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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支柱,其积极而有效的债务处理方式,日益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和重视。但不得不承认的是该法关于破产重整的规定较为原则甚至是粗陋,如未按期申报的债权之处置上确处于无法可依之困境。为此,笔者提出破产重整程序中未按期申报的债权应在破产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否则应遭受失权的后果。补充申报的债权应根据逾期申报的原因(债权人的过错程度)而规定不同的后果。在破产重整计划草案表决前补充申报并获法院确认的债权原则上应列入重整计划清偿方案中,并可就破产重整计划草案的议决行使表决权。对于破产重整计划表决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