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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国家保险业外资准入限制主要表现为:规定了高于东道国国内申请人的保险市场准入条件;限制外资机构形式:规定有限的开放地域和业务范围。在判断限制内容是否合法的基础上,我国应通过双边协议、区域性协议及WTO保险业开放规则约束东盟国家的一些不合理限制,并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引导投资企业正确应对限制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