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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唐代自然灾害发生以后,对灾民进行救助的主要措施有赈济、赈粜与赈贷,蠲免租税、徭役、债务,施粥,移民就食,以工代赈,医疗赈济,私人赈济等。唐代实施的灾害救助措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使百姓能够安于生活,乐于生产,有效的防止了农民的破产和平民的流亡,避免了社会的动荡,保证了社会的安定。
关键词:唐代;灾害;救助措施。
由于唐代灾荒频繁,一旦灾荒降临,人们啼号饥寒,四处流离,甚至挺而走险,发动农民起义,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对灾民进行救助,其目的就是要安民保民、稳定生产、防乱治国。唐代灾害的救助措施如下:
一、赈济、赈粜与赈贷
赈济、赈粜与赈贷是唐代灾害救助措施中,最常用的救助方法。赈济也称赈给,这里主要指粮食赈济,兼以布帛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赈济。它是政府给受灾者提供无偿帮助的救助方式;赈粜是政府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把粮食买给受灾者,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赈贷是政府把物品(主要是粮食),以借贷的方式提供给受灾者,以助其摆脱困境。
赈济:太宗、玄宗前期及宪宗、文宗时的救助方式几乎都是以赈给为主,这正好与义仓的三次振兴步调一致,原因在于仓粮充足,故有实力免费救济灾民。其它时期政府赈灾则是多种方式交替使用。唐太宗时期,将隋代的义仓进一步完善,规定“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谨,则开仓赈给,以至高宗、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1][卷四九《食货志》],玄宗认为“义仓元置,与众共之,将以克济斯人,岂徒蓄我王府。”[2][卷二三玄宗《发诸州义仓制》],即将义仓定义为一种公共的救济设施。如《册府元龟·惠民》记载唐太宗贞观“十七年七月汝南诸州旱开仓赈给。”;“十九年正月易州言去秋水害稼开义仓赈给之。”;“二十年正月沁州言去岁水伤稼诏令赈给。”。如玄宗开元“十一年正月诏河南府遭水百姓前令量事赈济,如闻未能存活春作将兴恐乏粮用宜令王怡简问不支济者更赈给务使安存。又以怀州去岁旱损命有司量加赈给。”[3][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这样的事例在《册府元龟·惠民》中记载了很多。有时政府以布帛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用来赈济,如宪宗永贞元年十一月,“以久雨,京师盐贵,出库盐一万石以惠饥民。”[4][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唐德宗“贞元十八年秋七月,“蔡、申、光三州春水夏旱,赐帛五万段,米十万石,款三千石。”[5][卷一三《德宗纪下》]。
赈粜:如玄宗开元“十二年八月诏曰:蒲同两州自春偏旱虑至来岁贫下少粮,宜令太原仓出十五万石米付蒲州,永丰仓出十五万石米付同州,减时价十钱粜与百姓。”。天宝“十三载秋,大霖雨,自八月至十月凡六十余日,如霖,京城坊市垣墉陨殆尽,米价踊贵。诏出太仓米百万石于城中,分十场贱粜与贫人。”[6][ 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穆宗“长庆二年七月,穆宗诏令淮南、浙东等地有水旱处“以常平义仓解斗据时估减一半价出粜”[7][ 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
赈贷:如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正月,诏建州去秋蝗以义仓赈贷;二月,诏泉州去秋蝗及海水泛溢开义仓赈贷。是岁泸州、交州、越州、渝州、徐州水,戎州鼠伤稼,开州、万州旱,通州秋蝗损稼并赈贷种食。”[8][ 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德宗贞元“十三年三月。河南府上言,当府旱损,请借含嘉仓粟五万石赈贷百姓,可之。”[9][ 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
二、蠲免租税、徭役、债务
蠲免是官府完全免除应征租赋和积欠的行为。具体包括减免当年与来年租税的做法。唐赋税令规定:“凡水、早、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己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己输者,听免其来年。”[10][卷三《尚书户部》]。如玄宗在开元五年二月幸东都时,就颁令;“制河南府百姓给复一年。河南河北遭涝及蝗虫,无出今年租。”开元八年二月诏曰:“去年诸处并多水早,岁储不给,生业靡安。念下人用增忧旰,天下遭损州逋租悬调及勾征,特宜放免。”[11][卷四百九十《邦计部·蠲复二》]。开元十一年,河南府水灾,玄宗下敕说:“不支济者,更量赈给,务使安存。”[12][卷七九《将离东都减降囚徒敕》]。开元二十三年,玄宗于东都亲耕籍田,特地下制云:“天下诸州损免处,税地先矜放;其非损免处,有贫乏未纳者,并一切放免。贷粮种子,开元二十一年己前,并宜放免。”[13][卷七四《籍田敕书》]。玄宗朝还实行减免债务的做法,如开元年间玄宗曾下诏曰:“天下遭损州,所有贷粮种子及欠负官物在百姓负内者,亦宜准此放免(即如逋租)。”[14][ 卷四百九十《邦计部·蠲复二》]。在《册府元龟·邦计部·蠲复》中的相关记载,就可以发现,仅开元年间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蠲复就多达二十一次。这些赈济蠲免行动对于帮助灾民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三、施粥
施粥是唐政府和官员在贫民遇到饥荒的情况下设置粥场,对饥民进行救助的行为,是唐代救助灾民的行为之一。如:肃宗乾元三年二月“以米贵,斗至五百文,多饿死,令中使于西市煮粥以饲饿者。”[15][ 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
四、移民就食
移民就食就是在灾害发生时,由于当地粮食短缺,救灾物资运往灾区又存在一定困难,将灾民迁移到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逐食他州。
如唐高宗总章二年七月,剑南、益、泸等一十九州大旱,百姓乏绝总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九十户,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又不能及时的调运大批的粮食救灾。高宗派出官员到当地考察后,允许灾民往荆襄等州就食。[16][ 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永隆二年八月,“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以南就食。”[17][卷五《高宗纪下》]。
五、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就是在灾害期間利用灾民兴修工程,灾民受国家雇用从事劳动从而得到国家的赈济,以达到救助灾民的行为。唐代当灾害发生时,面对那些无路可走的灾民,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灾民兴修工程达到赈济饥荒的目的。
如大中八年,“(李频)再迁武功令,有六门堰者,廞废百五十年,方岁饥,频发官廪,庸民浚渠,按故道厮水溉田,谷大稔。”[18][卷一二八文艺下·李频传]。
六、医疗赈济
古代卫生条件十分落后,大灾之年往往发生瘟疫,灾民在灾荒之年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更不用说去问病求医了,一旦灾民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就可能有死去的危险,所以统治者比较重视对灾民进行医疗赈济,向灾区遣医送药,以减少灾民的死亡数量。
疾疫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十分惊人的。如高宗永淳元年冬,“大疫,两京死者相枕于路”;宪宗元和元年夏,“浙东大疫,死者太半” [19][卷三六];昭宗大顺二年春“淮南大饥,军中疫病死者十三四” [20][卷二〇上];因此唐政府比较重视对疾疫的治疗与救助。在大疾疫发生后,政府一般要派遣医疗人员携带药物前往治疗,以控制灾情。以贞观年间为例,贞观十年“关内、河东疾病,命医赉药疗之” [21][]卷二;十五年三月戊辰,“泽州疾疫遣医就疗”;十六年夏,“谷、泾、徐、虢、歌、戴五州疾疫,遣赐医药焉”;十七年闰六月,“潭、濠、庐三州疾疫,遣医疗焉”;十八年自春及夏,“庐、濠、巴、普、彬疾疫,遣医往疗”;二十二年九月,州大疫,“诏医疗之”[22][卷一四七]。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挽救了无数个生命,让瘟疫中的灾民从死亡线上挣脱了出来。
八、私人赈济
盛唐时期,民间私人赈济活动开始出现。在中国古代社会,政府的救济不可能完全解决灾民的问题,因而封建政府往往提倡私人赈济。
如高宗仪凤年间,王方翼任肃州刺史时,“河西蝗,独不至方翼境,而它郡民或馁死,皆重茧走方翼治下。乃出私钱作水硙,簿其赢,以济饥瘵,构舍数十百楹居之,全活甚众,芝产其地。”[23][卷一一一《王方翼传》];“大中中,(王式)为晋州刺史,饰邮传,器用毕给。会河曲大歉,民流徙,佗州不纳,独式劳恤之,活数千人。”[24][卷一六七《王播传附王式》]。李崿任南华令时,“他县饥,人至相属,崿为具{衍食}鬻,及去,糗粮送之,吏为立碑。”[25][卷一九四《卓行`李崿》]。德宗时,张万福为泗洲刺史,“魏州饥,父子相卖,饿死者接道。万福曰:“魏州吾乡里,安可不救?”令其兄子将米百车往馈之。又使人于汴口,魏人自卖者,给车牛赎而遣之。”[26][卷一五二《张万福传》]。
唐代实施的灾害救助措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使百姓能够安于生活,乐于生产,有效的防止了农民的破产和平民的流亡,避免了社会的动荡,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在唐代的灾荒救助措施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政府,灾民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政府在灾荒救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民间私人力量也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私人赈济,就是民间力量发挥作用的体现,它是政府灾害救助力量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5][17][20][21][26]后晋.刘昫撰、《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2]清.董诰等编、《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3][4][6][7][8][9][11][14][15][16][22]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M](宋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10]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12][13]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
[18][19][23][24][25]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关键词:唐代;灾害;救助措施。
由于唐代灾荒频繁,一旦灾荒降临,人们啼号饥寒,四处流离,甚至挺而走险,发动农民起义,影响社会稳定。为此,对灾民进行救助,其目的就是要安民保民、稳定生产、防乱治国。唐代灾害的救助措施如下:
一、赈济、赈粜与赈贷
赈济、赈粜与赈贷是唐代灾害救助措施中,最常用的救助方法。赈济也称赈给,这里主要指粮食赈济,兼以布帛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的赈济。它是政府给受灾者提供无偿帮助的救助方式;赈粜是政府以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把粮食买给受灾者,以帮助他们渡过难关;赈贷是政府把物品(主要是粮食),以借贷的方式提供给受灾者,以助其摆脱困境。
赈济:太宗、玄宗前期及宪宗、文宗时的救助方式几乎都是以赈给为主,这正好与义仓的三次振兴步调一致,原因在于仓粮充足,故有实力免费救济灾民。其它时期政府赈灾则是多种方式交替使用。唐太宗时期,将隋代的义仓进一步完善,规定“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自是天下州县始置义仓,每有饥谨,则开仓赈给,以至高宗、则天,数十年间,义仓不许杂用。其后公私窘迫,渐贷义仓支用;自中宗神龙之后,天下义仓费用向尽。”[1][卷四九《食货志》],玄宗认为“义仓元置,与众共之,将以克济斯人,岂徒蓄我王府。”[2][卷二三玄宗《发诸州义仓制》],即将义仓定义为一种公共的救济设施。如《册府元龟·惠民》记载唐太宗贞观“十七年七月汝南诸州旱开仓赈给。”;“十九年正月易州言去秋水害稼开义仓赈给之。”;“二十年正月沁州言去岁水伤稼诏令赈给。”。如玄宗开元“十一年正月诏河南府遭水百姓前令量事赈济,如闻未能存活春作将兴恐乏粮用宜令王怡简问不支济者更赈给务使安存。又以怀州去岁旱损命有司量加赈给。”[3][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这样的事例在《册府元龟·惠民》中记载了很多。有时政府以布帛食盐等生活必需品用来赈济,如宪宗永贞元年十一月,“以久雨,京师盐贵,出库盐一万石以惠饥民。”[4][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唐德宗“贞元十八年秋七月,“蔡、申、光三州春水夏旱,赐帛五万段,米十万石,款三千石。”[5][卷一三《德宗纪下》]。
赈粜:如玄宗开元“十二年八月诏曰:蒲同两州自春偏旱虑至来岁贫下少粮,宜令太原仓出十五万石米付蒲州,永丰仓出十五万石米付同州,减时价十钱粜与百姓。”。天宝“十三载秋,大霖雨,自八月至十月凡六十余日,如霖,京城坊市垣墉陨殆尽,米价踊贵。诏出太仓米百万石于城中,分十场贱粜与贫人。”[6][ 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穆宗“长庆二年七月,穆宗诏令淮南、浙东等地有水旱处“以常平义仓解斗据时估减一半价出粜”[7][ 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
赈贷:如唐太宗贞观“二十二年正月,诏建州去秋蝗以义仓赈贷;二月,诏泉州去秋蝗及海水泛溢开义仓赈贷。是岁泸州、交州、越州、渝州、徐州水,戎州鼠伤稼,开州、万州旱,通州秋蝗损稼并赈贷种食。”[8][ 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德宗贞元“十三年三月。河南府上言,当府旱损,请借含嘉仓粟五万石赈贷百姓,可之。”[9][ 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
二、蠲免租税、徭役、债务
蠲免是官府完全免除应征租赋和积欠的行为。具体包括减免当年与来年租税的做法。唐赋税令规定:“凡水、早、虫、霜为灾害,则有分数:十分损四已上,免租;损六己上,免租、调;损七已上,课、役俱免。若桑、麻损尽者,各免调。若已役、己输者,听免其来年。”[10][卷三《尚书户部》]。如玄宗在开元五年二月幸东都时,就颁令;“制河南府百姓给复一年。河南河北遭涝及蝗虫,无出今年租。”开元八年二月诏曰:“去年诸处并多水早,岁储不给,生业靡安。念下人用增忧旰,天下遭损州逋租悬调及勾征,特宜放免。”[11][卷四百九十《邦计部·蠲复二》]。开元十一年,河南府水灾,玄宗下敕说:“不支济者,更量赈给,务使安存。”[12][卷七九《将离东都减降囚徒敕》]。开元二十三年,玄宗于东都亲耕籍田,特地下制云:“天下诸州损免处,税地先矜放;其非损免处,有贫乏未纳者,并一切放免。贷粮种子,开元二十一年己前,并宜放免。”[13][卷七四《籍田敕书》]。玄宗朝还实行减免债务的做法,如开元年间玄宗曾下诏曰:“天下遭损州,所有贷粮种子及欠负官物在百姓负内者,亦宜准此放免(即如逋租)。”[14][ 卷四百九十《邦计部·蠲复二》]。在《册府元龟·邦计部·蠲复》中的相关记载,就可以发现,仅开元年间全国性和地方性的蠲复就多达二十一次。这些赈济蠲免行动对于帮助灾民渡过难关,恢复生产具有不可低估的积极意义。
三、施粥
施粥是唐政府和官员在贫民遇到饥荒的情况下设置粥场,对饥民进行救助的行为,是唐代救助灾民的行为之一。如:肃宗乾元三年二月“以米贵,斗至五百文,多饿死,令中使于西市煮粥以饲饿者。”[15][ 卷一百五《帝王部`惠民一》]。
四、移民就食
移民就食就是在灾害发生时,由于当地粮食短缺,救灾物资运往灾区又存在一定困难,将灾民迁移到生活条件较好的地区逐食他州。
如唐高宗总章二年七月,剑南、益、泸等一十九州大旱,百姓乏绝总三十六万七千六百九十户,而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又不能及时的调运大批的粮食救灾。高宗派出官员到当地考察后,允许灾民往荆襄等州就食。[16][ 卷一百六《帝王部`惠民二》]。转江南租米以赈给之。”永隆二年八月,“河南、河北大水,许遭水处往江、淮以南就食。”[17][卷五《高宗纪下》]。
五、以工代赈
以工代赈就是在灾害期間利用灾民兴修工程,灾民受国家雇用从事劳动从而得到国家的赈济,以达到救助灾民的行为。唐代当灾害发生时,面对那些无路可走的灾民,采取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灾民兴修工程达到赈济饥荒的目的。
如大中八年,“(李频)再迁武功令,有六门堰者,廞废百五十年,方岁饥,频发官廪,庸民浚渠,按故道厮水溉田,谷大稔。”[18][卷一二八文艺下·李频传]。
六、医疗赈济
古代卫生条件十分落后,大灾之年往往发生瘟疫,灾民在灾荒之年尚不能解决温饱问题,更不用说去问病求医了,一旦灾民得不到及时的治疗就可能有死去的危险,所以统治者比较重视对灾民进行医疗赈济,向灾区遣医送药,以减少灾民的死亡数量。
疾疫一旦发生,所造成的危害往往是十分惊人的。如高宗永淳元年冬,“大疫,两京死者相枕于路”;宪宗元和元年夏,“浙东大疫,死者太半” [19][卷三六];昭宗大顺二年春“淮南大饥,军中疫病死者十三四” [20][卷二〇上];因此唐政府比较重视对疾疫的治疗与救助。在大疾疫发生后,政府一般要派遣医疗人员携带药物前往治疗,以控制灾情。以贞观年间为例,贞观十年“关内、河东疾病,命医赉药疗之” [21][]卷二;十五年三月戊辰,“泽州疾疫遣医就疗”;十六年夏,“谷、泾、徐、虢、歌、戴五州疾疫,遣赐医药焉”;十七年闰六月,“潭、濠、庐三州疾疫,遣医疗焉”;十八年自春及夏,“庐、濠、巴、普、彬疾疫,遣医往疗”;二十二年九月,州大疫,“诏医疗之”[22][卷一四七]。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了疫情的传播和蔓延,挽救了无数个生命,让瘟疫中的灾民从死亡线上挣脱了出来。
八、私人赈济
盛唐时期,民间私人赈济活动开始出现。在中国古代社会,政府的救济不可能完全解决灾民的问题,因而封建政府往往提倡私人赈济。
如高宗仪凤年间,王方翼任肃州刺史时,“河西蝗,独不至方翼境,而它郡民或馁死,皆重茧走方翼治下。乃出私钱作水硙,簿其赢,以济饥瘵,构舍数十百楹居之,全活甚众,芝产其地。”[23][卷一一一《王方翼传》];“大中中,(王式)为晋州刺史,饰邮传,器用毕给。会河曲大歉,民流徙,佗州不纳,独式劳恤之,活数千人。”[24][卷一六七《王播传附王式》]。李崿任南华令时,“他县饥,人至相属,崿为具{衍食}鬻,及去,糗粮送之,吏为立碑。”[25][卷一九四《卓行`李崿》]。德宗时,张万福为泗洲刺史,“魏州饥,父子相卖,饿死者接道。万福曰:“魏州吾乡里,安可不救?”令其兄子将米百车往馈之。又使人于汴口,魏人自卖者,给车牛赎而遣之。”[26][卷一五二《张万福传》]。
唐代实施的灾害救助措施,在一定时期和一定程度上,使百姓能够安于生活,乐于生产,有效的防止了农民的破产和平民的流亡,避免了社会的动荡,保证了社会的安定。在唐代的灾荒救助措施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是政府,灾民主要依靠的是政府,政府在灾荒救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当然,在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民间私人力量也在这个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私人赈济,就是民间力量发挥作用的体现,它是政府灾害救助力量的重要补充。
参考文献:
[1][5][17][20][21][26]后晋.刘昫撰、《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
[2]清.董诰等编、《全唐文》[M].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
[3][4][6][7][8][9][11][14][15][16][22] 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M](宋本).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
[10]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M].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
[12][13]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M].上海:学林出版社1992年版.
[18][19][23][24][25]宋.欧阳修、宋祁撰、《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