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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3)06 -0192-01
房地产测绘面积的数据直接影响房地产确权、权属转移、房地产登记、权证管理等诸多方面,对于购房者、开发商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等都非常重要。必须真正赋予市民房地产面积测算的知情权,才能有效地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完善。
一、落实市民房地产面积知情权的现实意义
福利分房时期,住宅面积的测绘计算对市民来说并不重要。但“福利房”变为“商品房”后,只有保证市民对房地产面积测算的知情权,才可以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对房地产面积必须“斤斤计较”。
(一)购房者避免上当受骗。
多年来,由于许多购房者不了解房地产测绘方面的情况,缺乏房产面积计算的基本知识,购房时往往听任开发商摆布,对什么缩水、谎报等一概不知,上当受骗的情况经常出现,因房产面积不准、不实引起的纠纷接连发生。《南方今报》2006年1月26日报道,柳州市34户业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发现,测绘成果报告书给多绘出一个门来,每户需要多负担近万元的房款。经过近2年的交涉投诉,业主们才要回了多付的房款。因此,只有购房者了解房屋面积计算的基本知识,买房之前就把所买房产的面积搞清楚,才能够避免上当受骗。
(二)开发商了解“家底”。
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清楚房地产面积测绘。一些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人员不足、资料不全,对自己开发的房产“家底”不清。排除“缩水”的主观故意,自身也存在知识不足的问题。有的只按理论数据计算,不实际丈量测绘;有的只按设计的理论面积计算,在工程竣工之后不再过问;还有的测绘手段落后,仪器不准,计算要素不清,数据不全,导致计量不实。据百度网报道,广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销售的房屋,五年后经权威部门测绘,发现建筑面积为89.6平方米的房屋应为94.5平方米。要求房主补交房款,因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违约,又输了官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可以防止滥用职权,违规收费或税费流失。据《半月谈》报道,北京国际友谊花园1997年底落成的三栋楼房因业主发现面积“缩水”,自己出钱请了上海房地产测绘中心进行测量,结果三栋楼实际建筑面积为5847.93平方米,与开发商标明的建筑面积相差8000多平方米,价值近亿元。有关部门竟然通知业主按存在问题的面积办理产权登记。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说:“这哪里是缩水,分明是骗钱嘛!”
二、房地产面积测算中应由市民周知的主要内容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的一层面积;多层永恒的各层面积总和;②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屋及其楼梯、电梯间等;③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面积;④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面积;⑤房屋屋面上,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面积;⑥挑楼、全封闭的阳台等其他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的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包括①与房屋相连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②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③未封闭的阳台、挑廊;④无顶盖的室外楼梯;⑤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等。
(三)多户共同分摊面积的范围。
共有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还包括套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外墙。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之内。
三、落实知情权,保护市民合法权益
(一)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单位标明要件,挂牌营业。
相关单位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面积测绘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等。这些企业在经营时必须在营业场所的墙壁或其他明显处悬挂、张贴经营房屋的实际面积、测算面积的主要数据、面积计量的主要依据、面积测绘的实施机构及其资质情况,主要测绘人员的技术等级等等。同时还要标注投诉受理机关、面积复测机关以及投诉、复测程序等。每个营业人员也要戴牌营业,实行“一案负责制”,工作人员对自己具体受理的业务从开始到办结再到纠纷处理负责到底。必要时可以将相关要素内容印成卡片,当事人人手一卡,需要时“按图索骥”。
(二)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要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坚持高效、公正。
一是必须保持受理市民争议仲裁、复议和投诉渠道的畅通,使市民“告状”有门,不能推诿扯皮,不受理、不作为;二是必须立说立行,随到随办认真调查处理,不能草率,以致情况不明,定性不准。也不能迟迟顶着不办、拖着不办,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大事拖小了,小事拖“黄”了,最终让消费者失望,“公断”成为“难断”;三是要依法秉公办事。“公断”机关关系各方利益,要不偏不倚,不能厚此薄彼,袒护一方,损害另一方。防止管、测不分,测、售不分,管、测、售勾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的发生。
(三)依法追究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这是依法打击房地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最关键、最有效的措施。否则无法遏止不法商人的市场欺诈行为,难以有效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对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随时发现,随时查处。据新华网报道,银川市一孙姓居民2000年购买了建筑面积为62.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2004年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经测绘单位复核证实,其实面积仅为56.64平方米。孙姓居民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申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第14条规定,判决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多交的房款和同期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1900元。
落实市民对于房地产面积测算的知情权,使参与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监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恪守本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房地产测绘面积的数据直接影响房地产确权、权属转移、房地产登记、权证管理等诸多方面,对于购房者、开发商和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等都非常重要。必须真正赋予市民房地产面积测算的知情权,才能有效地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中的各方利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和完善。
一、落实市民房地产面积知情权的现实意义
福利分房时期,住宅面积的测绘计算对市民来说并不重要。但“福利房”变为“商品房”后,只有保证市民对房地产面积测算的知情权,才可以保证相关各方的利益免受损失,所以对房地产面积必须“斤斤计较”。
(一)购房者避免上当受骗。
多年来,由于许多购房者不了解房地产测绘方面的情况,缺乏房产面积计算的基本知识,购房时往往听任开发商摆布,对什么缩水、谎报等一概不知,上当受骗的情况经常出现,因房产面积不准、不实引起的纠纷接连发生。《南方今报》2006年1月26日报道,柳州市34户业主在办理房产登记时发现,测绘成果报告书给多绘出一个门来,每户需要多负担近万元的房款。经过近2年的交涉投诉,业主们才要回了多付的房款。因此,只有购房者了解房屋面积计算的基本知识,买房之前就把所买房产的面积搞清楚,才能够避免上当受骗。
(二)开发商了解“家底”。
并不是所有的房地产开发商都清楚房地产面积测绘。一些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人员不足、资料不全,对自己开发的房产“家底”不清。排除“缩水”的主观故意,自身也存在知识不足的问题。有的只按理论数据计算,不实际丈量测绘;有的只按设计的理论面积计算,在工程竣工之后不再过问;还有的测绘手段落后,仪器不准,计算要素不清,数据不全,导致计量不实。据百度网报道,广州一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销售的房屋,五年后经权威部门测绘,发现建筑面积为89.6平方米的房屋应为94.5平方米。要求房主补交房款,因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违约,又输了官司,赔了夫人又折兵。
(三)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可以防止滥用职权,违规收费或税费流失。据《半月谈》报道,北京国际友谊花园1997年底落成的三栋楼房因业主发现面积“缩水”,自己出钱请了上海房地产测绘中心进行测量,结果三栋楼实际建筑面积为5847.93平方米,与开发商标明的建筑面积相差8000多平方米,价值近亿元。有关部门竟然通知业主按存在问题的面积办理产权登记。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说:“这哪里是缩水,分明是骗钱嘛!”
二、房地产面积测算中应由市民周知的主要内容
(一)计算全部建筑面积的范围。
①永久性结构的单层房屋的一层面积;多层永恒的各层面积总和;②房屋内的夹层、插层、技术屋及其楼梯、电梯间等;③穿过房屋的通道,房屋内的门厅、大厅面积;④观光梯、提物井、垃圾道、管道井等面积;⑤房屋屋面上,层高在2.2m以上的部位面积;⑥挑楼、全封闭的阳台等其他部位按其外围水平投影计算的面积。
(二)计算一半建筑面积的范围。
包括①与房屋相连有盖无柱的走廊、檐廊;②独立柱、单排柱的门廊、车棚、货棚等属永久性建筑的;③未封闭的阳台、挑廊;④无顶盖的室外楼梯;⑤有顶盖不封闭的永久性架空通廊等。
(三)多户共同分摊面积的范围。
共有面积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还包括套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外墙。
独立使用的地下室、车棚、车库、为多幢服务的警卫室,管理用房,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共有建筑面积之内。
三、落实知情权,保护市民合法权益
(一)参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相关单位标明要件,挂牌营业。
相关单位主要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面积测绘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企业等。这些企业在经营时必须在营业场所的墙壁或其他明显处悬挂、张贴经营房屋的实际面积、测算面积的主要数据、面积计量的主要依据、面积测绘的实施机构及其资质情况,主要测绘人员的技术等级等等。同时还要标注投诉受理机关、面积复测机关以及投诉、复测程序等。每个营业人员也要戴牌营业,实行“一案负责制”,工作人员对自己具体受理的业务从开始到办结再到纠纷处理负责到底。必要时可以将相关要素内容印成卡片,当事人人手一卡,需要时“按图索骥”。
(二)行政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要保证投诉渠道畅通,坚持高效、公正。
一是必须保持受理市民争议仲裁、复议和投诉渠道的畅通,使市民“告状”有门,不能推诿扯皮,不受理、不作为;二是必须立说立行,随到随办认真调查处理,不能草率,以致情况不明,定性不准。也不能迟迟顶着不办、拖着不办,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大事拖小了,小事拖“黄”了,最终让消费者失望,“公断”成为“难断”;三是要依法秉公办事。“公断”机关关系各方利益,要不偏不倚,不能厚此薄彼,袒护一方,损害另一方。防止管、测不分,测、售不分,管、测、售勾结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恶劣行为的发生。
(三)依法追究和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这是依法打击房地产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保护房地产消费者权益的最关键、最有效的措施。否则无法遏止不法商人的市场欺诈行为,难以有效保护市民的合法权益。房地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要对房地产交易中出现的问题,坚持发现一个查处一个,随时发现,随时查处。据新华网报道,银川市一孙姓居民2000年购买了建筑面积为62.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2004年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时,经测绘单位复核证实,其实面积仅为56.64平方米。孙姓居民多次交涉未果,诉至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关于申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适用法律若干总是的解释》第14条规定,判决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多交的房款和同期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21900元。
落实市民对于房地产面积测算的知情权,使参与房地产开发、销售、中介、监管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恪守本分,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