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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们在长期的法学教学和律师办案中发现,法学教学与实践的关系极为密切。一方面体现在用实际案例授课可使学生对有关法学理论理解得深,掌握得快,记忆时间比较长久;另一方面则体现在用法学理论来指导实践、解释条文、宣传法制能起到生动深刻,极易接受的效果,二者之间相得益彰。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学实践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一入学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进行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创新实践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律实践,不能只是单一地在课堂讲授教材理论知识。推行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较好的教学模式,建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尝试。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
纵观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的模式是注重课堂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教与学相脱节,教学的侧重点在于书本知识的传授,较少关注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也没有重视学生法律实践经验的交流和培养。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缺少实践环节的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由于目前高校法学院师资水平还难以支撑实践性教学,绝大多数法学教师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多是高校一毕业又走进高校从事法学教学,不具备司法实务经验,而且也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学需要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缺少这一条件,实践性教学的郊果将大打折扣。要提高法学教育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的成效,就需要对现行法学教育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强与司法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重视实践性教学,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如使一些优秀法律实务人士走近学生,走进课堂,在学生课外开展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重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促进实践性教学.单一的课堂教学,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难以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容易导致教与学脱节。尤其是法学,理论深奥难懂,法条多如牛毛。有限的教材内容,学生多能通过自己的阅读理解。作为学生而言,不愿意单向被动地接受书本知识,他们更愿意主动式的学习,更愿意接受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知识内容。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通过组织校外法律界人士开展相关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接近学生,开展系列讲座,把自己的司法实务经验传授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课堂理论教学的不足,增加学生必要的法律实践经验知识。例如,经常邀请公、检、法相关专家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为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加强教师与法律实务人员的联系,提供机会让学生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交流。同时,教师也因常与法律实务人员交流,可以弥补自身法律实务知识的不足,提升教学质量。
2.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兴。趣对学习好法律很重要。法学理论,多是枯燥无味,如果初学者一开始始就接受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被动接受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多数学生难以适应。如果创造条件和机会,组织学生开展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能与更多的法律实务人员交流,有机会学习优秀法律工作者的成功办案经验,能较好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成功的法律人士,是学生的一面镜子,他们的学习方法和实务经验,对学生的学习和将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课堂教学之外,加强学生与外界的交流,重视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无疑会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加学好法律的动力。这需要研究加强法学教育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途径,充分认识到法律实践交流的重要性。学习法律重在实践,没有法律实践教学等相关环节,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组织和开展相应的法律实践交流活动,能碰撞出学生思考与探索的火花,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学生思辨能力和交际口才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廖丹,廖克环,法学教育中的案例课模式探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06期.
[2] 胡辉.法学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探讨.《高教论坛》,2011年05期.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学实践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专业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一入学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进行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法学专业理论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的创新实践
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法学教育离不开法律实践,不能只是单一地在课堂讲授教材理论知识。推行实践性教学是一种法学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较好的教学模式,建立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是法学教育改革的一种尝试。
(一)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是法学教育的改革方。
纵观各高校的法学教育,普遍的模式是注重课堂单向灌输式的教学,教与学相脱节,教学的侧重点在于书本知识的传授,较少关注学生实际能力的培养,也没有重视学生法律实践经验的交流和培养。法律的价值在于实践,缺少实践环节的法学教育,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由于目前高校法学院师资水平还难以支撑实践性教学,绝大多数法学教师理论有余而实践不足,多是高校一毕业又走进高校从事法学教学,不具备司法实务经验,而且也缺乏一定的社会实践经验。法学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法学教学需要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教师,缺少这一条件,实践性教学的郊果将大打折扣。要提高法学教育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的成效,就需要对现行法学教育进行相应的改革,加强与司法实务界的合作与交流,重视实践性教学,重视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如使一些优秀法律实务人士走近学生,走进课堂,在学生课外开展一系列法律实践活动,重视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促进实践性教学.单一的课堂教学,以教师的讲授为主,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难以形成师生之间的互动,很难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容易导致教与学脱节。尤其是法学,理论深奥难懂,法条多如牛毛。有限的教材内容,学生多能通过自己的阅读理解。作为学生而言,不愿意单向被动地接受书本知识,他们更愿意主动式的学习,更愿意接受司法实践经验和技能的知识内容。在课堂教学之外,有必要举行和开展审判观摩、辩论技巧、模拟法庭、法律诊所、司法交流、法律咨询和案例讨论等实践性法律教学活动。通过组织校外法律界人士开展相关法律实践活动,让他们接近学生,开展系列讲座,把自己的司法实务经验传授给学生,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课堂理论教学的不足,增加学生必要的法律实践经验知识。例如,经常邀请公、检、法相关专家及律师、企业法律顾问为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加强教师与法律实务人员的联系,提供机会让学生与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交流。同时,教师也因常与法律实务人员交流,可以弥补自身法律实务知识的不足,提升教学质量。
2.有利于提高法学专业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兴。趣对学习好法律很重要。法学理论,多是枯燥无味,如果初学者一开始始就接受满堂灌的教学模式,被动接受深奥的法学理论知识,多数学生难以适应。如果创造条件和机会,组织学生开展相应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能与更多的法律实务人员交流,有机会学习优秀法律工作者的成功办案经验,能较好地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的兴趣。成功的法律人士,是学生的一面镜子,他们的学习方法和实务经验,对学生的学习和将来的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课堂教学之外,加强学生与外界的交流,重视学生开展相应法律实践活动,无疑会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增加学好法律的动力。这需要研究加强法学教育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途径,充分认识到法律实践交流的重要性。学习法律重在实践,没有法律实践教学等相关环节,难以培养出合格的法律人才。组织和开展相应的法律实践交流活动,能碰撞出学生思考与探索的火花,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有助于学生思辨能力和交际口才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 廖丹,廖克环,法学教育中的案例课模式探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年06期.
[2] 胡辉.法学专业校外实践教学创新的理论和实践探讨.《高教论坛》,2011年0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