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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等10个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北京市从201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而浙江省12月1日起也将迎来试点,“营改增”试点基本延续上海“1+6”模式,“1”即交通运输业中的陆路、水路、航空和管道运输,“6”即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业;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