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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2010年7月1日,本公司以1000万元在一级市场上购买了刚刚发行的国债.该国债起息日为2010年7月1日,每年6月30日兑付利息,票面利率为5%.2011年3月31日,本公司将购买的国债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050万元.有人认为,企业国债转让,其持有期间的应计利息收入也不能从转让收益中扣减,持有期间应计利息收入不能享受免税待遇.主要理由有两条:第一。