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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确定了以“被告的住所”作为行使基础管辖权的原则,并将被告划分为居于欧盟成员国境内和居于非欧盟成员国境内两种类型,区别对待。结合国际民事诉讼法、欧盟民事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对欧盟选择这一原则的利弊及其强制效力、该原则对居于欧盟境内外被告的影响等方面,进行了深入而详尽的分析,并且为解决我国与欧盟及其成员国之间由此而产生的管辖权冲突提出了积极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