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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刑法中关于购买犯罪所得的来源所涉及的上游犯罪最常见的罪名有刑法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刑法第341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于这两类上游行为,刑法毫无疑问已规定为犯罪,但是对于购买毒品与购买非法所得的野生动物,在是否构成犯罪上有很大的区别。
【关键词】 犯罪所得 购买毒品 购买野生动物
一、两种购买犯罪所得行为的定性
关于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行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0年《意见》将野生动物的收购数量删除,即只要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反观购买毒品行为,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中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 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即,无论吸毒者购买毒品的量是否达到一定标准,都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被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下游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理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二者却有罪与非罪上的区别,其背后的法理,需进一步探究。
二、罪与非罪的法理探究及反思
吸食毒品主要是一种自伤行为,并不侵害他人法益,所以我国刑法没有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1按照此逻辑,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不自伤,且更不会侵害他人的法益,故没有理由将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但司法解释将此行为规制为犯罪,必定有其理由。
为了能从源头上控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判断动物是否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问题是,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并不在受保护行列。事实证明,亟需杜绝对于此类动物的买卖交易。20年《意见》规定将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其所用字眼为“野生动物”而非“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表述无疑扩大了对于购买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范围。
正如上文所言,吸毒仅是一种损己的行为,刑法不会对此多加干涉。购买非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既不损人,也不损己。之所以要打击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因为此类动物往往携带病毒。又因为人是社会动物,食用者一旦感染病毒,势必将造成大规模感染,导致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此看来,确有打击购买野生动物行为的必要,但将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并不恰当。
对于购买特定少量赃物自用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毒品与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均属于赃物,故对于二者的购买行为应一视同仁,以保证刑法体系的平衡、稳定。对于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应破坏原有体系的稳定,但可以寻求其他路径。要构成刑法第341条之罪,前提是该野生动物必须要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将蝙蝠等高风险野生动物纳入保护名录,之后的购买行为就当然属于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可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此则,既保证了刑法中对于“购买非法所得”行为处置的一致性,又能阻断野生动物买卖的源头。
结 语
人类生存环境所面临的挑战愈发严峻,对于野生动物的“禁食”迫在眉睫。但不应为了政策而对相同性质的购买行为作出不同处理,而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作出快速响应,确保购买野生动物行为的入罪依据的正当性。
【参考文献】
[1] 周芹,石晓琼.毒品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以《武汉会议纪要》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2):87.
[2] 蒋敬,郭会玲.对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罪的思考[J].林业经济,2014(12):101.
作者简介:黄剑飞(1993—),男,汉族,上海市人,2018级硕士研究生,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 犯罪所得 购买毒品 购买野生动物
一、两种购买犯罪所得行为的定性
关于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行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进一步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符合刑法第312条规定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20年《意见》将野生动物的收购数量删除,即只要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反观购买毒品行为,2008年《大连会议纪要》中规定:“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储存毒 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2015年《武汉会议纪要》中规定:“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數量达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即,无论吸毒者购买毒品的量是否达到一定标准,都不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都被刑法或司法解释规定为犯罪,对于其下游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理应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二者却有罪与非罪上的区别,其背后的法理,需进一步探究。
二、罪与非罪的法理探究及反思
吸食毒品主要是一种自伤行为,并不侵害他人法益,所以我国刑法没有将该行为规定为犯罪。1按照此逻辑,食用野生动物不仅不自伤,且更不会侵害他人的法益,故没有理由将购买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理。但司法解释将此行为规制为犯罪,必定有其理由。
为了能从源头上控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和濒危野生动物的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以立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即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及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2判断动物是否为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但问题是,绝大多数的蝙蝠、鼠类、鸦类等传播疫病高风险物种并不在受保护行列。事实证明,亟需杜绝对于此类动物的买卖交易。20年《意见》规定将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其所用字眼为“野生动物”而非“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该表述无疑扩大了对于购买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范围。
正如上文所言,吸毒仅是一种损己的行为,刑法不会对此多加干涉。购买非受保护的野生动物本是一种正常的市场交易行为,既不损人,也不损己。之所以要打击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是因为此类动物往往携带病毒。又因为人是社会动物,食用者一旦感染病毒,势必将造成大规模感染,导致严重的公共卫生事件。如此看来,确有打击购买野生动物行为的必要,但将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并不恰当。
对于购买特定少量赃物自用的行为,一般不认定为犯罪。毒品与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均属于赃物,故对于二者的购买行为应一视同仁,以保证刑法体系的平衡、稳定。对于购买野生动物的行为,不应破坏原有体系的稳定,但可以寻求其他路径。要构成刑法第341条之罪,前提是该野生动物必须要在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之列。将蝙蝠等高风险野生动物纳入保护名录,之后的购买行为就当然属于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可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此则,既保证了刑法中对于“购买非法所得”行为处置的一致性,又能阻断野生动物买卖的源头。
结 语
人类生存环境所面临的挑战愈发严峻,对于野生动物的“禁食”迫在眉睫。但不应为了政策而对相同性质的购买行为作出不同处理,而是《野生动物保护法》应作出快速响应,确保购买野生动物行为的入罪依据的正当性。
【参考文献】
[1] 周芹,石晓琼.毒品犯罪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探讨—以《武汉会议纪要》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7.3(02):87.
[2] 蒋敬,郭会玲.对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入罪的思考[J].林业经济,2014(12):101.
作者简介:黄剑飞(1993—),男,汉族,上海市人,2018级硕士研究生,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