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Trips时代的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nxl15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随着国际盗版与假冒商品贸易的大量出现,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地位更加突现。《反假冒贸易协定》作为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新出现的诸边协议,旨在建立一个超越Trips协议的新的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含有相当部分的条款针对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随着ACTA的生效与实施也将受到影响。在此背景下,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现状,分析ACTA在Trips协议下的合规性,重新审视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关键词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ACTA 合规性
  作者简介:黄晔,华东政法大学2011级国际法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69-02
  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重要趋势,随着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大量出现,不仅各国在国内通过立法方式实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ade-related Aspe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以下简称“Trips”)的第三部分第四节“与边境措施相关的特殊要求”的出现更是表明,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得到了国际条约的承认。2011年5月1日《反假冒贸易协定》(Anti-counterfeiting Trade Agreement,以下简称“ACTA”)的正式文本对外开放签署,该协定对中对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一系列新规定反应了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新动态与趋势。因此,关注ACTA中的相关条款,研究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并发现问题,具有现实意义。
  一、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规定与特征
  理解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可以有多种不同角度,有的选择从实体、程序角度,有的选取范围界定的角度,本文主要从我国边境措施制度法律关系的要素为视角开展介绍: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制度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与我国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是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实施主体。我国的海关在实施边境保护措施的过程中可以受理知识产权人提出的扣留侵权嫌疑的货物的申请和担保,也可以主动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并通知知识产权人,称为主动保护模式。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制度客体: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保护客体包括商标专有权、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以及专利权,此外,我国海关还保护奥林匹克、世博会等特殊标志,对于商号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新兴知识产权则不给予保护。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制度标的: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提供保护,同时《海关保护条例》规定个人携带或者邮寄的进出境物品,尽管侵犯知识产权但未超出自用、合理数量的,海关不没收。
  将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与美国、欧盟的制度及Trips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有如下特点:第一,主动保护模式中海关的有限权力,进出境地海关发现涉嫌侵犯上述已备案知识产权的货物会立即通知权利人,如果权利人未提交申请和担保的,海关将放行有关货物。美国及欧盟的相关法律规定,海关主动开展边境措施的,只需权利人向海关申请或备案一次,海关即可在有效期内无需权利人逐案申请主动扣押侵权嫌疑货物,相比之下我国海关则只有通知权利人与中止放行的权力,无决定扣押的权力,海关的权力相对有限;第二,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我国对专利权的开展边境措施保护已经高于Trips协议的最低保护标准,此外我国的专利权与一般国际法及其他国家法律相比,不仅指发明专利,还包括外观设计,这导致我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的保护客体事实上广于其他国家;第三,对涉嫌侵权的出口货物实施边境措施,许多国家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并未涉及出境货物,Trips也未对此作出要求,但我国对进出境货物实行同等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有关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之规定及其合规性
  (一)《反假冒贸易协定》有关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之规定
  《反假冒贸易协定》对边境措施的实施从多个角度作出了规定,主要有:(1)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制度主体,ACTA中规定了海关机关与主管机关为实施主体,指出缔约方“应当(shall)”赋予海关依职权启动边境措施的权力,并且当海关主动发起边境措施执法时,不需要初步证据即可依职权主动中止放行或者扣押涉嫌货物,并在被动保护模式中增加了“在适当情况下”的条件。(2)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制度客体,结合ACTA第13条注4与ACTA关于知识产权的定义,ACTA对缔约国边境措施的客体指除专利权和未披露信息以外的Trips协议所保护的所有知识产权客体,包括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志、外观设计与拓扑图。(3)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制度标的,ACTA明确对成员方实施边境措施的义务同时包括进出口,并且对于转境货物进行了授权性规定,鼓励缔约国对转境货物适用边境措施。此外,ACTA仅仅将旅客随身行李中的少量非商业性货品排除在边境措施适用范围以外。(4)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制度中权利平衡,为了平衡权利人与被告的利益,Trips协议第50条、第55条、第56条分别对边境措施的实施加以限制,但ACTA中却在关于保护被告的限制性条款上表现空白。
  (二)《反假冒贸易协定》在Trips协议下的合规性
  首先,Trips协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之一,在协议第51条至第60条对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相关问题做了规定,与在此之前存在的其他知识产权公约相比,不但对边境措施做出了详尽规定,更具意义的是,Trips协议是WTO所有成员国都必须遵守的规则,基于此Trips协议在平衡利益的基础上建立了全球性的知识产权多边保护体系,并且规定适用WTO的争端解决程序处理成员方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其次,ACTA作为一个试图在保护内容与标准上超越Trips协议的文件属于诸边协定,只对签订了协议的国家生效,并不当然地对其他WTO成员方生效。依据Trips协议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成员方可以在其法律中提供比本协定更广泛的保护,但此类保护不得“违背”(contravene)Trips协议的条款,即不得违背成员方在Trips协议下所应遵守的强制性义务。   结合ACTA协定与Trips协议中相关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条款对比分析:(1)ACTA第16条与Trips协议第52条规定了海关作为主管机关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中的职责。首先,Trips协议第52条规定“启动第51条规定的程序的权利所有者应提供适当的证据,使有关主管部门相信,按照进口国的法律,已可初步认定存在对其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同时还应提供有关商品的足够详细的说明,使海关能够容易地识别侵权商品。”而ACTA第16条第1款第2项对于权利人的申请,规定只需要“适当的条件”(whereappropriate),Trips协议要求成员方在依申请开展边境措施时应当要求权利人提供适当证据,ACTA的条款违背了Trips协议第52条。(2)ACTA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与Trips协议第51条规定边境措施的标的,ACTA对进出口货物同时有要求,对转境货物进行了授权性规定,Trips协议仅限于进口,在标的范围问题上二者并没有绝对的冲突;(3)ACTA限制性条款的空白,Trips协议第41条Trips协议明确要求缔约方为防止滥用执法程序提供保障,使程序的实施不至于对合法贸易构成障碍,而ACTA却删去了Trips协议中的相关限制性条款,进口者和商品所有权人在收到实质或者非实质性侵权时,依据ACTA将没有任何复审或终止措施可供采取以保护权益,这点违反了Trips协议第41条的规定。
  三、《反假冒贸易协定》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发展思考
  首先,正确对待ACTA,既全面理解ACTA条款的进步之处与其可能的负面影响,也客观认清ACTA基于国际贸易环境可能对我国产生的影响。无需因为ACTA的超Trips条款提高了知识产权的执法保护水平,就消极全盘否认原有的边境措施制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再对我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现状提出分析建议。
  对于海关在实施知识产权边境措施过程中的权力,可以有选择地扩大海关权力,比如在依职权行为中,对于某些侵权商品,可以不经权利人提供申请或担保,由海关直接予以扣留。因为对于明显侵权货物,如若因为权利人的能力原因而未能扣留,一旦进入流通渠道,将造成各种不利影响,包括侵犯知识产权,甚至危害消费者。但并不赞成如ACTA第16条一般对实施措施过程中的证据要求放低,甚至无证据要求,这种规定使得权利人可以轻易提起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申请,给予权利人和国家滥用知识产权保护的机会,这种倾向为新的国际贸易壁垒的诞生提供了机会。
  对转境货物作出合理规定,ACTA协定中对于转境货物的管理规定了授权性条款,从其协定性质看是鼓励签署过对转境货物进行管理的。我国《海关保护条例》及其实施办法中仅规定将边境措施适用于进出口货物,但对于转境货物未作出任何规定。造成转境货物在我国是否可以自由通行成为法律上的空白。从Trips协议到ACTA协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表现出的对转境货物的关注向我们显示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关注,我国应当在法律中予以明确规定以防止未来可能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有益于我国知识产权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贾小宁,周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2005.
  [2]祝海燕.知识产权边境保护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3]宋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边境措施实施范围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4]施姝婧,林道海.从ACTA看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趋势与动向.行政与法.2012(6).
  [5]朱榄叶.国际经济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易文佳.从ACTA看知识产权的执法.法学之窗.2012(2).
  [7]杨鸿.<反假冒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执法规则研究.法商研究.2011(6).
  [8]褚童.论ACTA中海关知识产权措施与Trips协定的冲突与协调——以过境贸易为视角.理论界.2012(11).
  [9]宋莉.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边境措施实施范围法律问题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其他文献
摘 要 专利侵权的认定,必须以该项申请的技术方案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为前提条件。在申请日之前,由于可以将其界定为商业秘密,可以通过商业秘密侵权来保护专利申请人。但如果该项技术方案未获得专利授权,第三人从公开的文献中获得并实施了该技术方案且获利,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应适用不当得利规则来解决相应的纠纷。在立法层面来讲,也应将专利不当得利请求权进行要件化,增强可操作性,将其确认为专利法中的一项规制原则
摘要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从花都区检察院办案情况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的主要特点有假冒注册商标案多、侵权领域较广、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手段隐蔽、打击难度大、创意产业易被侵权等特点,究其原因,应当从加大办案力度、加强市场监管、提升维权意识、加强法制宣传等方面构建保护知识产权长效机制。  关键词知识产权犯罪特点长效机制  作者简介:张运伟,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4文
摘 要 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适用范围更明确、更广泛,被告人享有刑事审判程序选择权,公诉人应当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修改内容,在提高执法办案效率、质量、保证司法公正等方面对公诉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石狮市院积极探索专人专办、集中出庭、简化庭审流程、事前预测和事后评查等应对措施,变挑战为机遇,使执法办案效率、质量得以全面提升。  关键词 简易程序 程序选择权 专人专办 集中出庭  作
摘 要 托克维尔在美国考察发现,宗教在美国远比在西欧繁荣,并认识到宗教与民主社会并非是相互对立的。于是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托克维尔透漏出了一些宗教在西欧与美国地位不同的原因。本文将从启蒙运动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影响、宗教精神和自由精神的契合度、政教分离作用和神职人员作用这四个方面对此进行浅析。  关键词 宗教 西欧 美国 托克维尔  作者简介:张容川,天津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
摘 要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在美国、日本等国宪法和刑法中早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宪法、刑法却并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规定,国内对其定義、适用主体、适用范围等内涵都缺乏比较一致的认识。本文试通过美国、日本等国关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的规定的描述,以期对办理交通肇事案件起到指导作用。  关键词 刑法 禁止 重复评价 原则  作者简介:郭昌明,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事实务。  中图分类号:D924文
摘 要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和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目前3000万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将得到更完善的维护,但相关规定仍存在诸多不足。本文从我国劳务派遣的新规定入手,逐步分析“三性”问题、“同工同酬”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准入门槛”问题、“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与“执法难”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劳务派遣制度能够维护三方利益,在我国能有更
摘 要 行人过马路问题对于中国来说不是一个新事物,而是在生活中常见的事项,这一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原因,也有着一定的现实土壤,但不管怎样,这一问题是困扰我国交通的一大难题,它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交通的顺畅,同时使得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居高不下,严重威胁了人们的生存和发展。面对这一威胁,我们需要从多方面进行管理,其中交通执法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关键词 行人过马路 交通 执法  基金项目:本文为东南大学省
摘 要 中央新疆工作会议的召开,全国兄弟省市对新疆的对口支援,对于实现新疆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济、社会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吸引了大量的流动人口进疆务工,而突破了传统的全日制用工模式的非全日制用工,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途径。加强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权利保护与保障,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利于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引导劳动关系朝着规范有序
摘要: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中国的法治变革和法制建设是构建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法律保障,《环境保护法》是与构架环境友好型社会直接相关的法律,我国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制定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法》也需要与时俱进,要把环境友好型的理念贯穿到《环境保护法》之中,完善《环境保护法》。  关键词:环境友好型社会;法治;环境保护法  作者简介:魏新婷,安徽合
摘 要 目前关于犯罪本质的学说中法益侵害说占据着主要地位,但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为了能获得一个较为全面的对诸多犯罪现象予以解释的学说,故而尝试着用比较的方法从中看到一些新的启示,这里所要讨论的刑事犯罪主要是以民事不法作为参照。在各种当前主流学说中择取优者而并加以改造而获得一个较为完备的学说。  关键词 犯罪的本质 社会相当性理论 比较视野  作者简介:王思远,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律硕士专业2012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