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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说过去的30年是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学科在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中有所作为的30年,那么,未来的30年应是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纳税人权利彰显的30年,也必将是财税法等学科为国家建功立业,财税法学者(包括从宪法、行政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等角度研究财税法的学者)更好地报效国家的30年。我曾将中国财税法学的立场归纳为“公共财政、民主政治、法治社会、宪政国家”。用这16个字来指导财税法的发展,财税法学人的命运就与整个国家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了。
综合这一立场,我将财税法概括为中国的“为官之道”和“为民之法”。所谓为官之道是要求未来30年的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应学会更好地善征、善用、善管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依照法律掌控好政府的“钱袋子”。在财政收入方面,要取之合理、合法、合宪;在财政支出方面,要用之公开、公平、公正;在财政管理方面,要管之有规、有序、有责。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理性疏导和智慧地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所谓为民之法是要求财税法强调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所以,财税法也可谓时时刻刻在为人民谋利益之法。
美国大法官马歇尔曾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财税法的重要性因此不言而喻。下面略举几例加以说明:第一,老百姓高度关注的房价居高不下,虽然主要是供求关系所致,但是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扩张,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不彻底,财政体制缺乏法律规范不无关系。第二,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我国出台的4万亿元救市方案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财政支出。在救市方案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财政民主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第三,收入分配不公之所以成为当今中国突出的社会矛盾,与财税体制改革滞后、财税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强化财税的正义导向,强化财税的民主参与,强化财税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第四,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是财政法制滞后,与财政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机制息息相关。第五,对13亿人的社会保障而言,财政资金是其中重要的收入来源,财政部门还要承担最后付款人责任。健全的财税法制,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保障资金安全。第六,国家每年2万多亿元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目前既无法律也无行政法规控制,实体和程序正义难以体现。这不仅影响了资金分配的公平,而且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浪费严重。第七,2009年-2010年,我国每年有1万亿元左右的财政赤字。国家应当遵循财政稳健原则,在财政政策扩张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安全区域内,特别需要财税法从标准和程序两方面介入。第八,2009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郑重承诺,未来2年-3年中央部门预算要公开。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国务院此举意义重大。这对转型中国的积极影响或许会超过我们的预期。那么,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承诺公开地方预算呢?修改中的《预算法》是否要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必须公开呢?
可以说,目前中国深层次的诸多社会矛盾、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都与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滞后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的确是一个英明伟大的决策。但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于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和谐。如果财税体制不进行根本性改革,财税法治建设依旧滞后,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很难变得更加和谐,社会矛盾就可能随时集中爆发。
实际上,财税法自成体系,应当由30部-40部法律构成。目前,我国才制定5部-6部法律,未来发展可谓任重道远。今年,国家将宣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在祝贺和高兴的同时,也十分遗憾地观察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重头戏”的财税法,绝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仍然缺位,如政府间财政关系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税法通则、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行政收费法、国债法等法律都是空白。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财税立法的步伐。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法、车船税法、预算法的修改列入年度计划。虽然在一年中同一领域多部法律草案被列入年度审议计划,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史是很少见的,但还是有必要将准备多年的税收征管法修改等列入今年的审议计划。
(作者: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综合这一立场,我将财税法概括为中国的“为官之道”和“为民之法”。所谓为官之道是要求未来30年的中国各级政府官员应学会更好地善征、善用、善管纳税人的每一分钱,依照法律掌控好政府的“钱袋子”。在财政收入方面,要取之合理、合法、合宪;在财政支出方面,要用之公开、公平、公正;在财政管理方面,要管之有规、有序、有责。只有这样,才能逐步化解社会的各种矛盾,理性疏导和智慧地处理各种复杂的社会问题。所谓为民之法是要求财税法强调规范、控制政府的权力,保护纳税人的权利、特别是保护纳税人的合法私有财产。所以,财税法也可谓时时刻刻在为人民谋利益之法。
美国大法官马歇尔曾说:“征税的权力是事关毁灭的权力。”财税法的重要性因此不言而喻。下面略举几例加以说明:第一,老百姓高度关注的房价居高不下,虽然主要是供求关系所致,但是与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扩张,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不彻底,财政体制缺乏法律规范不无关系。第二,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在我国出台的4万亿元救市方案中,相当大的部分属于财政支出。在救市方案出台和实施过程中,财政民主的缺失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第三,收入分配不公之所以成为当今中国突出的社会矛盾,与财税体制改革滞后、财税法制不健全有很大关系。强化财税的正义导向,强化财税的民主参与,强化财税的法律规范,有利于化解这些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第四,老百姓深恶痛绝的腐败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是财政法制滞后,与财政缺乏透明度和有效监督机制息息相关。第五,对13亿人的社会保障而言,财政资金是其中重要的收入来源,财政部门还要承担最后付款人责任。健全的财税法制,有利于实现有效监管,保障资金安全。第六,国家每年2万多亿元的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目前既无法律也无行政法规控制,实体和程序正义难以体现。这不仅影响了资金分配的公平,而且导致资金使用效率的低下、浪费严重。第七,2009年-2010年,我国每年有1万亿元左右的财政赤字。国家应当遵循财政稳健原则,在财政政策扩张和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将风险控制在安全区域内,特别需要财税法从标准和程序两方面介入。第八,2009年12月,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郑重承诺,未来2年-3年中央部门预算要公开。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国务院此举意义重大。这对转型中国的积极影响或许会超过我们的预期。那么,地方各级政府是否应该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承诺公开地方预算呢?修改中的《预算法》是否要明确规定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的预算必须公开呢?
可以说,目前中国深层次的诸多社会矛盾、深层次的社会问题都与中国的财税体制改革和财税法治滞后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党中央提出建设和谐社会,这的确是一个英明伟大的决策。但和谐社会的根基在于政府与纳税人关系的和谐。如果财税体制不进行根本性改革,财税法治建设依旧滞后,政府与纳税人的关系很难变得更加和谐,社会矛盾就可能随时集中爆发。
实际上,财税法自成体系,应当由30部-40部法律构成。目前,我国才制定5部-6部法律,未来发展可谓任重道远。今年,国家将宣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我们在祝贺和高兴的同时,也十分遗憾地观察到,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重头戏”的财税法,绝大部分支架性法律仍然缺位,如政府间财政关系平衡法、财政转移支付法、财政投资法、税法通则、增值税法、消费税法、行政收费法、国债法等法律都是空白。近些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了财税立法的步伐。201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增值税法、车船税法、预算法的修改列入年度计划。虽然在一年中同一领域多部法律草案被列入年度审议计划,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史是很少见的,但还是有必要将准备多年的税收征管法修改等列入今年的审议计划。
(作者: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