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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市高危行业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升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根据市委三届五次全委会议《关于坚持安全发展加强安全工作的决议》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和地质灾害防治建设安全保障型城市的决定》(渝委发(2009)14号)的要求,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实施高危行业生产小企业整顿关闭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关闭工作)作出如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