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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分析了新闻隐性采访存在的理由和产生的条件,认为目前隐性采访的现状是优势与危机并存,必须审慎使用;建议完善新闻立法并加强媒体自身的自律。
【关键词】隐性采访 知情权 舆论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舆论的引导者,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深刻。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非常方式被广泛使用,在显示其独特魅力与优势的同时,也会对公民及法人正当权利造成侵犯,隐性采访的滥用还会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隐性采访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与限制,所以隐性采访必须审慎使用。
一、隐性采访有其存在理由和产生的条件
新闻采访有显性与隐性之分,显性采访就是公开采访,记者找到被采访对象之后,出示证件或名片,公开记者身份,说明采访意图,谋求对方支持与合作。这种采访也称为亮相采访,是记者最常用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也称“微服私访”,是指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公开记者身份、不表明采访目的的采访活动。近几年来,隐性采访在我国新闻界得到了广泛应用,运用得好,会采访到显性采访得不到的较有价值的新闻。应当说,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非常规做法,是正常采访即显性采访的必要补充。
1、隐性采访的存在理由
新闻报道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自由包含采访自由,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以及选择采访方式的权利。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记者有权使用。然而记者的采访权不仅仅是记者个体独有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公民的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知道一切与国家、社会、个人相关的情况和问题,也只有在“知”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行使其权利。新闻媒体要服务于人民,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就必须接近新闻源,了解事实真相,保证新闻的真实、客观,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揭露。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必要手段之一,有其存在的客观理由。②
2、隐性采访的物质基础
先进科技的发展改变着传媒的传播手段,引发了媒体传播的技术革命。先进科技为摄影、录音、录像提供了技术设备,为隐性采访提供了物质基础。暗拍、暗录的设备已经非常容易得到,这些设备的先进性使暗拍、暗录更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从而使隐性采访更加容易实现。
3、隐性采访有其特殊性
隐性采访是特殊新闻舆论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行为,记者要揭露某种社会弊病或黑幕时,往往因为报道会触及某人或某部门的利益而受阻,只有进行隐性采访甚至混入其中,亲身体察,才能获得第一手材料,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
例如,为真实了解英语四六级考试中的舞弊行为,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派出记者乔装考生,找到中介,并交齐费用,在考试进程中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以翔实的报道,揭露了其非法行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再比如,前几年注水肉曾一度扰乱肉类市场,许多市民深受其害。为了揭露注水肉的生产过程,《合肥晚报》的记者跟随肉贩混入屠宰场,亲眼目睹了不法商贩为猪肉注水的过程。报道后相关部门立即引起重视,及时对此类现象进行查处,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一些不善于、不愿意与记者打交道,或不愿意谈自己情况的人,显性采访无法进行或效果不好,运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可以消除对方的紧张心理,获得较高质量的新闻材料。
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进行检验性采访时,为防止对方“装饰打扮”,好上加“好”,采用隐性采访,可以得到更加真实有说服力的材料,而使用显性采访则很难达到同样效果。
另外,采访揭露性或批评性的报道,为了防止对方弄虚作假,把事情或问题搞个水落石出,必要时也可使用隐性采访。③
二、隐性采访的优势与危机并存,须审慎使用
隐性采访在批评性、揭露性的报道中显现出独特优势和魅力。随着摄影、录音、录像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广泛运用,我国新闻媒体对隐性采访的使用日益广泛和频繁,尤其在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揭露的报道中大量采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极具现场感和强烈的视觉、听觉冲击力,对受众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有效传播。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罚要依法》节目中,记者运用显性采访和隐性采访两种方式,对山西潞城境内309国道交警乱罚款的现象进了报道,其中隐性采访获取的极具说服力的直接事实,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有利于在批评、揭露性新闻报道中挖掘事实真相;有利于采访到意想不到的新闻材料;获得的材料更加具有说服力;在一些特殊场合可以保护记者安全,完成采访任务。
但是,广泛使用隐性采访也引发出相当多的问题。运用隐性采访进行批评性报道的同时,涉及隐性采访的新闻官司不断增多。公民及法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是公民正当、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隐性采访往往在被采访人未知的情况下进行,在未经或无法得到被采访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批评、揭露性报道容易引起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方面的争议,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滥用隐性采访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有些记者,包括一些媒体,没有把握好度,对一些事件看不顺眼就来个隐性采访,偷拍、偷录,使人们在感到不被尊重、受侵犯的同时,也对记者、媒体产生不信任和反感。有的记者、媒体不肯下功夫深入实际中去调查、采访,把隐性采访当作偷懒的好办法,随意偷拍、偷录,在使用显性采访完全可以达到采访目的的情况下,也使用隐性采访,丝毫不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破坏媒体形象,严重者甚至会造成违法乱纪,因此,隐性采访须审慎使用。
三、隐性采访要求完善新闻立法和媒体自律
隐性采访在实际运用中极易出现滥用、操作不当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就对我国法律及新闻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法律来制止滥用新闻自由,包括滥用偷拍、偷录等隐性采访方式,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首先,应该对隐性采访作出较为准确定义,并对其进行法律规范。隐性采访在《新闻学大辞典》中的定义为“隐性采访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其中,隐瞒身份的采访属于典型的隐性采访,但隐瞒采访目的就很难界定为隐性采访。在隐性采访中,客观存在有意隐瞒,使有意隐瞒的性质难以界定,是属于为取得新闻事实真相而采取的善意隐瞒行为,还是因其他不良目的而进行的欺骗行为。这都需要有关部门及媒体对隐性采访的必要性作出判断,对其授权或限制,并承担可能由隐性采访带来的后果及责任。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是在显性采访不能达到采访目的情怳下,记者在相关部门和媒体法人的书面授权下,隐瞒记者身份而进行的采访。
其次,在保护采访者的权利同时,新闻媒体应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和正当权利,要严格限制隐性采访所获取的新闻材料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或对新闻材料进行必要的、谨慎的技术处理。隐性采访的目的是为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在隐性采访中应充分重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合法权利。隐性采访在取得预期的新闻材料后,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姓名、肖像、声音、地址、单位名称以及涉及个人私生活等方面的材料,以避免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当事人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记者可以在报道中使用。否则,在披露事件时就要进行技术和文字上的处理,如模糊被采访者的面部、用背影出镜、对声音进行处理、删去真实地址、姓名等,只对事件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真实报道。
第三,新闻工作要遵循新闻规律,加强媒体的自律行为,建立媒体内部严格详细的自律性政策及规定。在新闻事业日益发达的今天,新闻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反映方方面面的客观事物。在采访、报道中,记者的言行代表媒体形象,媒体应对新闻的采访报道有自己的一套尽可能详尽、明确的政策和操作规范。
我们对于隐性采访的认识,已不再停留在隐性采访的存在是否合法、正当上而应充分肯定并接受其存在的客观必然,在充分了解、论证其在实际中的具体问题后,以立法、行业规范、媒体内部政策等方式尽可能对其加以详尽、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之在有限范围内审慎使用,并明确其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守的若干技术要求。□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
责编:姚少宝
实习编辑:何璧
【关键词】隐性采访 知情权 舆论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高度发展,新闻媒体作为信息的传播者、舆论的引导者,对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广泛、深刻。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一种非常方式被广泛使用,在显示其独特魅力与优势的同时,也会对公民及法人正当权利造成侵犯,隐性采访的滥用还会带来负面影响。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不完善,对隐性采访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与限制,所以隐性采访必须审慎使用。
一、隐性采访有其存在理由和产生的条件
新闻采访有显性与隐性之分,显性采访就是公开采访,记者找到被采访对象之后,出示证件或名片,公开记者身份,说明采访意图,谋求对方支持与合作。这种采访也称为亮相采访,是记者最常用的采访方式。隐性采访也称“微服私访”,是指由于特殊原因而不公开记者身份、不表明采访目的的采访活动。近几年来,隐性采访在我国新闻界得到了广泛应用,运用得好,会采访到显性采访得不到的较有价值的新闻。应当说,隐性采访是新闻采访的一种非常规做法,是正常采访即显性采访的必要补充。
1、隐性采访的存在理由
新闻报道具有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自由包含采访自由,记者对任何新闻事件有采访以及选择采访方式的权利。隐性采访作为采访方式的一种,记者有权使用。然而记者的采访权不仅仅是记者个体独有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知情权的延伸。公民的知情权又称知的权利、知悉权或了解权。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有权知道一切与国家、社会、个人相关的情况和问题,也只有在“知”的基础上,才能充分行使其权利。新闻媒体要服务于人民,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就必须接近新闻源,了解事实真相,保证新闻的真实、客观,更好地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揭露。隐性采访作为新闻采访的必要手段之一,有其存在的客观理由。②
2、隐性采访的物质基础
先进科技的发展改变着传媒的传播手段,引发了媒体传播的技术革命。先进科技为摄影、录音、录像提供了技术设备,为隐性采访提供了物质基础。暗拍、暗录的设备已经非常容易得到,这些设备的先进性使暗拍、暗录更为隐蔽不易被发现,从而使隐性采访更加容易实现。
3、隐性采访有其特殊性
隐性采访是特殊新闻舆论环境下的一种特殊行为,记者要揭露某种社会弊病或黑幕时,往往因为报道会触及某人或某部门的利益而受阻,只有进行隐性采访甚至混入其中,亲身体察,才能获得第一手材料,客观真实地进行报道。
例如,为真实了解英语四六级考试中的舞弊行为,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栏目派出记者乔装考生,找到中介,并交齐费用,在考试进程中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以翔实的报道,揭露了其非法行径,取得良好的社会效应。再比如,前几年注水肉曾一度扰乱肉类市场,许多市民深受其害。为了揭露注水肉的生产过程,《合肥晚报》的记者跟随肉贩混入屠宰场,亲眼目睹了不法商贩为猪肉注水的过程。报道后相关部门立即引起重视,及时对此类现象进行查处,从而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对一些不善于、不愿意与记者打交道,或不愿意谈自己情况的人,显性采访无法进行或效果不好,运用隐性采访的方式,可以消除对方的紧张心理,获得较高质量的新闻材料。
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人物进行检验性采访时,为防止对方“装饰打扮”,好上加“好”,采用隐性采访,可以得到更加真实有说服力的材料,而使用显性采访则很难达到同样效果。
另外,采访揭露性或批评性的报道,为了防止对方弄虚作假,把事情或问题搞个水落石出,必要时也可使用隐性采访。③
二、隐性采访的优势与危机并存,须审慎使用
隐性采访在批评性、揭露性的报道中显现出独特优势和魅力。随着摄影、录音、录像等先进技术和设备的广泛运用,我国新闻媒体对隐性采访的使用日益广泛和频繁,尤其在对社会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揭露的报道中大量采用隐性采访。隐性采访可以获得真实的第一手材料,具有可信度和说服力,极具现场感和强烈的视觉、听觉冲击力,对受众有较大的吸引力,便于有效传播。
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罚要依法》节目中,记者运用显性采访和隐性采访两种方式,对山西潞城境内309国道交警乱罚款的现象进了报道,其中隐性采访获取的极具说服力的直接事实,产生了巨大社会影响,充分发挥了舆论监督功能,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由此可见,隐性采访有利于在批评、揭露性新闻报道中挖掘事实真相;有利于采访到意想不到的新闻材料;获得的材料更加具有说服力;在一些特殊场合可以保护记者安全,完成采访任务。
但是,广泛使用隐性采访也引发出相当多的问题。运用隐性采访进行批评性报道的同时,涉及隐性采访的新闻官司不断增多。公民及法人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是公民正当、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隐性采访往往在被采访人未知的情况下进行,在未经或无法得到被采访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批评、揭露性报道容易引起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方面的争议,侵犯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利。
此外,滥用隐性采访的现象也日益严重。有些记者,包括一些媒体,没有把握好度,对一些事件看不顺眼就来个隐性采访,偷拍、偷录,使人们在感到不被尊重、受侵犯的同时,也对记者、媒体产生不信任和反感。有的记者、媒体不肯下功夫深入实际中去调查、采访,把隐性采访当作偷懒的好办法,随意偷拍、偷录,在使用显性采访完全可以达到采访目的的情况下,也使用隐性采访,丝毫不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媒体的公信力,破坏媒体形象,严重者甚至会造成违法乱纪,因此,隐性采访须审慎使用。
三、隐性采访要求完善新闻立法和媒体自律
隐性采访在实际运用中极易出现滥用、操作不当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就对我国法律及新闻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用法律来制止滥用新闻自由,包括滥用偷拍、偷录等隐性采访方式,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首先,应该对隐性采访作出较为准确定义,并对其进行法律规范。隐性采访在《新闻学大辞典》中的定义为“隐性采访是记者隐瞒记者身份或采访目的而进行的采访”。其中,隐瞒身份的采访属于典型的隐性采访,但隐瞒采访目的就很难界定为隐性采访。在隐性采访中,客观存在有意隐瞒,使有意隐瞒的性质难以界定,是属于为取得新闻事实真相而采取的善意隐瞒行为,还是因其他不良目的而进行的欺骗行为。这都需要有关部门及媒体对隐性采访的必要性作出判断,对其授权或限制,并承担可能由隐性采访带来的后果及责任。笔者认为,隐性采访是在显性采访不能达到采访目的情怳下,记者在相关部门和媒体法人的书面授权下,隐瞒记者身份而进行的采访。
其次,在保护采访者的权利同时,新闻媒体应尊重被采访者的意愿和正当权利,要严格限制隐性采访所获取的新闻材料在新闻报道中的使用,或对新闻材料进行必要的、谨慎的技术处理。隐性采访的目的是为满足人民的知情权和维护人民的利益,在隐性采访中应充分重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合法权利。隐性采访在取得预期的新闻材料后,应征得当事人的同意,才能使用其姓名、肖像、声音、地址、单位名称以及涉及个人私生活等方面的材料,以避免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当事人同意并应以书面形式授权记者可以在报道中使用。否则,在披露事件时就要进行技术和文字上的处理,如模糊被采访者的面部、用背影出镜、对声音进行处理、删去真实地址、姓名等,只对事件本身进行客观、公正的真实报道。
第三,新闻工作要遵循新闻规律,加强媒体的自律行为,建立媒体内部严格详细的自律性政策及规定。在新闻事业日益发达的今天,新闻触及社会的各个角落,反映方方面面的客观事物。在采访、报道中,记者的言行代表媒体形象,媒体应对新闻的采访报道有自己的一套尽可能详尽、明确的政策和操作规范。
我们对于隐性采访的认识,已不再停留在隐性采访的存在是否合法、正当上而应充分肯定并接受其存在的客观必然,在充分了解、论证其在实际中的具体问题后,以立法、行业规范、媒体内部政策等方式尽可能对其加以详尽、明确的规定和限制,使之在有限范围内审慎使用,并明确其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守的若干技术要求。□
(作者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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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编辑:何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