迈出了一步,允许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认为美国是现代公益诉讼的创始国,律师在公益诉讼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正是律师业推动了公益诉讼的发展。在新民诉法的框架之下,我国律师在公益诉讼领域是大有作为的。首先,在法律未明确哪些组织和机关可以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向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和司法建议,明确哪些机关和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其次,律师可以尽自己的努力去界定在哪些领域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目前新民诉法列举的公益诉讼领域仅仅是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实际上公益诉讼的领域可以扩展到铁路、航空运输、残疾人权益保护、政府信息公开、就业歧视、公民隐私保护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可以或适宜提起公益诉讼。最后,在目前的民诉法框架下,律师可以接受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的委托,代理公益诉讼案件,通过有影响的公益诉讼案件,推动整个社会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使整体的社会环境得到改善。
  2.6 在诉讼保障制度方面 一是新民诉法在诉讼期间规定方面有变化,作为律师必须掌握,同时及时提醒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二是作为代理人必须告知当事人民事诉讼中的相关强制措施的变化规定;三是解决了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问题。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法院派人上门、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但这种送达方式既费时又费力,不符合经济性原则。因此,新法对此做出了具体规定,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院留下自己的联系方式,一般以电子邮箱或传真为宜,法院可以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诉讼文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以电子邮件或传真发送给当事人。而律师作为专门的法律工作者,在代理业务时完全可以在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进行诉讼文书的签发,这样可以节省大量的资源,适应无纸化办公,同时也能大大提高诉讼效率。
  2.7 在保全方面 新民诉法将“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作出一定行为”作为一项新增的保全措施予以推行,有效保障了诉讼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民事判决生效前一方当事人行为对另一方造成损害情况的出现。因而,作为代理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时向法院申请发放“行为令”,切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能够顺利实现。
  2.8 在二审制度方面 受多方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直接对案件径行裁判几成惯例,鲜有开庭审理的做法。推动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反复强调的工作之一。各级人民法院也多措并举推进这项工作。新法的规定使二审不开庭的条件更加具体,更具可操作性,为保证审判工作的质量,提供了很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3 小结
  综上所述,新民诉法实施后对律师执业既是机遇又是挑战,说机遇是因为新民诉法实施给律师执业带来了更多业务拓展和技能展示的空间,说挑战是因为新民诉法实施给律师执业理念和业务开展带来了更多的改变,我们如何去适应这个变化,这将是一个漫长紧迫而又不得不做的功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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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汤维建.民事诉讼监督制度的新发展[N].检察日报,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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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方宝,男,安徽六安人,中共安徽省六安市委党校综合教研室主任,法学副教授,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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